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9号文件

1997年11月2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11月2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日期

1997年11月2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7年12月17日(若议决
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
年1月7日)

《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

《立法会(选民登记)(上诉)规例》(第541号法律公告)

《立法会条例》已赋予就选举登记主任对申索通知
书或反对通知书或上诉通知书作出的决定向审裁官
提出上诉的权利,此规例的目的是就行使该项权利
的程序订定条文。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
会)规例》(第499号法律公告),任何人可递交反对
通知书,反对某名已登记的人登记在地方选区临
时选民登记册上,或可递交申索通知书,反对选
举登记主任对该人作出的决定。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
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1997年第
534号法律公告),任何人可递交反对通知书,反对某
名已登记的人登记在功能界别临时选民登记册或界别
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上,或可递交申索通知书,反
对选举登记主任对该人作出的决定。根据《选举管理
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
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任何团体选民或团体投票
人可就选举登记主任对获授权代表的更換或代替作出
的决定,提出上诉。

根据此规例,审裁官须订定日期、时间及地点,以
就所关乎的申索、反对或上诉举行聆讯。此规例亦
就举行聆讯的期限订定条文。举行聆讯时,上诉人
或与该上诉有关的任何人有权亲自出席聆讯,以及
不论上诉人亲自出席聆讯与否,均可由一名法律执
业者或任何其他人作为其代表。审裁官的裁定为最
终裁定。

此规例的条文与前《立法局(选举规定)(选民登记)
(功能组别及选举委员会组别)(上诉)规例》(第381章
,附属法例)类似。

议员可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7年11月20日发出的临
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AB C1/30/5/1),以
了解有关背景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
《人体器官移植规例》(第55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由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订立。人体器官移植
委员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第3条成
立。该条例禁止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作商业
交易,限制无血亲关系人士间的人体器官移植,及
规管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进口。

此规例的目的是:--

  1. 确定可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
    章)第5条的目的而确立血亲关系的方式

  2. 就以下各项,指明须提供的资料及须提
    供该等资料的人

    1. 从器官捐赠人身上切除器官;
    2. 将器官移植于器官受赠人体內;
    3. 器官的处置;
  3. 指明须在附同进口器官的证明书內提供
    的额外资料。

此规例将由卫生福利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
起实施。根据卫生福利局于1997年11月20日发出的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B/M/1/1 Pt.5(95))
,政府当局拟由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此规例。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 1997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55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为《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1997年第91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旨在将基于家庭岗位而对任何人的歧视定为
违法作为,并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权以包括此
等歧视,以及就在根据该条例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中可取得的补救订定条文。

《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
序)规例》
《家庭岗位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
规例(1997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553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指定1997年11月21日为《家庭岗位
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1997
年第497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规例列明在任何人有权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1997年第91号)提出法律程序但沒有这样做的情况
下,平等机会委员会可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的情况,
以及列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等法律程序可申索的
补救。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机会(修订)规则》
《1997年地方法院平等机会(修订)规则(1997年第
464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54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为《1997年地方法院平
等机会(修订)规则》(1997年第464号法律公告)开始
实施的日期。

该规则旨在扩大现有的《地方法院平等机会规则》
(第336章,附属法例)的适用范围,使区域法院就涉
及《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和《残疾歧视条例》
(第487章)的个案所作的特别安排,也适用于涉及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的个案。

《1997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规则》
《1997年劳资审裁处(一般)(修订)规则(1997年第465
号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55号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21日为《1997年劳资审裁处
(一般)(修订)规则(1997年第465号法律公告)开始实
施的日期。

该规则修订《劳资审裁处(一般)规则》(第25章,附
属法例),订明凡区域法院裁定任何根据《家庭岗位
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提出的申索为超越其根据
该条例而具有的司法管辖权及属劳资审裁处司法管
辖权以內的申索,则该等申索须移交劳资审裁处。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第541号法律公告)
冯秀娟(第551至555号法律公告)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