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
本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13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缺席委员: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行政署长(署任)
邓国威先生

法律援助署署长(署任)
张景文先生

法律援助署政务统筹专员
赵婉珠女士

助理行政署长
阎瑞华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
严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务专员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双语草拟及行政)(署任)
毛锡强先生

行政署长(署任)
邓国威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法律援助署署长(署任)
张景文先生

法律援助署政务统筹专员
赵婉珠女士

助理行政署长
阎瑞华女士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在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律政司政务专员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
黃继儿先生

在国际法律科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
李道义先生

律政司政务专员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张学广先生

在法律草拟科双语草拟组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
严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务专员
林瑞麟先生

律政司副政务专员(行政)
张学广先生

律政司副法律草拟专员(双语草拟及行政)(署任)
毛锡强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通过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13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
事项

(临立会CB(2)770及CB(2)851号文件)

1997年10月13日及11月13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委员通过在1998年2月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下次会议。

3.叶国谦议员及杜叶锡恩议员分别提出了下列讨论事
项 ─

  1. 在涉及某类别财产的案件中,《1997年法律服务
    立法(杂项修订)条例》的适用范围;及

  2. 对非法入境劳工判处的刑罚。

    (会后补注:经与法律顾问商讨后,叶国谦议员同
    意事务委员会无需就(a)项进行讨论。至于(b)项,
    主席察悉,惩教机构过份挤迫事宜小组委员会已
    就该事项进行全面讨论,并同意事务委员会将不
    会讨论该事项。)

4.应廖成利议员的要求,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应就在
香港委任公证人作出规定一事,向当局查询草拟有关
法例修订条文的情况。

(会后补注:律政司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1998年2月
11日提交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的《1998年法律执
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以就在香港委任公证人和就
有关事宜订定条文。)

III. 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检讨
(临立会CB(2)758号文件)

5.行政署长(署任)告知委员,政府当局已完成对法律援
助政策的检讨(下称“该检讨”),该检讨包括下列3方
面 ─

  1. 衡量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资格的准则;

  2. 法律援助的范围;及

  3. 《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

当局已在1997年12月16日发出有关的咨询文件,邀请
公众人士提出意见或评论。

6.行政署长(署任)表示,政府当局已承诺每5年就法律
援助服务( 下称“法援服务”)申请人的经济资格衡量
方法进行一次检讨,以考虑应否作出任何修改。行政
署长( 署任 )在提述该咨询文件的同时,特别指出当局
最近完成的检讨所得的结果及建议要点。

7.行政署长( 署任 )回应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工
作小组建议使用新方法计算可动用收入,是因为考虑
到法援服务的对象并非只限于符合领取综合社会保障
援助( 下称“综援”)的人士。他指出,法援服务的对
象亦包括经济条件较领取综援者为佳,但却沒有能力
聘请私人执业律师进行诉讼的人士。故此,政府当局
认为较宜采用住戶开支统计调查所示支出最低的50%
家庭的平均开支(不含租金付款),计算法律援助申请
人的可动用收入。

8.行政署长(署任)表示,按照该建议,假定每个家庭的
可动用资产为60,000元或以下,则标准法律援助计划的
援助范围约为全港家庭的47%至60%。廖成利议员询问
当局会否考虑扩大标准法律援助计划的援助范围,让
更多人可以符合申请法援服务的资格。行政署长(署任)
回答时解释,以公帑资助的法援服务应只提供予有真
正需要的人,那些有负担能力的人士应自行支付其法
律费用。基于上述原则,政府当局认为援助范围涵盖
全港接近 50% 至60%家庭的新建议是恰当的。他指出
,工作小组亦已考虑到在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般诉讼
费用。此外,法律援助署( 下称“法援署”)亦设有法
律援助辅助计划,就若干类民事诉讼为 “夹心阶层”
提供法律援助。上述 47% 至60%的援助范围只是就标
准法律援助计划而言。若计及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则
援助范围将会更大。

