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38号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3(3)条、第4(4)条及
第5(4)条提出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0月
29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
2.议员当会忆及,于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
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号)(下称 " 该
条例 " ),目的是中止实施若干法律条文,其中包括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1997年
第101号),以及《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1997年第102号)及《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
(1997年第98号)分别对其主体条例所作的修订。
3.除非临时立法会根据该条例第4(4)条、第3(3)条及
第5(4)条,藉决议分别把有关的中止实施期限延展,
否则,中止实施的有关规定,将于1997年10月31日失
效。当前议案建议把中止实施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
月30日。
4.议员当已察悉,政府当局已经拟备《1997年雇佣及
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下称 " 该法案 " ),以
处理上述中止实施的法律条文。该法案订于1997年10
月15日进行首读(临立会LS35号文件已就此事项另作
报告)。內务委员会所成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现正研
究该法案的预发拟本。为使小组委员会有充裕时间
仔细研究该法案,小组委员会已向政府当局建议,
把中止实施有关法律条文的期限延展一段适当期间
。
5.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有必要,临时立法会可藉
决议进一步延展中止实施有关法律条文的期限。另
一方面,若中止实施的期限超过实际需要,则教育
统筹局局长有权指定日期,将中止实施的期限提前
结束。
6.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