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50号文件
1997年11月28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及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
(修订)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把(a)《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及(b)《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以下统称为 " 修订条例 " )的生效日期,由1998年
1月1日分别押后至1999年3月1日及1999年5月1日。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运输局在1997年11月11日发出的TRAN 3/01
/56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11月26日。
意见
4.修订条例旨在修改海底隧道及大老山隧道內所须
维持的一氧化碳浓度限制、二氧化氮浓度限制及能
见度,以符合环境保护署在1993年发出的《行车隧
道空气质素监察守则》中建议的空气质素国际标准
。
5.修订条例由叶国谦议员以议员条例草案的形式提
出。在两条议员条例草案于1997年6月恢复二读辩
论时,叶议员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在每
条议员条例草案中加入一项订明生效日期的条文
,规定有关条例由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他解释
,作出如此规定是为了对所有隧道公司公平,因
为他在1997年4月提出一项获立法局通过,旨在修
订《西区海底隧道规例》(1997年第94号法律公告)
的决议,当中规定已提高的空气质素标准在6个月
后始生效。
6.在进行两条议员条例草案的辩论时,前运输司指
出,隧道公司可能需要时间作出研究,以确定现有
通风系统能否达到已提高的标准,并探讨应如何进
行必要的改善工程。政府当局表示,如有需要,生
效日期或须押后。
7.据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香港隧道有限
公司及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分别需时14和16个月(由
1998年1月1日起计)再进行详细研究、购置所需设备
及进行改善工程,使通风系统达到新订标准。
8.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载列适用于本港各
条行车隧道的空气质素标准。谨请议员注意,依据
上文第5段所述的决议,西区海底隧道的空气质素标
准已予修订。由1997年10月23日起,该隧道的一氧化
碳浓度标准为百万分之100,二氧化氮浓度标准则为
百万分之1。
公众咨询
9.两间隧道公司均同意建议的生效日期。
咨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11月14日向临时立法会交通
事务委员会简介有关条例草案。议员普遍支持两条
条例草案。
结论
11.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议
员如无意见,两条条例草案可随时恢复二读辩论。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