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7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列席议员:

胡经昌议员

缺席委员:

王绍尔议员
夏佳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

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欧义国先生

律政司政务总监
张学广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司法机构政务长
戴婉莹女士

司法机构助理政务长
梁振荣先生

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
严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务总监
张学广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律政司国际法律专员
李道义先生

律政司政务总监
张学广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律政司司长简介行政长官施政报告

《工作进度报告》

律政司司长告知议员,在过往一年,律政司致力落实
20项承诺,其中9项已经实现,计为 ─

  1. 训练检察官和法庭检控主任帮助要在刑事诉讼中
    作供但易受伤害的证人;

  2. 敦促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实施《香港的法律服务
    报告书》內若干改革建议;

  3. 在1996年10月发表《受害者约章》;

  4. 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关于“欺诈行为”、“民事
    诉讼中的传闻证据”和“拯救企业”的最后报告
    书,以及发表关于“境外住宅物业”的咨询文件;

  5. 增加法律政策科的人手;

  6. 在1997年7月1日制定余下的16条本地化法例;

  7. 拟备详尽的建议,修订所有香港条例,以符合
    《基本法》的条文;

  8. 把中国法律资料库电脑化;及

  9. 把最少 200 条仅以英文制定的条例的中文本,颁
    布为真确本。
2.律政司司长告知议员,律政司正如期进行下列3项承
诺 ─

  1. 由1997年11月起,把香港法律编注入互联网;

  2. 在过去一年,调派及委聘律师为內幕交易审裁处
    提供法律支援。律政司正考虑在1997年年底向财
    务委员会申请拨款,设立一个专责职位,加强对
    审裁处的法律支援;及

  3. 增设4个律师职位和5个支援人员职位,增加法律
    草拟科的人手,以便应付在1995至97年额外要进
    行的草拟工作。是否要开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职
    位一事,现正检讨中。
3.律政司司长告知议员,律政司现正检讨一项在1994年
提出的建议。按照该建议,在 1994 至 97 年会动用
1,050 万元,为內地政府律师提供普通法方面的训练。
律政司正就该计划的运作细节咨询內地的有关当局。

4.律政司司长告知议员,下述两项承诺的进度较预期慢
,律政司正采取积极措施,加快进度 ─
  1. 由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一份关于监察通讯活动的
    报告书及一份关于“公司清盘条文”的咨询文件
    ;及

  2. 在国际法律科內设立司法互助组,但在该组增设
    一个首长级职位的建议仍有待立法机关辖下的人
    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批准。
5.律政司司长又指出持续进行的项目计有 ─
  1. 继续与大律师公会商讨有关接纳外地法律专业人
    士为本港大律师的安排;

  2. 推出一项为期 3 年的宣传活动,以促进本地和国
    际人士对香港法治精神的认识,并提高香港作为
    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

  3.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基本法》在香港顺利
    实施;

  4. 在內地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加深內地人士对香港
    法律的理解;及

  5. 通过为政府律师开办的中文讼辩训练班,联同香
    港讼辩学会进一步发展双语诉讼的工作。
《1997年施政报告》 律政司的政策纲领

6.律政司司长解释,律政司负责向各决策局和政府部门
提供法律意见 , 以确保现行及日后由临时立法会通过
的政府政策和法例皆符合《 基本法 》。律政司并会在
所有指称某项政策或法例违反《 基本法 》的诉讼中,
代表政府出庭应讯。

7.律政司司长特别提述律政司的若干项工作表现指标,
并告知委员,在过去一年,律政司沒收的犯罪得益超
过800万元,而从贪污罪犯所沒收的得益则超过1,200
万元。此外,律政司在极紧迫的时间內完成草拟《香
港回归条例》、《立法会条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
条例》的工作。

8.律政司司长向议员简介她在律政司1997至98年度的
政策纲领內作出的新承诺,并指出香港在双语立法、
推广法庭使用中文、设立独立的终审司法管辖权及发
展普通法各方面正迈步向前。

