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3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8年1月1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2月1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第1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就下述各项权利订定条文

  1. 任何声称是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中的候选人
    的人,可藉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方式,针对该项选
    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结果,向审裁官提出上
    诉;

  2. 任何已登记为某功能界别选民并且已在选举委员
    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上登记为当然委员的人,可藉
    向审裁官呈交书面申述的方式,反对将他登记为
    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及

  3. 任何人可反对将任何获宣布委员(根据第1条,该
    名获宣布委员是指宗教界界别分组的获提名人,
    而由选举主任宣布成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 在选
    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上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委
    员,并可要求审裁官裁定由指定宗教团体所提名
    的某名获提名人应否获宣布和登记为选举委员会
    委员,以取代该名获宣布委员。
此规例亦规定审裁官须

  1. 订定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就任何上诉通知书或
    书面申述举行聆讯;

  2. 就任何上诉通知书或书面申述作出判定;

  3. 将关乎任何上诉通知书或书面申述的结果通知上
    诉人及有关的其他人;及

  4. 将其判定通知选举登记主任,并须指示选举登记
    主任将该判定纳入选举委员会正式委员登记册內。
此规例又令审裁官有权覆核他所作出的判定,以及令其
有权要求选举登记主任及选举主任提供资料。

审裁官就上诉个案作出的裁定是最终裁定。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8年1月8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AB C/130/17),了解有关的背
景资料。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将详细研究此
项附属法例。

《监狱条例》(第234章)
《1998年监狱(修订)令》(第1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东头惩教所附翼辟作监狱。

此命令将由1998年1月9日起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