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2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为在香港制造光碟订定发牌制度,并规定所有在香港生
产的光碟必须使用来源代码。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工商局于1998年1月13日发出的TIB 09/46/21号文
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6C条,以及经1997年
12月29日生效的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
2号令)(1997年第529号法律公告)修订的《进出口(一般)
规例》(第60章,附属法例) 附表1,除非领有进口许可
证及按照进口许可证的规定行事,任何人不得把光碟
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进口本港。

5. 除管制光碟母版及光碟复制品的制作设备进出口的
立法计划外,香港法例沒有规定光碟制造商必须向政
府登记,海关人员因而难以找到制造地点和追查光碟
来源,以决定光碟有否侵犯版权。

6.此条例草案建议为在香港制造光碟订定特许制度(草
案第3至14条)。任何人如在香港制造光碟,必须向海
关关长申请特许,费用为5,500元。关长可拒绝签发特
许或拒绝为特许续期。任何人如对关长的决定感到受
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7. 特许持有人必须在特许指定的制造地点制造光碟。
获海关关长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所有合理时间內视察这
些领有特许的处所 (草案第17条)。任何人如无有效特
许而在未领有特许的处所制造光碟,即属违法,首次
定罪可判处罚款50万元和监禁两年(草案第21条)。

8. 持有手令的获授权人员如有理由怀疑某处地方有人
违反此条例草案的规定而制造光碟,可进入和搜查该
处所(草案第18至20条)。

9.此条例草案亦规定在香港生产的光碟(进口光碟除外)
,必须永久印有或标上代码,显示其制造来源(草案第
15至16条)。任何人如生产沒有标上代码的光碟,即属
违法,首次定罪可判处罚款10万元和监禁两年。

10.此外,根据此条例草案,任何人如在光碟上加上虛
假的制造商代码,在申请牌照时作出虛假和误导的陈
述,阻碍获授权的人员工作及非法披露资料,亦属违
法。

11.此条例草案订明提出检控的时限,如此条例草案通
过后,触犯此条例所订罪行的日期起计的3年届满或由
检控人发现该罪行的日期起计的1年届满(两者中以较早
者为准)后,不得就该罪行提出检控。

公众咨询

12.在1997年11月,政府当局就此条例草案咨询了大约
80间机构,包括光碟制造商、版权业內有关人士及法
律界人士。

咨询临立会的事务委员会

13.当局在1997年12月12日向临时立法会的贸易及工业
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议员可参阅附上的该次会
议纪要的节录部分。工商局局长曾向事务委员会承诺
编制一份咨询期间所接获的建议清单,显示该等建议
是否获政府当局采纳或否决。据悉该份清单将于本星
期內备妥。

结论

14.法律事务部仍在审阅此条例草案。若认为有问题需
提请议员注意,会就此条例草案技术方面的事宜提交
进一步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1月19日

连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