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4号文件

1997年12月1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以
便就地下铁路与其他运输设施接驳的运输交汇处,订立
规例及附例。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运输局于1997年11月26日发出的
TBCR 53/5/581/8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12月10日。

意见

4.根据政府与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铁公司”)签订的《
有关机场铁路设计、建造、财务和营运的协议》,地铁
公司负责机场快线、东涌线与其他运输设施接驳的运输
交汇处的设计、建造、完工、管理及维修。机场快线提
供来往中环与新机场的特快铁路服务,全程共有4个车站
,分别为香港、九龙、青衣和机场站。东涌线则提供一
般地铁服务,全程共有6个车站,分别为香港、九龙、
奧运、荔景、青衣和东涌站。

5.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以便就地下铁路与其他运输设施接驳的运输交汇处的运
作和管理,特别是交通管制和公共运输服务的运作,订
立规例及附例。

6. 根据条例草案,地铁公司须在运输署署长同意下,就
每一个运输交汇处拟备划定该交汇处界线的图则,而该
等图则须由运输署署长核证,并存放于土地注册处。在
运输署署长同意下,地铁公司可不时更改任何运输交汇
处的界线。

7.条例草案其他条文就下列事宜作出规定:

  1. 订明运输交汇处为《公安条例》(第245章)所指的
    公众地方;

  2. 赋权运输局局长为各项有关目的而就运输交汇处
    订立规例,该等目的包括:赋权运输署署长就运
    输交汇处內车辆与行人交通的管制和规管,以及
    公共运输服务、停车场与泊车位的运作,向地铁
    公司作出指示;地铁公司为车辆及公众人士使用
    运输交汇处、公共车辆服务的运作和车辆的停泊
    而提供足够、有效率、安全和持续的道路和设施
    ;以及就车辆及公众人士进入运输交汇处作出规
    定;

  3. 赋权地铁公司订立附例,藉以管制和规管运输交
    汇处內的车辆与行人交通,以及公共运输服务的
    运作;

  4. 规定凡违反规例及附例任何指明条文,即属犯罪
    ,并订明该等罪行的最高刑罚(罚款不超逾5,000
    元及监禁不超逾6个月);

  5. 准许地铁公司就附例指明的各项交通罪行征收定
    额罚款;及

  6. 使适用于私家路的《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
    其附属法例的条文,以及《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第230章)及其附属法例的条文,同样适用于运输
    交汇处。
8.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运输局局长与地铁公司
将分别订立《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和《地下铁
路(运输交汇处)附例》。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
载,上述规例和附例将于 1998年1月提交临时立法会审
议。

公众咨询

9. 政府当局曾就条例草案的內容和措辞征询地铁公司的
意见,地铁公司已同意《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的各项建
议修订。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11.(a)条例草案基本上是一项赋权法案,分别赋权运输局
局长与地铁公司就运输交汇处订立规例及附例。《地下
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和《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 ) 附
例》会订明与运输交汇处的管制和管理有关的详细规定。

(b)法律事务部现正就若干技术上的问题,要求政府当局
作出澄清。除此以外,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
无问题。鉴于条例草案的政策事宜从未交由临时立法会
任何事务委员会商议,议员或可考虑是否需要成立法案
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在政策方面的影响,例如订立规
例及附例的权力范围。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