临立会LS37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民政事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0月
29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上述议案。

2.议员定必记得,于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
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号)(下称 " 该
条例 " ),目的是中止实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
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年第107号)对主体
条例所作的修订。

3.有关的修订旨在申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
章)适用于所有法例,不论该法例影响政府、公共主
管当局与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只影响私人间的
关系。

4.中止实施上述修订条例的规定将于1997年10月31
日失效,除非临时立法会根据该条例第2(3)条藉决
议把有关的期限延展。本议案现建议把中止实施的
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

5.政府当局最初在7月向临时立法会建议中止实施该
修订条例时,曾表示忧虑有关修订使香港法律出现
不明确和混淆的情况。因此,当局认为有必要先对
法律问题彻底分析,然后才决定日后的行动去向。
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其动议决议案的讲辞拟稿中再重
申上述忧虑。当局又表示正与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
律师公会讨论有关修订的影响。提出此项延展期限
的建议,旨在让当局对有关修订可能会存在不明朗
因素的疑虑,有较多时间去研究各方面就该等修订
的影响所提出的技术性及复杂的观点。

6.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