议员提问

9.对于当局建议设立工作小组,专责检讨现有法例,
以解决用语不一致和含糊不清的问题,刘健仪议员质
疑该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双语法例咨询委员会刚完成
审议法例译文的工作。律政司司长回应时澄清,设立
工作小组并非只是为了研究该等问题,该小组亦会处
理其他事项。她解释,鉴于香港的立法历史源远流长
,现行法例中或许有很多地方存在用词不一致和含糊
不清的问题,这情况不难理解,故此,理想的做法是
以浅白的现代用语重拟有关条文。律政司司长回应刘
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工作小组会订出检讨香港
现行法例的次序,但现时有关细节安排仍有待商定。

10. 叶国谦议员询问律政司需否增加人手,以便就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提供法律意见。律政
司司长回应时解释,律政司会在日常工作安排中腾出
人手应付此项新服务承诺引起的额外工作量,而律政
司现时并无计划为此事增加人手。

11.叶国谦议员进一步询问,律政司将如何与由政制事
务局成立 、并由政务司司长出任主席的督导委员会合
作,推广《基本法》。 律政司司长解释,律政司已积
极推广《基本法》和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
称“香港特区”)的实施,以提高公务员对这方面的认
识。举例而言,律政司曾协助公务员培训处开办《 基
本法 》训练课程,以及制备有关的推广材料。律政司
司长强调 ,律政司会全力支持由政务司司长率领的督
导委员会, 并提供所需的资料及专业知识,以协助该
委员会筹办训练课程。

12.黃英豪议员询问政府有否订出合并律师及大律师两
系法律专业的时间表 。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除非
两系法律专业达成共识和一致要求合并 ,否则政府不
会如此行事。她表示,政府不会单方面订出时间表,
亦不会强行按该时间表行事。

13.黃议员进一步询问,律政司有否设立任何机制,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及
其下的基本法委员会保持联络和合作 ,以便律政司可
更有效地履行其向政府就《基本法》提供专业意见的
职能。律政司司长回答时解释 ,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
把在香港特区通过的任何法例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因
此,现时已有机制供律政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律政
司司长表示 ,香港特区政府亦与基本法委员会保持紧
密接触 ,并会就与《基本法》有关的事宜提出意见予
委员会考虑 。不过,有关事宜的最终决定权在基本法
委员会。

14.胡经昌议员希望得知在律政司內设立司法互助组的
目的及该小组的职能。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解释,司法
互助组会处理本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之间就民事及刑
事个案提出相互法律协助的要求。该等工作现时是由
律政司內不同科别负责,而此安排有欠理想。律政司
司长认为有必要设立司法互助组,集中处理有关工作
和加强司法互助服务。律政司司长向议员简介司法互
助服务的各个范畴后指出,司法互助工作量已大幅增
加,引渡及条约组和追讨资产组提供的法律意见总数
由 1994 年的1 176项增至1996年的2 075项。她又提述
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达成协议,以便执行司法互助
工作的情况。律政司司长表示会在讨论议程第 V 项时
,进一步解释司法互助组的运作详情。

15.律政司司长回应胡经昌议员的其他提问时解释,在
內地设立模拟法庭及进行模拟审讯的目的,是提高內
地对香港特区的法律及法制的认识。首次模拟审讯已
编排于1997年12月在北京进行,其后亦会在上海、大
连、昆明、广州及深圳等地进行模拟审讯。

16.刘健仪议员关注到,部分商业制作的电视剧集未必
能准确反映法律制度的运作,并询问律政司会否在此
方面向剧集监制提供协助。律政司司长认为有关责任
在电视台本身。如果它们制作的节目有误导成分,便
会受到市民批评,而律政司亦可把其意见告知有关电
视台。刘议员询问电视台是否知道它们如对法律制度
有任何疑问,可寻求律政司的意见。律政司司长答允
核实此项安排。

(会后补注:律政司司长的覆函已随临立会CB(2)517号
文件发出。)

