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0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修订《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 (下称“主体
条例”),废除《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1997
年第107号)(下称“修订条例”)加入的第3(3)及(4)条。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民政事务局在1998年1月15日发出档号为HAB/CR/1/34/1
Pt.60的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 议员定必记得,于1997年7月制定的《1997年法律条文
(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号)(下称“该条例”)
,目的是中止实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修订条例所作的
修订。该等修订旨在申明,主体条例适用于所有法例,
不论该法例影响政府、公共主管当局及私人间的法律关
系,或只影响私人间的关系。

5.根据该条例在制定时所订,中止实施法例的规定将于
1997年10月31日失效,除非临立会藉决议延展有关的期
限。在1997年10月29日的临立会会议上,临立会通过政
府当局提出的议案,把中止实施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
月31日。政府当局在1998 年1月21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
上将会请求临立会再予批准,把中止实施的期限延展
至1998年2月28日。

6.政府当局现建议废除由修订条例在主体条例中加入的
第3(3)及(4)条。议员可参阅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1至
17段,以了解政府当局建议废除该等条文的理由。

7.条例草案并无条文订明废除第3(3)及(4)条的建议具追
溯效力。这表示修订条例第3(3)及(4)条在1997年6月30日
至1997年7月17日期间所具有的实质效力(如有的话)将不
受影响,倘若有案件涉及对该等条文的爭议,则会交由
法院裁决。

公众咨询

8. 政府当局曾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该会在回应时提出
意见,认为沒有必要修订或废除修订条例。该会与政府
当局的往来信件载于附件。

9.负责修订条例的前立法局议员刘千石先生曾致函政府
当局,表达其支持修订条例的意见。

咨询临立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于1998年1月19日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

总结

11.如议员在1998年1月21日的临立会会议上议决,把中
止实施修订条例所作修订的期限再延展至1998年2月28
日,议员随后须决定有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
研究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连附件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