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6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作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以便实施《1997年房屋
(修订)条例》。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及有关参考文件

2. 请参阅房屋局于1998年1月发出档号为HB(CR)5/4/14的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议员亦可参考其他有关文件
:房屋局于1997年9月发出题为“房屋(修订)条例”的房
屋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临立会CB(1)271(01)号文件),房
屋署于1997年11月发出题为“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的
房屋事务委员会参考文件(临立会CB(1)611(01)号文件),
以及房屋局于1997年12月发出题为“1997年房屋(修订)条
例”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B(CR)5/4/14))。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14日。

意见

4.《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于1997年6
月底上个立法局会期完结时获得通过。然而,政府当局
至今仍未根据修订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指定开始实施
的日期。

5.该修订条例作出的主要改变为

  1. 把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调整其住宅租赁租金的相隔
    时间限制为每3年一次,甚或相距更长时间;及

  2. 限制租金的调整幅度,使整体的租金与收入中位比
    例不会超逾10%。
6. 据政府当局所述(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段),房
委会认为实施该条例会在下列方面带来运作上的困难 ─

  1. 根据个别住戶的经济情况而调整租金的灵活性;

  2. 平房区及中转房屋住戶被纳入租金与收入中位比
    例的计算范围;及

  3. 整体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的厘定。
7.条例草案旨在透过订立下列规定,以解决该等困难 ─

  1. 规定根据许可证或准许占用的房委会物业不受租
    金调整限制;

  2. 规定租金调整限制不适用于经济条件较佳的住戶
    及接受租金援助的住戶;及

  3. 明确规定租金与收入中位比例的计算方法须按照
    房委会所定下的程序予以厘定。
公众咨询

8.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有关的立法建议是
经过咨询房委会,并考虑临时立法会议员和公众的意见
后才订定的。

咨询事务委员会

9.房屋事务委员会在1997年9月29日及12月11日的会议上
,曾听取当局简介实施《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的各
项问题。

结论

10.条例草案虽只限于提出若干技术性的修订,但鉴于条
例草案谋求实施的政策相当重要,议员或会认为仍然有
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上文所述各项运作上的问题
,以及处理该等问题的建议。

11.关于技术方面的问题,法律事务部会要求政府当局澄
清条例草案部分条文的效力。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