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88号文件

1998年1月23日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令犯谋杀罪被判处强制性终身监禁,而在犯该罪时不足
18岁的在服刑囚犯得以提早获覆核刑期。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保安局在1998年1月15日发出档号为SBCR/2/5691/89(97)
的参考资料摘要。

首读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见

4.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67C条,终审
法院首席法官须就正在服酌情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囚犯
或因行政酌情决定而被拘留的囚犯呈交建议,指明该
等囚犯所应服的最低刑期。该条的措辞并沒有包括正
在服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的囚犯。

5. 现时与覆核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有关的条文,载于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第524章)第11(2)条。该款
订明,就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进行的首次覆核,须于
该刑罚开始日期的第 5 周年日之后进行。对于在年满
18岁前犯罪的囚犯,现时沒有机制可提早覆核他们的
刑期。政府当局认为,对于那些因犯谋杀罪而被判处
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而在犯罪时不足18岁的囚犯,
他们的刑期应予提早覆核。此条例草案旨在建议设立
机制,以便提早覆核该等刑期。

6.据《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该条例草案建议
的修订获通过后,有4名囚犯的个案可提早获得覆核。

总结

7.条例草案似乎旨在处理一项技术性法律事宜,而此
事宜亦无爭议之处。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法律事务部建议议员支持该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