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66号文件
1997年12月19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2月1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1997年12月17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8年1月14日
(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
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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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第593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就下列事宜订定条文:
-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发出,以赋权香港特
别行政区(特区)居民及特区以外并属于名为亚太
区经济合作组织的组织的成员的地方的居民,在
对等的基础上,无须签证而前往对方的司法管辖
区;及
- 向经常往来特区的访客发出旅游通行证,以加快
其出入境检查程序。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7年12月12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2/2071/96 Pt.5)。该摘要附件
B及C载列两项计划的特点,而附件D则载列成本计算的
方法。此规例将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实施。政府当局拟由1998年1月底起实施此规例。
法律事务部已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有关草拟方面的问
题,并会在有需要时向议员汇报。
《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
《逃犯(新加坡)令》(第594号法律公告)
《逃犯(联合王国)令》(第595号法律公告)
此两项命令使《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
交逃犯程序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和联合王国之
间及特区和新加坡共和国之间。特区政府分别在1997年
11月5日及 1997 年11月11日与联合王国政府和新加坡政
府签署有关移交逃犯的协定。此等命令的目的是实施该
等协定。该条例订明的程序将适用于特区和该两个国家
,但须受到有关协定的条款(各在命令的附表中叙述)规
管。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7年12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SBCR 10&14/1/2716/80(96)),以了解有
关背景资料。此等命令将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
的日期起实施,该日期会与有关协定的生效日期相同。
符合该条例第3(9)条的规定,此等命令所关乎的移交逃
犯安排,实质上与该条例的条文相符。
根据该条例第3(3)条,临时立法会可籍决议废除(而非修
订)此等命令。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第3号)令》
(第59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危险药物条例》(第 134 章)附表2的订明医院
及院所的名单內加入一间医院。此命令将由保安局局长
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根据该条例第22及23条,在按照注册医生合法地开出处
方的情况下,(a)在订明医院受雇或受延聘而须负责配药
或供应药物的注册药剂师或卫生署署长认可的人士,或
(b)主管病房的护士长或订明医院的总护士长,均获授权
管有及供应危险药物。
根据该条例第52(6)条,任何获卫生署署长书面授权的公
职人员可(a)进入、检查及搜查任何订明医院,(b)要求出
示及检查任何有关为处理危险药物的纪录,及(c)检查任
何危险药物存货。
《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
《1997年九广铁路(限制区)(第2号)公告》
(第600号法律公告)
由于出入境大堂的迁移,当局籍此公告宣布红磡车站若
干地方为限制区。任何人除非随身携有就任何该等限制
区而向他发出的有效许可证,否则于指定的时段內不得
进入或留在任何该等限制区。此公告由1997年12月15日
起生效。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修订附表3)公告》
(第60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
例)附表3对某些主要航道的描述。该规例第41条禁止船
只在任何主要航道碇泊或停放。该规例第68条禁止在任
何主要航道內以围索网、围网、漂流刺网、拖网、浸笼
、手钓或延绳钓网捕鱼。
《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修订附表5)公告》
(第60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第313章,附属法
例)附表5对东涌大桥区域的描述。根据该规例第 23B条
,除经海事处处长允许外,高度超过海拔8米的船只,
不得进入或通过该区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