9.廖成利议员提述近日有报章报道,一名月入约 10 万
元的知名模特儿申请法律援助。他质疑现时衡量法律
援助申请人经济资格的方法是否存有漏洞。法律援助
署署长 (署任) 回应时表示,法援署在给予法律援助前
,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任何人如被发
现提供虛假资料,藉以取得法律援助,可能会被检控。

10.廖成利议员提及雇主就劳资审裁处的裁决向原讼法
庭提出的上诉,并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赋权法援署
署长,让其可酌情对具有充分理由的个案给予法律援
助,即使所涉及的雇员未能通过有关经济状况审查。
他又建议当局可考虑另一办法,在该类上诉案件中放
宽雇员的经济限额,让更多雇员可通过经济状况审查
。行政署长 (署任)回应时表示,当局认为并无充分理
由证明应以不同方法处理雇主就劳资审裁处的裁决向
原讼法庭提出的上诉,因为 ─

  1. 原讼法庭审理的案件中,亦有对其他审裁处(如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决提出上诉的类似案件,
    而该等案件所涉及的人士亦须接受经济状况审
    查;及

  2. 政府当局察悉,有关案件所涉及的大部分雇员
    均符合标准法律援助计划的现行经济限额。

11.廖成利议员就咨询文件附件A所载的费用分担级别
表(下称“级别表”)提出问题,行政署长(署任)回应时
解释,提出该级别表旨在使现行的分担费用率合理化
。他表示,现时 90%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毋须分担任何
法律费用。曾有论点指出,现行的分担费用率偏高,
而受助人须予分担的法律费用过高,最高分担费用率
达43%,并不合乎比例。根据建议的级别表,分担费
用率会以更渐进的按比例计算法厘定,而法律援助受
助人所需分担的费用最高只是 25%。据估计,实行建
议的级别表会为法援署带来每年约 300 万元的额外收
入,而由此引起的额外员工开支则为每年50万元。行
政署长 (署任)表示,该级别表是根据所有受助人均须
按其经济能力分担讼费的原则而订定的。

12.行政署长(署任)回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推行咨询
文件內的各项建议需要每年额外支出1,200万元,其中
约200万元为额外员工开支。

IV. 香港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
(临立会CB(2)835(01)号文件)

13.法律草拟专员告知委员,为回应前立法局司法及法
律事务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的要求
,当局将会成立一个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下称“双语
法制委员会”),负责督导法律制度双语化政策的推行。

14.法律草拟专员回应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政府
当局致力推广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中文,而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 下称“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下,中英两种
法定语文享有同等地位。他表示,鉴于香港是一个国
际城市,而粵语是大部分市民的母语,政府当局无意
侧重任何一种语文。由于双语制度只是推行了一段较
短时间,法律草拟专员表示,双语化的长远政策仍有
待确定。

15.廖成利议员建议邀请专上院校的代表及日后立法会
的议员加入该委员会。律政司政务专员回应时表示,
专上院校的代表已获邀加入法律教育咨询委员会,该
咨询委员会会继续就有关本港法律教育及培训的事宜
向政府提供意见。因此,当局认为双语法制委员会只
在有需要时邀请专上院校的代表出席会议,会较为恰
当。至于邀请日后立法会的议员加入该委员会的建议
,法律草拟专员答应转达该建议予委员会考虑。律政
司政务专员补充,对双语法制委员会来说,咨询事务
委员会极之重要。无论委员会的成员组合为何,政府
当局仍会与事务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

16.叶国谦议员问及法庭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法律教
育咨询委员会及双语法制委员会如何分工。法律草拟
专员回答时解释,法庭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和法律教
育咨询委员会的讨论范围,主要是在法律及法庭使用
中文方面的实务问题,特别是法律专业及专上院校所
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亦有必要设立一个专注政策
事宜的组织,以确保任何政策性方案均能配合现实情
况,使双语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推行。新设的委员会会
就推行双语化目标所需的资源,以及如何统筹司法机
构、各政府部门、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的工作,向政
府提供意见,以推广法律双语化。律政司政务专员回
应叶国谦议员进一步提出的意见时保证,三个委员会
的工作不会重叠,而新设的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已明确
显示其工作范围较广,所涉及的问题亦更为深入和复
杂。

