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7号文件

1997年11月21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1月1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7年11月19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7年12月17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1998年1月7日)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第53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香港的5个地区范围宣布为立法会议员首届換
届选举的选区。每个选区须选出 3至 5名议员,即经由
地方选区选出的议员共有 20 名。各个选区分界的划定
已于此命令提及的获批准地图上显示。该等分界的划
定是选举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广泛的咨询公众工作,并
遵守《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1997年第129号)及《立
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载列的法定准则后而提出
的建议。该等分界的划定已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接纳,现藉根据《立法会条例》第18(2)条所作出的命
令予以公布。此命令将由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7年11月11日发出的临时立
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AB C1/30/8 ),以了解更多
背景资料。议员已就与选举事务有关的所有附属法例,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
《入境事务队(被羁留者的待遇)令》(第536号法律公
告)


根据《入境事务队条例》第 13A(8)条,行政长官可藉命
令就正被羁留的人的待遇订定条文,不论该人是根据该
条第(2)(a)款或依据裁判官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
第20(3)或79(1)条作出的命令而被羁留。

根据保安局于1997年11月12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SEC 4/8/4 Pt.2),该等规则是参照自 1976
年起实行的《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处理)令》(第 204章
,附属法例 A )而制定的。律政司已证实,该等规则与
《基本法》有关人权的条文并无抵触。该等规则在1997
年11月14日刊登宪报时已告生效。由于发现一些打印上
的错误,本部将会向政府当局提出。

《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
《1997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第537号法
律公告)
《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第2号)令》(第538号法
律公告)


根据于1996年10月对《入境事务队条例》作出的修订,
任何人干犯该条例附表2第I部所列的罪行,诸如管有伪
造身份证、作出有关出生或死亡个案的虛假陈述等,或
干犯《入境条例》(第115章)所订的罪行,而被入境事务
队成员逮捕,可被带往入境事务队的办事处或警署,以
作进一步查讯。

根据《入境事务队条例》新增的第 13A(9)条,保安局局
长可藉刊登宪报的命令指定任何地方为一个指定地方,
以羁留该等被逮捕的人。《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令》
(第311章,附属法例)载列9处该等地方。

藉此等命令,保安局局长加入九龙马头角道1号1楼及 2
楼,作为指定地方,以施行《入境事务队条例》的规定
,以及作为《入境条例》的条文所指定的羁留地点。

此等命令已由 1997年11月14日起生效。议员可参阅保安
局于1997年11月12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SEC 4/8/4 Pt.2),以了解有关详情。据该参考资料摘
要所述,九龙城临时区议会的议员已获知会设立羁留中
心一事,区议员并无任何反对意见。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7年执业证书(律师)(修订)(第2号)规则》(第539
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修订《执业证书(律师)规则》(第159章,附属法
例),把律师的执业证书所需的费用由8,000元增至8,400
元。上次增收费用是在1996年9月。(请参阅1996年第392
号法律公告)

《逃犯(印度)令》

《逃犯(印度)令(1997年第450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第540号法律公告)



藉此命令,保安局局长指定1997年11月14日为该命令开
始实施的日期。议员如欲了解有关详情,请参阅1997年
第450号法律公告及本部于 1997 年10月13日提交的报告
(临立会LS30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