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5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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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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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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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律政司法律草拟专员
- 严元浩先生
- 律政司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伍婉愉小姐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律政司司长
- 梁爱诗女士
- 律政司政务总监
- 张学广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律政司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律政司政务总监
- 张学广先生
- 财经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证券)
- 陈秉强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律政司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欧礼义先生
- 律政司政务总监
- 张学广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女士
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委员通过,为免与1997年12月8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
区 (下称“香港特区”)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
“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撞期,下次例会将改为在1997
年12月9日下午 4 时30分举行。至于讨论事项,主席要
求委员尽早将建议送交秘书。
(会后补注:由于委员并无提出讨论题目,原定于1997
年12月9日举行的会议遂予取消。)
II. 法律适应化工作
(临立会CB(2)538(01)号文件)
2. 法律草拟专员向委员简介法律适应化计划的实施情
况 , 该计划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法例得以妥为作出适应
,以符合《 基本法 》。他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 1997 年2月23日公
布的决定 , 香港原有法律除牴触《基本法》者外,将
会获得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 。 人大常委会并订定多项
用以解释香港特区法律的原则,以及列出 24 条不会获
得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的条例 。 此外,法律草拟专员
指出,在 1997 年7月1日制定的《香港回归条例》亦订
明,所有 1997 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均须在作出为使
它们符合《 基本法 》及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而属必要的变更及适应的情况下 , 予
以解释 。 该条例并订明在所有条例中出现的字和词句
应如何解释。
3. 法律草拟专员指出,为确保所有条例的文本与《基
本法 》的规定及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
区的地位一致 , 对法例条文作文字上的修订亦属必要
。他表示,律政司现正检讨全部640条条例,并会进行
必须的立法工作,以修订条例中与《 基本法 》的规定
及香港的新地位不一致的原文。
4. 法律草拟专员解释,根据人大的决定,临时立法会
(下称“临立会”)只应制定香港特区日常运作所必不可
少的法律 。 有鉴于此,政府当局决定在本立法会期內
, 法律适应化工作会集中于制定属必不可少课题的适
应化法例。当局迄今选定了下列8个必不可少的课题:
- 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规定的法律释义,
- 在土地方面与官方有关的提述,
- 以官方名义提起的法律程序,
- 法院及审裁处的名称,
- 驻军,
- 对英国国民及英联邦公民的提述,
- 对外国的提述,以及
- 香港注册船舶的正确船旗。
法律草拟专员告知委员,政府当局希望能在本立法会
期內提交有关该等课题的法案,并在1998至99立法年
度內完成整项法律适应化计划。
5. 曾钰成议员询问,为适应化的目的已在文字上作出
修订的法例与仍未作出修订的法例,在法律地位上有
否不同 。 法律草拟专员回答时解释 ,《 香港回归条
例》订定了一个机制,根据该机制,原有法律得以按
符合《基本法》及香港的新地位的方式解释。例如,
对香港总督或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应分别解释为对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提述。
