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19号文件
1997年8月22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法案目的
使行政长官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缺勤期间,可
委任沒有资格获委任为首席法官的终审法院常
任法官暂任署理首席法官。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在1997年8月
发出的CSO/ADM CR4/3222/85(97) Pt. 49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8月20日。
意见
4.《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5(6)条现时
规定,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因患病或其他原因)
暂时缺勤期间,行政长官须委任一名有资格获
委任为首席法官且在首席法官之下资历最高的
常任法官署理首席法官之职。
5.根据《基本法》第九十条,终审法院首席法
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
民中的中国公民。
6.根据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第4段)所载,目前
并无终审法院常任法官能符合该项规定的资格
。如此一来,在首席法官因任何原因缺勤期间
,行政长官便无法委任他人暂代其职。
7.法案作出修订的目的,是将现时的限制放宽
,以解决有关的问题。法案所提出的建议,是
规定在上述情况下,行政长官须委任在首席法
官之下资历最高的常任法官暂代首席法官之职
,即使该法官沒有获委任为常任首席法官的资
格。
公众咨询
8.沒有资料显示政府当局曾就法案进行公众咨
询。
总结
9.此法案只关乎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暂时缺勤
期间该职位的署任安排。故此,法案所提出的
修订对有关条文符合《基本法》方面,不应有
任何影响。
10.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均无问题,议员应可予
以支持。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7年8月19日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