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8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
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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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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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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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律政司
- 政务专员
- 林瑞麟先生
- 副政务专员(行政)
- 张学广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a项的讨论
- 律政司
- 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政务专员
- 林瑞麟先生
- 副政务专员(行政)
- 张学广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b项的讨论
- 律政司
- 政务专员
- 林瑞麟先生
- 副政务专员(行政)
- 张学广先生
- 副刑事检控专员(分科III)
- 麦礼诺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主席告知委员,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3月9日下午4时
30分举行。
2.由于尚未有委员就下次会议提出任何讨论事项,主
席表示委员如在会后有任何建议,可随时通知秘书。
3.主席告知委员,就由特定法院专责处理选举呈请的
问题,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 下
称“小组委员会” ) 已将之转交本事务委员会和政制
事务委员会研究。他就应如何处理该问题征询委员的
意见。廖成利议员回应时表示,小组委员会已同意选
举呈请应作为民事诉讼处理。由于规管该类诉讼的有
关规则及程序已然就备,他认为本事务委员会无需再
作讨论。此外,他本人反对设立特定法院专责处理选
举呈请的构想,并认为该做法既不符合经济效益,亦
非必要。他并注意到,如果诉讼各方能够提供所需的
有关文件,法庭有权酌情加快进行有关选举呈请的聆
讯。
4.王绍尔议员表示,他对应否设立特定法院专责处理
选举呈请一事并无特别意见。但他认为,《立法会(选
举呈请)规则》( 下称“该规则”) 在施行方面会有若干
实际困难。其中一个问题涉及将会负责就选举呈请进
行调查的警方或廉政公署,它们的实际工作是负责调
查刑事案件,有关的调查工作并无时间限制。然而,
选举呈请的时限只有两个月。因此,调查工作的时间
安排会有冲突。此外,该规则有关选举呈请由民事法
庭处理的规定本身已经会引起问题,因为法官必定会
以刑事的观点判刑。他认为应研究该规则,以避免任
何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令选举呈请的费用过高。
5.杨耀忠议员表示支持就该事进行讨论。主席同意并
建议邀请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参与讨论此事项。
6.主席告知委员,事务委员会会按照《临时立法会议
事规则》第77(14)条的规定,就其工作向临时立法会
(下称“临立会”)提交报告。就此,秘书会拟备报告
的拟本,供委员在下次会议上置评。
II. 律政司本地化计划的进展
(临立会CB(2)957(01)号文件)
7.政务专员提述政府当局的文件时特别指出,在过去
9年內,律政司推行了3个本地化计划。根据该等计划
,政府律师、高级政府律师及副首席政府律师 3 个职
级的人员会接受培训,以期担任较高职位。政务专员
表示,一如该文件所载,律政司的本地化计划已取得
重大进展,整个政府律师职系中已经有80%属本地人
员,而在首长级的政府律师职位中,已有50%是由本
地人员出任。政务专员表示,截至 1998年3 月底,根
据上述 3 个本地化计划开设的政府律师/高级政府律
师/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将会撤销。此后,律政
司可在由此建立的坚稳基础上继续本地化的工作,并
继续密切留意司內政府律师职系人员的职业发展需要
,以及培训显露潜质担任更高职位的律师。
8.杨耀忠议员询问,律政司有否为政府律师职系及首
长级职级的职位由本地人员出任的百分比订下任何目
标。政务专员表示,对于本地化计划,律政司并沒有
硬性订出任何时间表或目标。相反,律政司会采取循
序渐进的方法,按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予以晋升。
9.黃英豪议员注意到,在副首席政府律师及首席政府
律师两个职级,本地人员所占的百分比分别只为50%
及 63.6%,较政府律师整个职系的职位已有80%属本
地人员的百分比为低。他询问律政司会否考虑公开招
聘人手,以填补该等首长级职位空缺,就如司法机构
接受私人机构资深律师直接入职的做法。政务专员回
应时表示,由本地人员出任首长级职位的百分比已大
为增加,在推行出本地化计划之初,本地人员所占的
比例只为 10%左右。他表示,在司內出现空缺时,司
內符合资格的人员,以及在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 例如
法律援助署 )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均可申请。副政务
专员 (行政)补充,律政司曾就高级政府律师的职位空
缺进行公开招聘,并发现若干适合聘任的人选。但在
数年前为首长级政府律师职位进行的公开招聘工作却