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按一贯做法,经修订的法例必
须在文字上作出修订。法律草拟专员表示,《香港回
归条例》只可作为释义上的辅助工具,而文字上的修
订则可澄清有关条文的含糊之处。他列举“海外”一
词为例。根据《香港回归条例》,该词可解释为“中
国大陆以外的地方”或“香港以外的地方”。然而,
该词的确实涵义则须视乎有关条文的文意。故此,为
阐明字词的确实涵义而在文字上作出修订是有必要的。
6.曾钰成议员询问当局选定该8个课题的准则为何。法
律草拟专员回应时解释 ,当局是按个别课题的重要性
, 以及相关法例的条文中有否含糊之处而必须尽早作
出澄清来甄选的。
7. 法律草拟专员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该 8 个必不
可少的课题会涵盖更新政府表格及政府其他文件中现
有法院及裁判法院名称的工作。法律草拟专员告知委
员,律政司现正拟备该 8 个课题的适应化法例,相关
法案一经备妥,即会提交临立会。
III.在律政司行政科增设一个首长级‘甲’级政务
官职位及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
(临立会CB(2)538(02)号文件)
8.律政司司长表示,律政司曾提交4项关于在律政司增
设及重新调派职位的建议 。其中一项建议关乎为司法
互助组的成立增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及重新调派
两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 ,而事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
上已讨论过此事。另外两项建议涉及以下编外职位 ─
- 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及两个高级政府律
师职位,为期3年,以协助财经事务局处理有关內
幕交易案件的工作;及
- 增设一个首席政府律师职位、两个副首席政府律
师职位及10个非首长级职位,任期由1998年1月3
日至2001年3月31日,负责处理未来3年各项选举
带来的工作。
律政司司长特别指出,1997 至 98年度预算內已预留拨
款,支付上述3项人员编制建议的开支。
9.律政司司长表示 , 她个人曾提议在律政司行政科增
设以下职位 ─
- 一个首长级‘甲’级政务官职位,职衔为律政司
政务专员;及
- 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掌管发展组。
律政司司长指出,鉴于有需要改善律政司的管理工作
,政府当局已于1996至97年度及1997至98年度预算內
预留拨款,用以在律政司开设一个首长级‘甲’级政
务官职位及一个高级私人秘书职位。
10. 律政司司长向委员简述其个人职务,以说明其职
责极为广泛。她表示,提议开设该首长级‘甲’级政
务官职位,是为了减轻律政司司长的众多行政职务负
担,使其得以专心履行律政司司长的专业职责,特别
是向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提供意见。这样她便可以为
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律政司司长
表示,增设建议的新职位会加强律政司的行政管理,
并提高律政司向立法会交代的程度。
11.刘健仪议员注意到,律政司司长办公室现时的人手
包括一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的首席政府律师
和一位首长级薪级第 2 点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
此外,律政司行政科现时由政务总监掌管,其职级属
首长级薪级第 3 点。她质疑律政司司长在哪些方面需
要由一位首长级‘甲’级政务官提供进一步支援。律
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鉴于律政司內职员为数众多,
总共有 270名律师及超过1 000名职员,涉及人事事宜
的工作十分繁重。律政司司长表示,现时政务总监的
职级不宜处理以下范畴的工作 ─
- 出席财务委员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临立会
事务委员会的会议,阐述建议及解释政策;及
- 处理涉及公共关系、媒界及公众人士的事宜。
12. 刘健仪议员认为无需专为出席财务委员会、人事编
制小组委员会及临立会事务委员会会议而增设一个新
的政务专员职位。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进一步解释,由
于每个法律科别均由职级属首长级( 律政人员 )薪级第
6 点的律政专员掌管 ,故此有必要把建议的新首长级
职位定为首长级薪级第 6 点。若建议增设的新政务专
员与该等律政专员并非属同等高级的职位,他便不能
有效地执行司內的管理工作及与其他科别协调新工作
计划。她解释,虽然新政务专员的工作可由律政司司
长本人或律政专员担当,但繁重的行政工作会令他们
在接获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的要求时,无法迅速提供
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服务。
13.曾钰成议员询问律政司內有否其他新的工作范畴必
须由建议中的新政务专员处理 。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表
示,有关方面过往曾要求律政署 ,即现时的律政司作
出改善 ,例如巩固与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关系。因
