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3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 ─

  1. 使在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拥有达到一个指明多数
    的份数的人(“多数份数拥有人”)可向土地审裁
    处(“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作出一项为重新
    发展该地段而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强制售卖该地段
    所有不分割份数的命令;及

  2. 赋权审裁处可在若干条件已符合的情况下作出售
    卖令,对购买者及其所有权继承人施加条件,规
    定该地段的重新发展须在6年內(或审裁处指定的
    较短期间)完成,以及按照审裁处指定的指示,
    将该地段之上处所租赁终止的法定权力归属该购
    买者及其继承人。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月14日发出的
PELB(L)70/41/85 (97) Pt. 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根据条例草案,凡任何人拥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
不少于90%,可向审裁处申请颁发售卖令;倘若该地段
属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宪报公告指明的类别,则拥
有该地段的不分割份数中不少于80%的人,亦可向审裁
处申请发出售卖令。

5.审裁处如信纳以下各项,可作出售卖令:

  1. 有关财产估值的爭议已经了结;

  2. 将该地段售卖是为进行重新发展,并有充分理由
    重新发展该地段;及

  3. 多数份数拥有人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获取该
    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数。

审裁处在研究上述各项时须考虑的事宜,将会在由规划
环境地政局局长订立的规例中指明。

6.审裁处并获赋权就下列有关事宜作出命令或指示:

  1. 发出通知;

  2. 以拍卖方式售卖该地段,包括设定其底价;

  3. 终止租赁,包括支付赔偿的方式;

  4. 委任受托人与运用售卖该地段所得的收益;及

  5. 完成重新发展的时间。

7.根据《土地审裁处条例》(第17章),第5及6段所述的任
何命令或指示可由审裁处覆核,而有关人士只可以审裁
处的命令或指示在法律论点上有错误为理由,向上诉法
院提出上诉。

8. 条例草案保障购买者,规定任何前拥有人或其受让人
或遗产代理人不得向购买者提出索偿。在财产业权有问
题,或其拥有人不知所踪或未立遗嘱而去世,或有人声
称对该财产持有衡平法权益的情况下,此项规定是有效
的补救方法。

9. 议员可参考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4至17段,以
了解条例草案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
关系。参考资料摘要第22段载列政府当局认为条例草案
必须在本立法会期提交的理由。

10.参考资料摘要第22(c)段所提述的《分划条例》(第352
章),载有与条例草案所订者相若的条文。根据该条例第
6条,凡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觉得将财产分划不
会对所有有权益的人有利,则法院可作出将该财产出售
的命令。虽然并无法院判决具体裁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多
层大厦的业权共有人,此等业权人拥有该财产指定的不
分割份数,并根据公契拥有使用该财产某部分的独有权
,但有案件显示,正因如此,该条例第 2 条赋予法院权
力,可以拒绝作出出售或分划财产的命令。

公众咨询

11.根据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当局在1995年7月至11月期间
曾进行公众咨询,向市民大众、多个公共机构及专业团
体征询意见。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2.当局并无向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进行咨询。

结论

13.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鉴于条例草案所涉及
的政策事宜未有提交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讨论,
议员或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在政策方
面的影响。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