17.廖成利议员询问,律政司需要多少时间才可把香港
法例的修订编注入互联网,而律政司在其间会采取何
等措施,让互联网使用者知道有关条文并非最新版本
。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律政司的目标是在香港特
区法例的修订条文制定后2至3星期內,在互联网上提
供新版本。她会考虑在有关条文的文本未更新前,在
条文旁边划上某些记号,显示该等条文已经修订,但
网页上的条文文本尚未更新。

(会后补注:律政司司长的覆函已随临立会CB(2)517号
文件发出。)

18.律政司司长回应廖议员所提有关律政司日后工作量
的问题时表示,由于要应付临时立法会的立法工作、
法律适应化计划,以及为香港特区1998年及2000年的
选举提供法律意见和草拟提交予立法会的法例等,律
政司的工作仍会相当繁重。

II.通过1997年9月8日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407号文件)

19.1997年9月8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0.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11月10日下午4时30分举行。委
员并无提出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主席表示,委员稍
后如有任何建议,可通知秘书。

21.主席告知委员,1998年1月至3月的会议日期如下 ─

1998年1月12日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9日

IV.在法庭上使用中文方面的资源
(临立会CB(2)408(01)号文件)

22.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其办公室拟备的文件载述推
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最新情况,并提供关于司法机构
在实行该计划上可运用的资源的资料。推行在法庭使
用中文方面的资源可分为两大类 ─

  1. 直接开支:主要用于支付法庭传译主任职系的员
    工费用;及

  2. 间接开支:主要是装置设施的费用,以便改善法
    庭服务及有助法庭使用中文。
23.司法机构政务长解释,司法机构推行法庭使用中文
计划的目标,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各级法院建立一
套双语法庭制度,使法庭可采用中文或英文审理案件
。她指出,司法机构不会强行要求当事人及律师使用
中文。至于选用以何种语文审理案件,决定权在法官
,而其主要考虑因素是要确保法庭可公正而快捷地处
理案件。

24.严元浩先生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律政司全力支
持在法庭使用中文,并已在多方面提供支援,例如就
法庭使用中文为政府律师举办训练课程、把香港法例
译成中文,以及出版英汉法律词汇,为法官及司法人
员进行中文审讯提供有用的工具。

25.叶国谦议员察悉,在较高级法院(土地审裁处除外)以
中文进行聆讯的案件不多,平均只占案件总数的10%左
右。他询问,比率偏低是否因为以中文审案的轮候时间
较长,以致有关使用者不愿选择使用中文进行法庭审讯
。司法机构政务长回答时澄清,使用中文或英文审案的
平均轮候时间大致相若,最多只是相差数星期。各级法
院的代表会每两星期举行一次案件排期会议,监察法庭
的候审时间和确保案件在合理时间內获得审理。应叶议
员的要求,司法机构政务长答允提供关于各级法院以中
文及英文审案的平均轮候时间的资料。( 会后补注:有
关资料已随临立会 CB(2)487号文件发出。)司法机构政
务长表示 , 案件因为以中文审理的轮候时间较长而改
以英文审理的情况未有发生。

26.司法机构政务长进一步解释,较低级法院较多采用
中文聆讯可能与案件的性质有关 。 她表示,由于较高
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通常涉及法律观点的爭辩 ,因此参
与审讯的各方可能倾向采用英文进行聆讯 。另一方面
,较低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般关乎事实的爭辩,因此
,有关方面或许认为以中文进行聆讯会较为恰当。

27.叶国谦议员进一步询问,司法机构有否任何计划提
高在较高级法院以中文聆讯案件的比例。司法机构政
务长解释,虽然司法机构致力推广法庭双语制,但在
个别案件选择采用某种语文审案的权力在于法官。司
法机构只是担当辅助角色,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在
法官决定采用以中文此种法定语文进行聆讯时,案件
可以中文审理。因此,司法机构并无计划采取任何措
施提高使用中文审案的比率。

