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687号文件

档号:CB1/SS/8/97

1997年12月1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35(11)条
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1.本文件旨在汇报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
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小组委员
会”)的商议过程。

背景

2. 政府当局曾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2月17日的临
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
(第483章)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以下简称“该决议案
”),要求临时立法会批准由机场管理局制定的《机场管
理局附例》(以下简称“附例”)。该附例旨在使机场管
理局(以下简称“机管局”)能有效地管理位于赤𫚭角的
机场(以下简称“机场”),以及确保机场运作的安全及
效率。政府当局表示,该附例必须在机场启用前制定;
而为确保订于 1998年1月展开的机场试运计划能安全及
有秩序地进行,亦须及早制定附例。附例的主要目的是
订定条文,以规管机场的使用及营运、任何人士身处机
场不同部分时的行为,以及规管在机场指明部分的车辆
,该等车辆的使用及车辆交通。

3. 因应內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将动议该决议
案的日期押后至稍后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

小组委员会

4.小组委员会由8名议员组成,并由田北俊议员出任主席
。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I。小组委员会曾于
1997年12月13日举行会议,并邀请政府当局解释该附例
与现时适用于启德机场的相应法例的主要分别。小组委
员会已在一次会议內完成商议过程。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5.政府当局表示,附例所载的大多数条文,均以现行适
用于启德机场的《香港机场(规例)条例》(第292章)及其
附属法例、《地下铁路公司附例》(第270章附属法例),
以及《九广铁路公司附例》(第372章附属法例)內的规定
为蓝本。委员察悉,政府当局曾在 1997年 12月1日的临
时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议员简介该附例,
席上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拟备列表,撮述该附例与上述现
行法例的分别。委员遂决定研究由政府当局提交的对照
列表及该附例的条文。议员在商议过程中提出的主要关
注事项撮录于下文。

第9条 ─ 进入等

6. 议员注意到,当局拥有绝对的酌情决定权,可拒绝各
方人士进入启德机场,但机管局在管制各方人士进入机
场不同部分的权力则受到限制。鉴于新机场的范围较启
德机场更为广阔,委员认为机管局应获赋予充分权力,
以应付任何未可预计的情况,确保机场营运的安全及保
安,而无需在出现特殊情况时,须依靠其他法例的条文
。政府当局解释,机管局在此方面的权力限制并不适用
于机场的限制区,例如在机场客运大楼的限制区部分、
控制塔及跑道,以及尚待发展的机场人工岛区域。机管
局在管制各方人士进入基本营运区方面仍拥有绝对的酌
情决定权;而只要当局合理地认为有需要顾及机场的安
全、保安及有效营运,又或合理地相信或怀疑被拒绝进
入的人士已违反或企图违反有关法例,机管局亦可在机
场其他地区行使该项权力。由于适用于启德机场的相应
法例在20多年前制定,政府当局认为,该附例在此方面
应采取较为均衡的做法,以适合现代社会的需要。鉴于
政府当局保证会保留有效管理机场的基本目标,而委员
亦察悉若干其他主要国际机场亦采纳类似的做法,委员
认为可以接受此项条文。

第17条 ─ 妨扰及烦扰

7. 在考虑此项条文的规定时,委员担心,由于根据《公
安条例》(第245章),抗议及示威行动须经警方批准,机
管局或会未能全面控制有关情况。此外,经机管局批准
进行的聚会或集会或会演变成粗暴的抗议或示威活动,
以致阻塞通道及对机场其他使用者造成不便。政府当局
向委员保证,警方在考虑举行抗议或示威活动的申请时
,会与机管局保持密切联系。此外,派驻机场的警员亦
会在有需要时维持治安。由于当局确定《香港机场 (规
例)条例》(第292章)的类似条文在启德机场方面运作良
好,委员认为可以接受该项条文。

第22条 ─ 车辆、滑板等的使用

8.有关规定任何人未经机管局事先许可不得在机场若干地
区使用车辆的条文,委员认为,在第22(a)条应以 “任何
车辆” 一词取代“电动车辆”,因为在指定区域使用任
何车辆,而非只限于电动车辆,均须获得机管局批准。
此做法可改善草拟工作,亦可避免因科技改进而出现其
他种类车辆时需要修改该附例。政府当局同意将该项建
议相应纳入附例內。

建议

9.倘该附例加入法律事务部提出的意见,以及上文第8段
所载由委员提出的建议,小组委员会将会支持该决议案
。委员亦同意政府当局在 1998年1月7日的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

咨询意见

10.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并支持上文第9
段的建议。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9日


临时立法会
根据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
第35(11)条提出的决议案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Subcommittee on
Resolution under section 35(11) of the
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委员名单
Membership list


田北俊议员 (主席)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Chairman)
何世柱议员Hon HO Sai-chu, JP
李启明议员Hon LEE Kai-ming
林贝聿嘉议员Hon Mrs Peggy LAM, JP
袁武议员Hon YUEN Mo
陈鉴林议员Hon CHAN Kam-lam
杨孝华议员Hon Howard YOUNG, JP
郑明训议员Hon Paul CHENG Ming-fun, JP


合共: 8位议员
Total: 8 members

日期: 1997年12月13日
Date: 13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