此,新政务专员会致力在这些方面作出改善 ,并承担
司內的新工作计划 。律政司司长补充,律政司在主权
移交后面对新的问题 ,在过去 4 个月內已进行过两宗
重要诉讼,分别涉及对临立会法律地位的挑战及《 入
境条例 》的修订,后者仍在进行上诉程序。律政司预
计到未来将有更多此类诉讼 ,因此已成立了一个跨科
别的基本法组,处理新的问题 。在主权移交后,政府
部门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某些政策符合《基
本法 》的要求亦有增加。对于律政司司长的解释,曾
钰成议员认为 ,如要应付司长提及的额外工作,较恰
当的做法似乎是增加各科别的专业人员 ,而非增设建
议的政务官职位 。律政司司长回答时解释,有关工作
的性质涉及律政司內部及律政司与其他政府决策局和部
门的高层次协调 。该等工作应由政务官,而非政府律
师处理 。再者,新政务专员须在员工培训及发展、与
员工协会保持联系,以及处理其他人事事宜(例如本地
化计划)等方面,辅助律政司司长。
14.主席认同律政司处理的法律工作可能会大量增加,
然而,他怀疑司內的行政工作会否同样大量增加,以
致必须增设该级别的行政人员。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解
释,新政务专员须执行高层次的行政职务。她表示,
由于其他律政专员及她本人并非行政工作专才,她很
需要一名经验丰富的政务官负责制订律政司的各项政
策,并与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联络,确保各方面在实
施政策时紧密配合。她进一步综述拟开设的政务专员
、副政务专员( 发展 )及助理政务专员 (行政)职位的职
务,以说明他们在职责及工作上的分别。
15.刘健议议员认为政务专员及助理政务专员(发展)有
关处理传媒及公共关系、律政司的策略性发展及其他
行政职责的工作有重覆。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解释,该
两个职位只是在部分职责范畴上有重覆,在工作层次
上则有不同。
16. 主席表示明白有需要将拟增设的政务专员职位定为
首长级薪级第 6 点,以实施必须取得內部支持的新工
作计划。然而,他对于有否需要在现有的政务总监以
外增设助理政务专员( 发展 )一职有所保留。律政司司
长回应时表示,新政务专员必需得到足够支援,以便
其可履行所有职能。她表示,律政司的工作量庞大,
必须有额外人手方可提高该司的工作效率及表现。
17. 律政司司长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时解释,所
需的政务官职位是额外职位,将会由公务员编制中的
政务官填补。律政司司长回应黃英豪议员的询问时表
示,法律援助署的政务统筹专员的职级属首长级薪级
第 3 点,而法律援助署署长的职级属首长级 ( 律政人
员)薪级第 6 点,相等于律政司各科别首长的职级。
18. 律政司司长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新政务专员
会协助制订及实施律政司內有关人事、本地化计划、
行政管理及策略性发展的各项政策。她澄清,法律政
策的制订及实施仍属律政专员的专业职责。
19.刘健仪议员认为,额外增设两个首长级职位以处理
律政司的行政工作的建议须有更充分理据支持。委员
同意在 1997年11月19日的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会议上
进一步讨论此事 。主席要求律政司司长在期间向事务
委员会提供进一步的理据(如有的话)。
IV.在民事法律科增设一个副首席政府律师职位处理
內幕交易审裁处的工作
(临立会CB(2)538(03)号文件)
20. 民事法律专员表示,政府当局的文件中有关內幕
交易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在 1994 年成立的提述有
谬误,并澄清有关条例所订的审裁处其实是在1991年
成立,但根据条例成立的审裁处是在 1993 年年底至
1994 年年初期间才进行首宗聆讯 。他相信已发出的
文件定稿亦同样有此谬误 。 民事法律专员表示,律
政司此项人事编制建议得到审裁处及财经事务局的支
持,而该建议旨在确保有足够人手使审裁处得以有效
地履行其法定职能。
21.民事法律专员回应王绍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由于
所需职位属编外性质,故此不必按常额职位来填补。
他表示,一般做法是在司內挑选一名人员填补该空缺。
22. 委员对该文件并无进一步意见。
V.为 1998 年及2000年的选举在法律政策科增设一个
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及在法律草拟科增设两个副
首席政府律师编外职位
(临立会CB(2)538(04)号文件)
23. 王绍尔议员询问律政司会否考虑聘请私人执业律师
填补所需职位。首席政府律师(选举)回答时指出,私营
机构內不大可能提供有关工作所要求的专才,因为该等
工作的性质特殊。他表示,律政司內有若干人员具有选
举事务方面的经验,凭他们的专业知识可组成选举事务
小组。政务总监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若有
首席政府律师或副首席政府律师的职位空缺,一般做法
是以晋升或从司內其他科别重新调派人员的方法来填补
。由此而产生的空缺则会由下一级的人员以署任方式来
填补。律政司每年会定期进行招聘,选拔新人员出任政
府律师职位。律政司亦备存一份合适候选人的备取名单
,以填补可能出现的空缺。鉴于所需的额外职位任期为
3 年,该等职位会以內部重新调派方式填补。随后,相
应空缺会由新委聘的人员填补。
24.委员并无提出进一步意见。
25.会议于下午6时1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