17.叶国谦议员就双语法制委员会的工作编排进一步提
问,律政司政务专员回应时表示,当局目前正等待委
员会成员的提名。委员会会首先定出双语化政策的长
远目标,然后计划如何达致该目标。由于涉及的工作
极为复杂,律政司政务专员表示难以估计需时多久才
能完成有关工作,亦难以在现阶段拟定工作时间表。

18.叶国谦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鼓励属下人员以中
文拟写文件,因为有关法律事宜的文件的中译本实在
不易理解。法律草拟专员回答时告知委员,律政司法
律草拟科的人员已开始首先以中文草拟若干法律条文
。律政司的目标是同时草拟法例的中、英文本,以致
无需进行翻译工作。不过,由于种种限制,例如人手
有限及立法时间表紧迫,律政司未能在短期內全面达
致该目标。律政司政务专员补充,区域法院及裁判法
院已更广泛地采用中文审案,而政府当局亦已开始用
中文草拟文件。

V.建议在法律援助署诉讼科开设一个副首席法律援
助律师的常额职位

(临立会CB(2)835(02)号文件)

19.法援署署长(署任)表示,虽然在过去数年来法律援
助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加,而且案件的性质亦日趋复杂
,但法援署自 1989 年9月之后却未曾增设任何首长级
职位。叶国谦议员质疑,法援署过去既然要应付大量
增加的案件,但为何仍沒有要求增加首长级人员数目
。法援署署长 (署任) 回答时解释,法援署一直设法处
理增加的案件,但现时发觉已不能再应付持续增加的
工作量。他又预期法律援助申请个案数目会持续增加
。法援署政务统筹专员补充,法援署虽然沒有增加首
长级职位,但非首长级人员数目已由400多名增至500
多名。同时,法援署并将更多案件交由私人执业律师
办理。外判案件的比率已由过往的 60%至70%增加至
现时的80%。

20.杜叶锡恩议员问及越南船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个案数
字。法援署署长( 署任 )答应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叶
国谦议员又要求政府当局按涉及案件类别提供申请个
案的分项数字,法援署署长(署任)表示答允。

21.廖成利议员询问申请法律援助的个案数目为何大幅
增加。政务统筹专员表示,主要原因是申请离婚的个
案大幅增加。自《婚姻诉讼条例》在去年作出修订后
,涉及离婚个案的法律援助申请增加了17 %。此外,
现时有更多人知道和申请法律援助服务,例如就涉及
雇员赔偿及工资申索的案件提出申请。至于服务承诺
方面,政务统筹专员表示,法援署在1997年11月作出
的服务承诺订明,80%民事案件须在递交申请当日起
计 3 个月內完成审查。根据最新资料,在接获的申请
书当中,有50%在递交申请当日已完成审查。此外,
申请人再无需在社会福利署及法援署分别接受经济状
况审查及案情审查,因为现时该两项审查均由法援署
同日进行。申请人如在递交申请时能够提供所需的资
料,可即日获知申请结果。

22. 委员就此项建议并无其他意见/问题。

VI. 在律政司增设的职位

在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
职位

(临立会CB(2)835(03)号文件)

23.律政司政务专员告知委员,现时在法律政策科的副
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将在1998年4月1日到期撤销
。因此,律政司建议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常额职
位,由1998年4月1日起生效,以便在中国法律方面继
续提供支援。副法律政策专员指出,在过去数年来,
中国法律组的工作大幅增加。在1997年,该组提供有
关中国法律的书面意见共达 200 项。中国法律组的职
能包括就內地法律提供意见、加强司內人员对中国法
律的认识,以及促进香港和內地相互了解对方的法律
制度。

24.叶国谦议员询问,据政府当局预计,在 1997 年过
渡期间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的数目大量增加的情况在回
归后会否继续。副法律政策专员回答时表示,律政司
继续接获大量由各政府政策局和部门提出、就中国法
律众多不同范畴提供书面意见的要求。此外,要求提
供的意见的性质亦渐趋复杂详细。

