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4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修订《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第370章),以施
加法定时限,规定运输局局长须在递交反对的期间届满
后9个月內,将与道路工程有关的图则、计划及所有反对
,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运输局在1998年1月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
摘要 (档号:L/M(2) Pt.2 to TBCR 3/5/581/97 Pt.2)。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条例草案依循《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反
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提出上述修订。《铁路条例草案》委
员会过去曾讨论有关建议,最后由当时的运输司藉动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建议纳入条例草案內。

5. 如行政长官在顾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容许延长时限,
该段 9 个月的期间可予延长。就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已公
布的通知书所涵盖的图则及计划而言,有关时限会按不
同的方式计起。

6. 议员可参阅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6及7段,以了
解政府当局认为条例草案必须在本立法会期提交的理由。

公众咨询

7.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并无提及当局有否咨询公众。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9. 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议员如无意
见,条例草案可随时恢复二读辩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