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5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修订《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 127 章),以施加
法定时限,规定地政总署署长须在提出反对的期间届满
后 9 个月內,将与前滨及海床有关的填海工程建议及所
有针对这些建议的反对书,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以供考虑。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在1998年1月发出的PELB(CR)
120/01/88/01(97) Pt.4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条例草案依循《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反
对意见的法定时限提出上述修订。与本条例草案于同一
天在宪报刊登的《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
条例草案》,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议员可参阅该条例
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即临立会LS84号文件),以了解
有关详情。
5.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载列了政府当局认为
条例草案必须在本立法会期提交的理由。
公众咨询
6.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临时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议员如无意
见,条例草案可随时恢复二读辩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