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78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月1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1998年1月21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2月1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
延展至1998年2月25日)
《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
《1998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规例》(第13号法律
公告)
在《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1997年第93号)
(该修订条例引进新的反吸烟措施)于1997年6月26日制定
后,《吸烟(公众卫生规例》(第 371 章,附属法例)因而
须作出修订。此修订规例订明有关焦油及尼古丁含量的
新规定,香烟焦油含量的最高限度现由20毫克调低至17
毫克。
此修订规例亦增订新条文(第6A条),就印刷刊物內的烟
草广告应如何刊载详加规定,直至此类广告于1999年年
底遭禁制为止。
此修订规例将由卫生福利局局长于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8年1月1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 CR 52/581/89 Pt.30),了解更
多详情及背景资料。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第14号法律公告)
根据《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第33条,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可在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临时市政局及临时
区域市政局后订定规例,规定任何废物的转运,包括与
此等活动有关将会作出的安排及须予遵从的程序。
在1997年中之前,本港只有3个废物转运站,负责处理临
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所收集及运送的废物。在两
个新的废物转运站启用后,政府现可以把其服务范围扩
展至转运私人废物收集商收集的商业废物、非有害的工
业废物及家居废物。
此规例规定,凡拟使用港岛东废物转运站及西九龙废物
转运站的登记车主,均须向环境保护署署长登记其姓名
(或名称)及车辆。此规例亦为该项登记、登记的撤销事
宜及缴付作为因使用废物转运站而招致的收费及附加收
费的保证的按金事宜订定条文。此规例亦在该等收费的
厘定及缴付、附加费的征收以及为收取收费、附加费及
按金而委任指定人员方面订定条文。此规例的附表已订
明使用废物转运站须缴付的收费。
根据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3/128),当局最近曾就建议
的规例征询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私人废物收集
商团体、环境咨询委员会、临时市政局公众卫生委员会
及临时区域市政局环境卫生委员会的意见,此等组织除
了对个别事项表达他们的看法外,大致均赞成有关建议
规例。
此规例将由1998年2月25日,即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以宪
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请参阅1998年第40号法律公
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规例》
(第15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章,
附属法例)附表5,以提高领有牌照在大屿山经营之的士
的租用费。
现时"落表"后首2公里的收费是11.00元,以后每0.2公里的
收费是1.10元。此修订规例将首2公里的收费调高至12.00
元,而以后每0.2公里的收费增至1.20元,收费的增幅为
9.1%。
根据运输局于1998年1月13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TBCR 1/5581/87),当局曾于1997年11月征询
交通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支持上述建议。当局
亦在1997年12月12日向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简报
有关事宜。
此规例将于1998年3月2日起实施。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征费)(证券)(修
订)令》(第1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减低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
24章)第52(1)条就每宗在联合交易所记录的证券交易或每
宗根据该交易所的规则通知它的证券交易而须缴付征费
的比率,由0.013%调低至0.011%。此命令并增加征费中
由证券交易所予以保留的部分,由54%调高至63.64%。
经调减的征费率将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配合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998至99财政年度的开始。议员
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档号:SU D10/97),了解有关详情。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
《1998年架空缆车(费用)(修订)规例》(第17号法律
公告)
此规例由1998年3月9日起,调高根据《架空缆车(操作及
保养)规例》须就申请批准任何人担任检测员、合资格的
人、控制员或操作员及申请修改操作员的有限制认可证
明书所须缴付的费用,增加幅度约为7%。
上次调整收费是在1997年3月,而7%的增幅反映1996-97
年度至1997-98年度的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
当局咨询过本港唯一的架空缆车经营者海洋公园有限公
司的意见。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月发出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L)30/30/32(97))
,了解有关详情。
《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
《1998年机动游戏机(安全)(收费)(修订)规例》
(第18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由1998年3月9日起,把根据《机动游戏机(安全)条
例》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须缴付的
费用,按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调高约7%。
议员可参阅文康广播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档号:BCSB/B 3231/121(97)III),了解现行收
费及建议收费的详情,以及成本计算的方法。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1997年第129号)
《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员会)规例》
(第19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订定条文,使选举管理委员会 ("选管会") 可委任
一个或多于一个名为"提名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的
委员会 ─
- 向选举中的准候选人提供以下意见:就任何地方
选区、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界别
分组或选举委员会小组(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言,
该等准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为候选人或是否
丧失该资格;
- 向拟由宗教界界别分组提名的准获提名人和向挑
选获提名人的指定团体提供以下意见:该准获提
名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作为在选举委员会中代表
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员或是否丧失该资格;及
- 向选举主任提供关于以下事项的意见 ─
- 就任何地方选区、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或选举委员会小组(视属
何情况而定)而言,已就选举或补选呈交提名
表格的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或是否丧失
该资格;及
- 已由指定团体藉呈交提名表格而为宗教界界
别分组提名的获提名人是否有资格获提名作
为在选举委员会中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委
员或是否丧失该资格。
议员可参阅选举事务处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
参考资料摘要(档号:REO 14/20/8II(CR)),了解有关的
背景资料。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现正详细研
究此项附属法例。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1997年第129号)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20号
法律公告)
此规例(附表1除外)列明进行选举以选出立法会议员的程
序。此规例适用于換届选举及补选。附表1列明提名委员
在选举委员会中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程序,以及列明
进行选举以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的程序,而根据《立法
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附表2的规定,此等委员会是必
须经由有关的界别分组选出的。
议员可参阅选举事务处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
考资料摘要 (档号:REO 14/30/4(CR)),了解有关的背景
资料。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现正详细研究
此项附属法例。
《电力条例》(第406章)
《1998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第2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电力(注册)规例》,以调高 ─
