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7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1. 停止应用现时只适用于抵港越南人的特殊条文;

  2. 澄清有关羁留某些人以等候遣离香港的权力;及

  3. 赋权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行使目前只有入境事务
    处处长及副处长方可行使的发出遣送离境令及下
    令作出羁留的权力。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与条例草案有关的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应连同题为“越南难民、船民、非法入境者问题前瞻”
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一并阅读。该两份文件均由保安
局于1998年1月8日发出(后者英文本所载的日期误印为
1988年)。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14日。

意见

4. 《入境条例》(第115章)第III部载有特殊条文,处理在
未获许可的情况下从越南入境的人士,使当局可配合“
第一收容港政策”而进行羁留、甄别及覆核甄别决定的
工作。由于政府当局决定取消该政策,故条例草案建议
该等条文不再适用于日后从越南抵港的人。然而,为阻
止该等人士在修订法例前涌入本港,条例草案建议把生
效日期追溯至刊登宪报当日,即1998年1月9日。

5. 第III部若不再适用于日后从越南抵港的人士,意味著
此类人士将会受到与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非法入境者相
同的对待,而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将可划一适用。

6. 故此,条例草案亦澄清有关羁留以等候遣送离境的一
般规定。就此而言,“等候遣离”(pending removal)一词
获明确阐释为包括等候接收被羁留者的国家作出回应。
条例草案进一步订明,羁留权力只适用于等候把某人遣
离香港的情况。有关条文不会阻止法院判定某人已被羁
留一段不合理的时间,但会规定法院在判定羁留期是否
合理时,须顾及安排遣离被羁留者的可能性,以及该人
曾否拒绝接受遣离安排。此等用作澄清有关情况的条文
,实际上出自现时只适用于从越南抵港人士的规定当中
有关羁留以等候遣送离境的相对条文。

7. 建议让任何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行使发出遣送离境令
及下令作出羁留的权力,是一项较为偏于技术性方面的
修订,只限于现时只可由入境事务处处长及副处长行使
的有关权力。作出是项修订的用意是减轻入境事务处处
长及副处长现时的工作负担。

公众咨询

8.据与条例草案有关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
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临立会事务委员会

9. 政府当局在1998年1月8日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
事务委员会简介处理未获许可从越南入境的人士的问题
的未来路向。事务委员会于会议上曾就所涉及若干政策
事宜进行讨论。

建议

10.鉴于条例草案涉及重大政策事宜,议员可考虑成立法
案委员会,以便研究条例草案所载建议的政策及实际问
题。

11.本部现正就草拟上的问题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