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3)35/97-98号文件
档 号: CB(3)/PA/APP
1997年7月18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
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选举议员以便由临时立法会主席任
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一事,征询內务委员会
的意见。
背景
2.《核数条例》(第122章)规定,审计署署长须审
核及审计库务署署长拟备的财务报表,并须于有
关的财政年度完结后的7个月內就此拟备报告,
以及将报告呈交本会主席。审计署署长通常于每
年10月呈交其审核及审计前一财政年度政府财务
报表的报告。
3.此外,审计署署长每年向本会主席呈交两份衡
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在3月至9月期间完成的首
份衡工量值式核数报告书将于每年10月提交,在
10月至2月期间完成的第二份报告书则于每年4月
提交。在收到报告书后的一个月內,或本会主席
决定的较长时间內,该报告书须提交本会省览。
4.根据《议事规则》第73条,临时立法会须设有
一个名为政府帐目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负责研
究审计署署长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的任何报告。
政府帐目委员会研究审计署署长提交的报告时所
须遵循的程序,已在《议事规则》第73条中订明
,该规则载于随附的附录,供议员参阅。有关的
规则亦订明,政府帐目委员会应由一名主席及6
名委员组成,全部均须为临时立法会主席按內务
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的议员。
建议
5.谨此建议在內务委员会公开会议上以口头方式
提名议员加入政府帐目委员会。倘提名人数超过
委员会席位的数目,则以举手方式进行选举。考
虑到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及职能后,在此
亦建议该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广泛代表性,足以代
表本会的成员组合。
6.在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选出后,该委员会的主
席将由其成员互选产生。有关的建议随后会呈交
临时立法会主席,以便作出任命。
征询意见
7.现谨邀请议员:
- 通过上文第5及6段所载的程序,选举议
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及
- 倘內务委员会通过有关的选举程序,则
请议员选出7名议员,以便由临时立法
会主席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