28.黃英豪议员询问,司法机构有否预计普通话日后在
法庭作为法定语文的使用率,以及有否计划培训所需
的传译员。司法机构政务长回答时表示,高等法院已
有使用普通话进行审讯的案件。她解释,司法机构并
无界定中文为粵语或普通话,因为两者均获接纳为可
在法庭上使用的法定语文。若法官决定采用普通话审
理某案件,而参与审讯的各方,例如证人或法官在使
用普通话沟通方面有困难,则司法机构可安排法庭传
译主任提供传译服务。司法机构政务长补充,司法机
构正为所有华籍法官和有兴趣的非华籍法官及司法人
员提供普通话训练课程,因为他们或需接触只懂普通
话的市民。

29.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张汉忠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目
前,以中文审理的案件多用粵语进行。迄今并无规定
陪审员必须通晓普通话。

30.主席询问,司法机构会否保荐所有法庭高级传译主
任修读由北京大学开办的专设法律及语言课程,以及
有关计划的安排。司法机构政务长回答时解释,该等
课程最初在1996年8月试办,只有3名法庭高级传译主
任参加。由于课程颇为理想,司法机构再派 6 名法庭
高级传译主任修读。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司法机构
的初步计划是让中文法律写作技巧已达一定水平的有
关人员修读该等课程。但有关该等课程的长远计划尚
待商定。

31.杜叶锡恩议员置评谓,司法机构应在人员修毕普通
话课程后给予增薪,以鼓励他们学习普通话及修读有
关课程。司法机构政务长回答时表示,相信大部分传
译员会认为获选保荐修读有关课程已表示其工作表现
及潜质获得认同,鼓励作用更大。司法机构政务长补
充,事实上,在司法机构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计划之
前,已有不少法官和法庭人员自发组成学习小组,利
用午膳或工余时间探讨在使用中文方面涉及的各个问
题。她相信大部分人员正积极参与推行在法庭使用中
文的计划。

32.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司法机构
在过去两年曾为外籍法官开办两个粵语课程。她解释
,司法机构的政策是确保每位有意学习粵语及普通话
的人员均有机会学习。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为协助
法官熟习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机构已提供下列支
援 ─
  1. 编制关于刑法及家事法的词汇;及

  2. 进行一连串模拟审讯,评估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审
    讯中,陪审员对以中文宣读的总结词的理解程度。
33.就叶国谦议员的询问,司法机构政务长表示,除高
等法院的13个法庭外,其他所有法庭均已装设数码录
音及逐字誊写文本系统 (下称“该系统”)。在高等法
院余下13个法庭装设该系统的工作将于1998年年中完
成。家事法庭在搬迁至高等法院大楼后,亦会装设该
系统。

34.刘健仪议员表示,在法院推行使用中文殊非易事,
她认为在较高级法院及较低级法院使用中文审案的比
例均令人满意。她询问司法机构会采取何等措施,评
估法庭在使用中文方面现时达到的水准。鉴于马来西
亚在推行双语法庭制度方面遇到不少困难,刘健仪议
员询问当地的经验有否值得司法机构借镜之处。

35.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重申,司法机构无意强行要
求当事人及律师在案件进行审讯时使用中文。司法机
构赞同法官及两系法律专业普遍所持的意见,认为不
宜仓猝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她告知委员,由陈兆恺
法官出任主席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已密切留意
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计划的进展。此外,各级法院的法
官已成立小组,就法庭使用中文一事交流意见及经验
。司法机构政务长指出,各有关方面均认同司法服务
的质素不应因推行法庭双语制而受损。

36.至于外国推行法庭双语制的经验,司法机构政务长
表示,前律政署曾就马来西亚方面的经验进行研究,
并已于较早时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
结果。由于香港与其他国家的社会及文化背景有异,
当时的结论是香港应发展一套切合本身需要及情况的
双语法庭制度。司法机构会与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合
作,订出日后的工作路向。