25.叶国谦议员置评谓,接待內地高层访客并不构成足
够理由,把副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转为常额职位。
副法律政策专员回应时解释,律政司估计在香港回归
之后,前往內地访问及內地法律代表团到访的次数,
以及就中国法律提供意见的要求数目均会增加。一切
有关的支援均是由中国法律组內一个由政府律师组成
的小组提供。因此,有需要增设首长级职位,以作支
援。

26.律政司政务专员表示,在1998至99年度预算草案內
已预留足够拨款,支付此项建议的开支。

27. 事务委员会对此项建议表示支持。

在国际法律科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临立会CB(2)835(04)号文件)

28.国际法律专员解释,该科现有的副首席政府律师职
位是一个编外职位,为期 4 年,现时讨论的建议是把
该职位转为常额职位。他指出,基于下述情况,在双
边协议方面尚有大量工作有待进行 ─

  1. 香港特区政府获中国外交部长授权就40多条特定
    双边协议进行磋商;

  2. 除文件中提及的事项之外,尚有其他事项需要由
    有关的双边协议涵盖,例如交互强制执行判决的
    安排;

  3. 因缔结条约而不时产生大量法律条文,以及有必
    要对该等协议进一步提出意见和作出释义及修订
    ,有关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法律专材提出周详
    意见,方可顺利进行;及

  4. 香港特区已经与其签订协议,或已获授权与其蹉
    商协议,或现正与其联络以了解需否蹉商协议的
    国家,共有70个。

国际法律专员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表示,增设的副首
席政府律师常额职位亦会协助处理移交被判刑者的事
宜。应主席的询问,他解释引致移交被判刑者一事进
展缓慢的原因。

29.叶国谦议员提述政府当局的文件的第3(b)段,并询
问关于对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的多边条约提供意见的
工作详情。国际法律专员回答时提述《基本法》第一
百五十三条,当中规定中国将其缔结的任何国际条约
应用于香港特区前,必须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
他解释,如有任何新签订的国际协议可能适用于香港
特区,律政司便有需要就此提出法律意见,探讨在现
行法例之下如何和在何等程度上可以落实该项新协议
,以及在何等程度上可能需要提出本地法例,藉以实
施该项新协议。国际法律专员又预期,实施《基本法》
第七章有关“对外事务”的规定会为该科所提供的国
际法律意见带来额外需求。

30.国际法律专员回应叶国谦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
,现时难以估计在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协议方面会
增加的工作量。

31. 委员就此项建议并无其他意见/问题。

在法律草拟科双语草拟组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
职位

(临立会CB(2)835(05)号文件)

32.法律草拟专员表示,在过去数年来,法律草拟科的
工作显著增加,但所增加的人手却极之有限。事实上
,该科曾尝试把法律草拟工作编配予原先负责翻译法
律的人员,以应付工作,但由于要求该科在差不多时
间,甚至同时发表法例中、英文拟稿的情况与日俱增
,故此实有迫切需要增加人手,以作支援。

33.叶国谦议员同意该科有需要增加人手,以应付繁重
的工作。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增设一个编外职位
,为期两年,然后再根据实际工作量决定需否把该职
位转为常额职位。法律草拟专员回答时表示,律政司
考虑过下列情况后,决定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的
常额职位 ─

  1. 长远而言,该科需要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协助推
    行双语立法的政策;

  2. 在推行法律适应化计划和立法会组成后,该科将
    要面对更多和更复杂的工作;

  3. 草拟法律是一项非常专门的工作,倘若有关职位
    并非常额职位,将难以吸引/挽留人材;及

  4. 负责法律适应化及本地化工作的小组在1997年7月
    1日解散后,该科现时的人手情况。

法律草拟专员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提问时证实,若该
项建议获得通过,有关职位会由司內提升人员填补。

34.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正拟备文
件,就该科拟就现行法律进行检讨,研究需否作出任
何立法修订以改善法例一事,征询委员的意见。

35. 委员就此项建议并无其他意见/问题。

36.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