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8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
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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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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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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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曾钰成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何宗基先生
- 律政司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欧礼义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8年1月13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138号文件)
1998年1月13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事务委员会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临立会CB(2)1137(01)号文件)
2.应杜叶锡恩议员的建议,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应要
求司法机构提供有关搬迁家事法庭一事的最新情况。
司法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会加入报告拟稿的第4段。(会
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 3 月17日接获司法机构
政务长的覆函,该函并已在1998年 3 月18日随临立会
CB(2)1247号文件送交委员。)
3.委员同意在报告拟稿第6段结尾部分加入以下句子 --
"委员建议,日后首届立法会的司法及法律事务
委员会应跟进法律援助政策的检讨。"
4.就第 7 段所述有关律政司本地化计划的进展,黃英
豪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上讨论此事时,
政府当局似乎曾提出以下两点 --
- 该 3 个本地化计划将告结束,并已取得重大进
展;及
- 律政司证实曾为司內的首长级政府律师职位进
行公开招聘。
黃英豪议员提议尽早拟备上次会议的纪要。如会议纪
要显示当局曾提出上述两点,报告內便须加入有关內
容,而所用的字眼应与纪要所用者相同。委员表示赞
成。
5.应廖成利议员的建议,主席同意在报告內 " 其他讨
论事项 " 的部分加入"事务委员会又曾讨论选举呈请的
处理方法"。
III. 选举呈请的处理方法
(临立会CB(2)1137(02)号文件)
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与立法会选举有关
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下称"该小组委员会") 较早前
曾讨论选举呈请的事宜。他欢迎委员就此事提出任何
问题。
7.就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第 5 段所述,主席询问,甚
么才构成 "充分理由" ,使法庭可应选举呈请案件中任
何一方的申请,尽早审理该呈请。政制事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回应时表示,该文件业经司法机构核正,他又
证实,呈请人可申请提早进行呈请的审讯。首席政府
律师 (选举) 解释,选举呈请会作为法院的一般事务来
处理。现时已有一个机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使法
庭可尽速进行程序。此外,法庭在本身管理案件的制
度下,可规定呈请各方在短时间內提交文件。因此,
法院有权尽快聆讯选举呈请,而所需的机制已然就备。
8.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能否尽快处理呈请,在某程度上的确视乎呈请
人或答辩人能否尽快提交有关文件。他表示,根据过
往经验,处理简单的选举呈请案件所需的时间约为提
交呈请书后2至3个月。但他注意到,有部分呈请案件
需要较长时间处理。
9.刘健仪议员记得,有一宗关乎某届立法局选举的选
举呈请,是由一名落选候选人提出的。法庭用了很长
时间处理该呈请,以致在案件审结时,是次选举产生
的该届立法局的任期已经完结。刘健仪议员认为,法
院应考虑到呈请案件对答辩人及呈请人均造成相当大
压力,而且呈请案件实际上涉及公众利益。她认为法
院应就关乎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呈请定下时间表 ( 譬如
在6个月限期內的工作),以确保有关案件得以尽快处
理,有关各方并会准时提交所需的文件。她又建议司
法机构应将选举呈请与其他民事案件分开排期,以便
加快呈请案件的聆讯。
10.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重申,根据过往经
验,选举呈请的审讯一般可在2至3个月內完成。因此
,他相信如案件需要较长时间才审结必有特别原因。
他指出,政府当局曾征询司法机构的意见,司法机构
表示在处理选举呈请时,首要注重的事项之一是确保
案件得以公平处理。他表示,司法机构清楚知道与立
法会选举有关的选举呈请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在该
小组委员会其中一次会议上,司法机构已知悉议员关
注有必要尽速处理选举呈请。然而,政制事务局首席
助理局长解释,法院有既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若规
定其须按特定时间表运作会有困难。他表示,当局在
权衡各方面因素后接纳司法机构的立场,其所考虑的
事项包括 --
- 应尊重司法机构的决定;
- 过往纪录显示,选举呈请可以在较短时间內得
到处理;及
- 个别涉及复杂问题的案件会再作考虑。
11.至于刘议员提出将选举呈请与其他民事案件分开排
期的建议,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政
府当局已征询司法机构的意见,司法机构认为此安排
并不恰当。
12.廖成利议员表示,呈请审讯需要较长时间才完成通
常是由于案中各方未能尽快提交所需的文件。他认为
,为符合公众利益,如案中各方已备妥有关文件,司
法机构应尽速聆讯呈请案件。此外,他认为政府当局
应制订措施,防止有人为求拖延案件的审讯而蓄意延
迟提交所需的文件。
13.首席政府律师 (选举) 回应时表示,法庭在本身管理
案件的制度下,有权就个别案件定下较紧迫的时间表
,并规定案中各方须在短时间內提交所需的文件。他
表示,此等做法有助案件早日审结。
14.廖成利议员查询法官在选举呈请审讯中所采用的举
证准则。首席政府律师 (选举) 回应时表示,他注意到
选举呈请可以涉及民事或刑事性质的事宜。由用于民
事案件的 "相对可能性的衡量" ,以至用于刑事案件的
"无合理疑点",法庭会按情况调整所适用的尺度。考
虑到案情轻重及后果严重性等因素,法庭会采用较严
格的举证准则。
15.该小组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曾提议特别设立一个法院
处理选举呈请,廖成利议员表示不支持该建议,理由
如下 --
- 高等法院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大体上适用于选举呈
请;及
- 选举呈请案件为数不多。
16.关于政府在此事上的立场,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
长表示,政府坚持并无必要及不宜特别设立一个法院
处理选举呈请。
17.关于不涉及选民的无竞逐选举,黃英豪议员询问,
若在选举后发现当选者在选举期间曾作出舞弊/非法
行为,政府可否以呈请人身份行事,提出针对该当选
者的选举呈请。首席政府律师 (选举) 回答时表示,《
立法会条例》第62条已述明可提交选举呈请书的人的
定义,当中并无规定政府可作为呈请人。他表示,若
发生黃议员所述的情况,候选人在选举中作出舞弊/
非法行为的指控会先交由有关执法机关 ( 例如廉政公
署 ) 进行调查。如有足够证据,政府会要求对该候选
人提出检控。该人倘被裁定作出舞弊/非法行为的罪
名成立,当局会根据法例所订的有关程序令其丧失资
格。
18.刘健仪议员询问,若政府当局在审核某候选人的申
请资格时出错,而有关错处在该候选人已被宣布妥为
选出后才发现,政府当局会采取甚么行动。首席政府
律师 (选举) 回答时表示,若仍未进行选举,当局可引
用有关的选举程序令该候选人丧失资格;若已进行选
举而该候选人当选,当局可根据有关的选举呈请程序
令该人丧失资格。若在提交选举呈请书的限期过后才
发现当选者不符合资格,当局可引用《基本法》中有
关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的条文,令该人丧失资格。
19.廖成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扩大法律援助的
范围至涵盖选举呈请,将现时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资
格用于选举呈请案件的申请人。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
局长回答时表示,当局坚持并无充分理由扩大法律援
助的范围,特地涵盖选举呈请的案件,因为此举或会
令人提出许多其他案件亦可能涉及公众利益的爭议。
20. 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