V.为国际法律科成立司法互助组增设一个首席政府
律师及重新调派两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临立会CB(2)408(02)号文件)

37.国际法律专员(下称“法律专员”)向委员简介政府
当局的文件初稿,当中建议在律政司增设一个首席政
府律师常额职位,掌管新设的司法互助组,并载述其
他有关的人手安排。他解释,建议的安排实为必要,
因为 ─
  1. 司法合作的要求(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方面)一向由
    律政司內不同科别负责,以致处理有关工作的
    效率未如理想;及

  2. 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不满意现有安排,它们属意
    设一个联络点,以便跟进他们的要求。
38.叶国谦议员察悉,当局在1994年已提出有需要设立
司法互助组,他并询问政府当局为何现时才建议成立
司法互助组。他又提出意见,表示该文件载述的司法
互助工作量似乎不足以支持设立一个司法互助组。他
要求律政司提供更多资料,以证明工作需要由建议的
人力负责。

39.法律专员回应时解释,该项建议在1996年首次提交
立法机关。当时有议员质疑开设有关职位是否言之过
早,特别是考虑到实施香港可能与其他地方洽商的司
法互助协定所需的一切法例尚未制定。由于香港当时
仍可藉英国法例实施有关安排,而英国与外国司法管
辖区签订的双边协定亦适用于香港,因此律政司决定
其首要工作是确保所需的法例得以制定,以实施各项
协定。因是之故,《逃犯条例》、《刑事事宜相互法
律协助条例》及《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均已于去年
制定。由于有关的赋权法例已然就备,故现时有必要
开设一个职位掌管该组别,以及由律政司其他科别重
行调配两个现有职位至建议成立的司法互助组。

40.法律专员强调,考虑因素不只是司法互助组的工作
量,亦应包括律政司处理有关工作的能力及效率。他
又指出,有必要设立一个专责部门集中处理有关司法
互助的要求,因为很多与香港在司法互助方面有接触
的司法管辖区均能提供一个联络点,以便处理香港提
出的要求。他认为,倘若不设立司法互助组,则要求
香港提供协助的外国司法管辖区会认为香港特区处理
有关工作的模式有问题。

41.叶国谦议员同意,为外国司法管辖区提供一个联络
点,以便处理司法互助的工作,会有助提高工作效率
。但他察悉,附件1载述的工作量数据似乎未够详尽,
故要求律政司就日后将由该组别负责的工作量提供进
一步资料。法律专员回应时澄清,附件 1 的统计资料
只关乎引渡工作。他请委员留意载于该文件附件2至5
的有关列表,并指出在本年內已获处理的司法互助案
件迄今合共约为70宗。

42.杜叶锡恩议员对该建议表示支持,因为该建议有助
提高处理司法互助工作的效率。她询问在设立司法互
助组后,会否加快与尼日利亚、哥伦比亚及其他非白
人国家洽商的程序,以便将提出申请的犯人送回本国
服刑。法律专员回答时指出,在国际法律科之下设司
法互助组,是因为该科负责洽商关于移交被判刑人士
、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的协定的工作。因此,在该科
之下设司法互助组肯定会加快洽商过程及处理个别要
求的工作。法律专员指出,在认定与哪些国家洽商移
交被判刑人士的协定时,律政司会根据有意寻求移交
的人数决定先后次序。他保证,律政司在认定与哪些
国家进行洽商一事上并无任何歧视,而律政司正寻求
中央政府授予更大权力,以便与更多国家洽商协定。

43.刘健仪议员亦表示支持设立司法互助组及开设建议
的首席政府律师职位。她促请政府当局与內地就司法
互助事宜作出安排,因为此事对香港极为重要。

44.至于司法互助组开始运作的时间,法律专员告知委
员,在会上讨论的建议将在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1997
年 11月 5日的会议上提交,并在11月底提交财务委员
会。有关建议倘获通过,司法互助组会在1998年首季
成立。律政专员回答刘健仪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律政
司会內部晋升人员填补建议开设的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45.会议于下午6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