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57号文件
档号:CB1/SS/1/97

1997年7月18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
29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小组
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背景

2.政府当局曾发出预告,表示将会在1997年7月16
日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公共财政
条例》第29条动议一项决议案(以下简称「该决议
案」),以便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立一项基金,称
为土地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以接收及保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特区政府」)土地
基金的资产,以及作出投资。该等资产总值约1,700
亿元,已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当日移交予特
区政府。决议案的主要条文包括:

  1. 由财政司司长负责土地基金的行政及管理
    事宜;
  2. 所有经投资及处置基金资产所赚得的款
    项,在扣除行政及管理开支后,须记入
    基金的帐项;
  3. 所有行政及管理开支须由基金支付;
  4. 基金须承担特区政府土地基金信托人一切
    与信托有关的法律责任,及财政司司长就
    有关信托对受托人所作的赔偿保证;及
  5. 财政司司长有权就基金资产的投资作出授
    权及指示。

3.应內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将动议该决
议案的日期延迟至日后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小组委员会

4.小组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陈鉴林议员获推选
为主席。小组委员会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小组委
员会曾于1997年7月17日举行会议,并邀请政府当
局提供成立该基金的背景资料。小组委员会以一
次会议完成审议工作。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各委员注意到,政府当局尚未就特区政府土地基
金所移交的资产的长远用途作出决定,因而对该基
金在短期內的管理及投资政策表示关注。政府当局
解释,该基金将会根据财政司司长委任的土地基金
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投资。在土地基金顾问委员
会于1998至99年度检讨有关的投资策略前,就该等
资产进行投资的策略仍与1997年7月1日前的策略相
同。当局向小组委员会保证,该基金的使用倘有任
何政策上的改变,必须透过临时立法会(以下简称「
临立会」)的决议才能生效,因此该基金的使用受到
立法机关的控制。此外,政府当局答应考虑临立会
就该基金管理事宜提出的意见,以及会将有关投资
策略的任何改变知会临立会。政府当局强调,由于
该等资产的投资事宜由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
金管局」) 管理,作为外汇基金以外的另一投资组合
,这种安排将会提高该基金的透明度,并且使当局
可以清楚辨别其资产及独立评估其投资表现。

6.在察悉土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后,小组
委员会委员认为重要的一点是应委任在投资方面具
备适当经验及专长的人士,这样做胜于为公平起见
而委任各大银行的代表为成员。政府当局坚持认为
,土地基金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以个人身分接受委任
,他们具备各方面的专长,其中包括擅长在香港及
国际间进行投资。

7.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前特区政府土地基金秘书处
的职员已调往金管局工作,继续管理该基金,该基
金的资产投资组合在管理方面的连贯性得以保持。
小组委员会委员表示关注倘该基金出现重大改变,
当局将会为该等职员作何种安排。就此方面,政府
当局表示,由于该基金的长远投资策略或使用方式
尚属未知之数,因此已按合约方式聘用有关职员,
为期两年半,聘用条款及条件与以往的相同。

8.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以书面提交
该基金「应收帐项」数额的资料。政府当局表示,
应收帐项的大部分来自前香港英国政府由1997年4
月1日至6月30日从土地交易所得地价收入的一半份
额,但须扣除土地开发平均成本。

9.在研究该决议案的条文时,小组委员会曾就草拟
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使有关条文更为
清晰及保持一致。政府当局同意考虑该等建议。

建议

10.小组委员会对该决议案并无进一步问题。倘政府
当局决定在1997年7月23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该决议案,小组委员会将会同意要求主席批准豁
免发出预告的期限。

征询意见

11.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以及支持载
于上文第10段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8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