不大成功。他并表示,律政司是以下列方法达致政府
律师职系本地化的目标 ─
- 根据需要进行公开招聘;
- 尽可能为司內具有明显潜质的人员安排培训,
让其有能力担任较高职位;及
- 邀请其他政府部门从事有关法律工作的人员出
任首长级职位。
10.黃英豪议员指出,由于业务放缓,市场上待聘的私
人执业律师/大律师数目已有增加,一些经验丰富的
律师亦可能愿意考虑加入政府。政务专员回应时澄清
,律政司现行的人力资源政策并不排除进行公开招聘
。但在进行公开招聘前,律政司会首先在司內或其他
相关政府部门物色适当人选。他指出,由于部分首长
级政府律师职位现时由外籍人员担任,因此该等职位
在有关人员的合约届满前仍未能由本地人员出任。政
务专员重申,律政司会不断加强人员的专业发展,以
及为他们提供管理训练以提高行政技巧,藉以推动本
地化计划。
11.政务专员回答杜叶锡恩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律政司
的编制总额超过1 000人。就政府律师职系人员而言,
副政务专员澄清,根据该文件所作的比较,首长级职
级的实际总人数及在该职级中本地人员的人数分别为
63人及33人。在非首长级职位方面,高级政府律师职
级的实际总人数及在该职级中本地人员的人数分别为
144人及119人。至于政府律师职级,其实际总人数为
65人,而律政司该职级的所有职位均由本地人员出任
。副政务专员 (行政) 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进一步提问
时表示,在进行招聘时,本地申请人会获优先考虑。
政务专员补充,政府律师职位的空缺往往有数百人申
请,此外,律政司每年均有大批年轻毕业生可供选择。
III. 在律政司增设/保留的职位
a.在民事法律科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的编外职
位及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的常额职位
(临立会CB(2)957(02)号文件)
12.民事法律专员就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第18段作出一
项更正,他澄清民事法律科的地政工务组有一名而非
两名副首席政府律师。
13.廖成利议员注意到,在民事诉讼组增设一个副首席
政府律师职位后,副首席政府律师与高级政府律师/
政府律师的比例会提高至1:8.7。他询问,与其他科
别比较,该比例可否算是理想。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
表示,难以就该等比例与不同科别的比例作比较。但
以民事法律科为例,该比例较之其他组别 ( 如法律意
见组 ) 尚有不如,但与地政工务组及商业法律组相比
,则颇为接近。
14.廖成利议员提述政府当局的文件的附件10,并询问
关于民事诉讼组在 1998年10月1 日把一个副首席政府
律师调往工务局后的人手情况。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
表示,该组余下的副首席政府律师人数会有 3 名,而
每名副首席政府律师须督导的高级政府律师/政府律
师人数会相应增加。
15.黃英豪议员问及在1993至1997年期间大幅增加的追
收债项案件属何性质,以及案件数目上升的原因为何
。民事法律专员回答时表示,一些个案与差饷有关,
而在检讨差饷后,该类案件的数目自然会增加。该类
案件的数目在1996年激增的原因便是如此。他表示,
债项追收小组(下称“该小组”)亦负责代表政府就有
关交通意外及印花稅的案件追讨债项。此外,该小组
会为政府追讨就问题楼宇进行维修工程所支付的费用。
16.黃英豪议员注意到,该小组处理的案件数目时有增
减,由1996年的3 000多宗减至1997年的2 500多宗,因
此他质疑有否需要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
。他建议,由于案件的数目时多时少,因此在该情况
下增设一个编外职位或较为合适。
17.民事法律专员回应时表示,虽然案件数目时有增减
,但就工作量统计资料来看,在1992至1997年期间的
工作量明显有上升趋势。政务专员补充,民事诉讼组
的工作量虽然增加超过60%,但却沒有增设过任何首
长级政府律师职位。此外,由于政府提高运作透明度
,以及市民对法律的认知不断增加,他预期该组的工
作量会持续上升。
18.杜叶锡恩议员询问,由于不会再有涉及越南入境者
提出上诉的诉讼,该组的工作量会否减少。民事法律
专员回应时表示,该等有关越南人的案件由一个经临
立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批准设立,任期至1998年 6
月/ 7 月的编外职位负责处理。事实上,涉及越南人
的诉讼案件在过去 6 个月已有所减少。现时讨论的人
手编制建议已顾及此情况。
b.在刑事检控科保留一个顾问职位(首长级(律政人
员)薪级第2点),任期由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
30日
(临立会CB(2)957(03)号文件)
19.廖成利议员察悉,律政司司长不建议把世贸中心一
案外判处理,因为所涉及的费用更高。但鉴于现时在
私人执业律师之间存在激烈竞爭,廖成利议员问及政
府可否以低于文件中所提供的估计外判费用,聘请服
务质素相当的律师。副刑事检控专员(分科III) 回答时
表示,文件中所提的外判费用已是非常合理。他并不
相信可以用较低的外判费用,在外间委聘具有处理世
贸中心一案所需专才经验的律师。他又指出,世贸中
心一案的审讯期可能因为下列因素而进一步延长,从
而令外判费用增加 ─
- 被告人是否有法律代表;及
- 被告人如被定罪,他们会否提出上诉,以及排
期审理上诉的时间。
20.副刑事检控专员(分科III)回应廖成利议员的提问时
表示,此项人手编制建议倘获通过,该职位将由一名
自1997年7月1日起已在任负责案件检控工作的专才顾
问出任。
21.政务专员感谢委员支持以上讨论的各项人手编制建
议。
22. 会议于下午3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