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LS41号文件

1997年10月31日临时立法会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经《1997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
例》(1997年第71号)(下称 " 杂项规定条例 " )修订的
《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 第11(4)、15(4)及16(4)条
,以清楚订明该等规定在条文生效日期前为某人而
对死亡或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不受规管的条文,所
指的生效日期为1997年10月15日。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在1997年10月发出的G4/30C(96)
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7年10月29日。

意见

4.杂项规定条例于1997年6月通过,旨在修订两条条
例,其中包括《性别歧视条例》。除第2至4条于1997
年10月15日实施外,杂项规定条例的其余条文均于
1997年6月27日生效。杂项规定条例第2至4条旨在修
订《性别歧视条例》第11、15及16条。该等修订拟
达到的效力,是规定在某一指定日期( " 生效日期 " )
前为某人对死亡或退休计划所作的供款,如在该日
期及之后继续为该人缴付,则《性别歧视条例》中
某些反歧视规定不适用于该等供款。杂项规定条例
第2至4条现时的草拟方式是依据 " 本条生效日期 " 一
语订定有关的生效日期。然而,当局其后发现,在
阅读经杂项规定条例第2至4条修订的《性别歧视条
例》第11、15及16条时有不明确之处,以致未能确
定 " 本条生效日期 " 一语究竟意指《性别歧视条例》
第11、15及16条的生效日期(即1996年12月20日),抑
或杂项规定条例第2至4条的生效日期(即1997年10月
15日)。

5.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经杂项规定条例第2至4条修订
的《性别歧视条例》第11(4)、15(4)及16(4)条,以清
楚订明该等规定在指定日期前作出的有关付款不受
规管的条文,实施日期为1997年10月15日。条例草
案并载述一项声明,申明在《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
条例》(即条例草案制定后的条例)生效前,有关条文
中对 " 本条生效日期 " 的提述指并且一直指1997年10月
15日。

公众咨询

6.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4段指出,政府当局并
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征询临时立法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征询临时立法会有关事
务委员会的意见。

结论

8.条例草案旨在消除杂项规定条例中某些条文在草
拟方面的不明确之处,从而澄清其立法原意。条例
草案在草拟及法律方面均无问题。谨此建议议员支
持通过条例草案。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