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7号文件

1997年8月22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8月15日
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1997年8月20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7年9月10日
(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7年9月24日)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1997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22号)令》(第41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对《雇佣条例》(第57章)第31C(2)及(3)条
的中文文本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作用是使该条
例內不同条文中与*not less than 7 days before the relevant date*对应的中文词语能达致一致。

《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线
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1997年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无
线电装设)规例(修订附表)公告》
(第41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商船(安全)(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
系统无线电装设)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
表2,将已获国际海事组织和香港电讯管理局
局长认可的新的或经修订的性能标准准或性能
规格纳入该规例內。根据该规例,凡须于任何
船舶设置的设备,例如无线电设备,均须符合
附表2所载列的性能标准或性能规格。

临立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7年8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