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8号文件
1997年8月22日
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
(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94号)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法律事务部
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上述生效日期公告是用以纠正前
律政司在较早前订立的一项生效日期公告所引起
的问题(见先前发出的LS14号法律事务部报告)。
在1997年8月15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通
过待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报告后,才就现时的
生效日期公告作决定。
2.本部曾要求政府当局就下列问题提出意见:
- 由前律政司发出的生效日期公告是否仍
然有效;
- 律政司司长可否在现时的生效日期公告
指定一个较早的生效日期;若否,在法
律上有否其他方法就有关条文订出较早
的生效日期;
- 有多少份在两个生效日期之间签订的买
卖协议受到影响;
- 该两项生效日期公告对于在1997年6月30
日至1997年8月7日期间订立的协议有
何影响?
3.按上述问题的次序,当局的答覆概述如下:
- 首项生效日期公告的效力曾受质疑;
- 律政司司长认为已采取最适当的行动;
- 律政司并无备存受影响协议的数目;
- 在该段期间签订协议的缔约双方,其权
利和义务主要会视乎所签订的协议条
款而定。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最终须
由法庭裁决。
随文附上政府当局的两封函件,供议员参阅。
4.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前律政司似
乎不能行使其权力在条例刊登宪报前指定其生效
日期。因此,首项生效日期公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确有存疑。
5.另一方面,亦有法律典据提出,律政司司长无
权订立一项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一个早于作出公
告当日的日期。
6.鉴于律政司司长指定较早日期的权力成疑,临
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就生效日期公告提出修
订,以指定一个较早日期亦未必可行,因为临立
会所作的任何修订必须与法例第1章第34条所订
律政司司长的权力一致。此外,即使临立会在现
有的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一个较早日期,显然亦不
能避免在该段期间签订的协议法律地位不明确的
问题。律政司现正尝试确定有多少宗受影响的个
案(如有的话)。在此阶段,临立会似乎无需即时采
取任何行动。议员若有意跟进此事,可将之交由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研究。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8月20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