- 另行申请《电力条例》(第406章)第30(3)条下的额
外证明而须缴付的费用,由350元增至365元;
- 根据该规例第14条申请将发电设施注册而须缴付
的费用,由775元增至830元;及
- 申请该规例第11(2)或16(2)条所指的每份注册证明
书而须缴付的费用,由350元增至365元。
收费的增幅由4%至7%,以达至收回全部成本。议员可
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
要(档号:ECON 6/3231/85(93)Pt. 11),了解有关详情,
包括成本计算的方法。此规例将由 1998 年3月9日起实
施。
《电力条例》(第406章)
《1998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第22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调高就机电工程署署长加签固定电力装置定期
检查证明书而须缴付的加签费用,由650元增至695元。
议员可参阅在报告前一项附属法例时提及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了解有关成本计算的详情。此规例
亦将由1998年3月9日起实施。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修订)规例》(第23号
法律公告)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
商注册)(修订)规例》(第24号法律公告)
《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
《1998年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修订)规例
》(第25号法律公告)
此3套修订规例将由1998年3月9日起,调高根据各自的
规例须缴付的费用。
有关收费的最近一次成本检讨是在1996-97年度进行。
此等修订规例将收费增加约 7% (石油气瓶车的许可证
续期费用除外,该项收费增加 23%,以收回全部成本
的87%)。
当局征询过石油气业人士及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的意
见。根据经济局于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ECON 6/3231/88 V),他们对收费建议并
无异议。
《渡轮服务条例》(第104章)
《1998年渡轮服务(修订)规例》(第26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调高发给渡轮服务牌照的费用,由175元增至187
元。按运输局于1998 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档号:TBCR 25/5591/79(95) Pt.9)第7段所述,现行
收费只能收回全部成本的 2% 左右。长久以来,该费用
都是象征式收费,以免对街渡营办商造成沉重的财政负
担。此规例由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泊车)(修订)规例》(第27号
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规
例》(第28号法律公告)
《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
《1998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规例》(第29号
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规
例》(第30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2
号)规例》(第31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修订)规例》
(第32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3)令》(第33
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5)令》(第34
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条例(修订附表8)令》(第35
号法律公告)
以上修订规例调高各项与交通有关的收费。大部分收费
上次在去年二月调整。新收费将由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建议的加幅一般为7%,是根据1996-97年度至1997-98
年度的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的变动而提出的。
第34号法律公告所述的车辆存放费用是警方对违例停泊
而遭拖走的车辆征收的车辆扣押场存放费用,目前每日
收费为35元,自1980年以来从未调整。把该收费调高至
175元可达至收回全部成本。
当局在1997年12月12日征询过临时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
会的意见。
议员可参阅运输局于 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 (档号:TBCR 25/5591/79(95) Pt.9),了解更多
资料。现行收费和建议收费的比较一览表载于该摘要
的附件L,现随此报告附上,以方便议员参阅。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1997年第49号)
《掳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36号法律公告)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在1997年5月制定,以便《国际
掳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1997年6
月援引至香港后在本港实施。《公约》提供一国际机制
,以安排把被人不当地带走或扣留(此举违反管养权)的
儿童交还其惯常居住的地方。
该条例第4条赋权行政长官,藉在宪报刊登命令,指明
该等为《公约》的缔约国家的国家。
藉此命令,行政长官指明若干国家为《公约》的缔约国
家及列明根据《公约》第39或40条作出的声明所指明的
地区。他亦指明1997年9月1日为《公约》开始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与命令所指明的缔约国家和地区之间实施的日
期。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8年1月1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 CR 1/3281/86 Part 13),了解
有关背景资料。
《死因裁判官条例》(1997年第27号)
《医生(费用)令》(第37号法律公告)
司法机构政务长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1997年第27号)
第52条订立一项命令,订明支付予不属公职人员或医院
管理局的雇员的注册医生所进行的尸体剖验的费用为
1,260元。此命令由该条例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署于1998年1月15日发
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CSO/ADM CR14/3231/92(97)Pt.16),了解进一步
情况。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条例(机场区地图)令》(第38号法律公告)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37条规定,民航处处长
在咨询机场管理局后,可藉命令,藉提述地图描述及划
定有关位于赤𫚭角的新机场的机场区。
此命令指明机场区的分界。经济局于1998年1月15日发出
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SBCR 2/935/95(98))
附件B的地图显示机场区的大约范围。
《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
《1997年古物及古迹(历史建筑物的宣布)(第2号)公告》
(第3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将位于新界粉岭坪𪨶禾径山称为长山寺并通
常称为长山古寺的庙宇,列为《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
章)所指的历史建筑物。
《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
《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1998年第14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0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指定1998年2月25日为
此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机场管理局附例》
《机场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41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经济局局长指定1998年1月16日为该附例第
I、II、III(第II条除外)、IV、V、VI及XI部及附表3及4
开始实施的日期。该附例经临时立法会于1998年1月决
议批准。其余仍未生效的条文主要关乎新机场的作业。
《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
《逃犯(美利坚合众国)令(1997年第203号法律公告)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第42号法律公告)
保安局局长指定1998年1月21日为该命令开始实施的
日期。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第43号法律公告)
根据《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有关立法会选举
的选举呈请书可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两个月內提交高等法
院原讼法庭。选举呈请可在公开法庭进行审讯,终审法
院首席法官获授权可就规管选举呈请的提交、审理及终
止的实务和程序事宜,以及其他事宜,订立规则。
此规则就与为质疑某人获选入立法会而向高等法院原讼
法庭提交的选举呈请书的拟备、提交、送达、审讯、撤
回及讼费有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8年1月15日发出的临时立法
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1/30/12),了解有关的背景
资料。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正详细研究此
项附属法例。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第13-18及21-42号法律公告)
林秉文(第19、20及43号法律公告)
1998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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