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0号文件
1997年10月24日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
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年11月5日临
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
2.该项议案的目的是把向所有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征
收印花稅的条文的有效期延长两年,直至1999年12
月31日。
3.向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征收印花稅的条文,最初由
《1992年印花稅(修订)条例》制定,作为遏抑住宅
物业投机买卖活动的措施之一。该等条文的效力须
受指明的届满日期所限制,目前的条文规定有效日
期于1997年12月31日午夜届满。根据《印花稅条例
》(第117章)第29I(2)条的规定,立法局可藉决议,
以另一日期取代原有的指明日期。立法局曾分别在
1993年11月及1995年12月两度以另一日期取代原有
的日期。
4.在1996年4月,政府当局曾向立法局提交《1996年
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旨在长期实施该
等条文。然而,立法局并无恢愎二读辩论该条例草
案,该条例草案已在1997年6月30日后失效。
5.政府当局认为,先动议一项议案,将有关条文的
有效期再延长两年,然后待首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成立后才修订该条例,使该等条文得以长期实施,
是较为审慎的做法。
6.政府当局在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6/2306/91 Pt.12)內解释,该等条文施行了差不多
6年,已普遍为社会大众接纳。倘容许该等条文在
1997年12月31日后失效,将极可能会出现投机活动
加剧的危机。议员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详情及背
景资料,请参阅库务局在1997年10月发出的参考
资料摘要。
7.从法律观点而言,该项决议的草拟本并无问题。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