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49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3月23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主席)
黃英豪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夏佳理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列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郑明训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律政司

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女士

刑事检控专员
江乐士先生

政务专员
林瑞麟先生

副律政专员(律政司司长办公室)
欧义国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通过1998年2月9日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284号文件)

1998年2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律政司司长举行会议以讨论律政司的检控政策
(临立会CB(2)1263(01)及CB(2)1269(01)至(03)号文件)

2.主席表示,由于公众对律政司司长在《英文虎报》
一案中决定不起诉一名被指称为串谋人的人士表示关
注,因此,事务委员会召开是次特别会议,讨论律政
司的检控政策。

3.律政司司长提述于会上提交的"律政司司长就检控政
策作出的声明"( 下称"该声明" ),并解释其作为香港公
职检控人员所担任的角色,以及其如何为了公众利益
履行职责。她又解释其就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向公众问
责的程度,以及在决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诉时,
其会考虑的因素。

4.律政司司长表示,她虽然要对立法机关负责,但却
不能披露检控决定的理由,这是香港一项悠久的既定
政策。她表示,在1987年 3 月,当时的律政司唐明治
先生曾向前立法局解释该政策。律政司司长强调,该
政策并非香港独有,英国的检察总长及检察长亦一直
遵从相同的政策。

5.关于她决定不起诉在《英文虎报》一案中被指称为
串谋人的胡仙女士,律政司司长向议员保证,在作出
该项决定时,她是完全基于律政司既定的刑事检控政
策,亦绝对依从《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但按照不披
露检控决定的理由的原则,以及不得对审讯中的事宜
作任何评论的原则,她不能披露其在该案中所作决定
的原因。同时,她亦不能披露在该案中决定不起诉胡
仙女士是基于证据不足,抑或基于公众利益,以免谈
及案中的详情及证据。

6.律政司司长强调,她作为律政司司长,必须独立自
主地作出检控决定。她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对被指称
的串谋人不提出起诉有先例可援。她表示,她在很短
时间內单从律政司的商业罪案组已发现过往有13宗对
被指称的串谋人不提出起诉的个案,而且另有两宗相
同情况的案件正在进行中。她继而解释可能出现该等
情况的原因。

7.最后,律政司司长请市民耐心等候,并对特别行政
区 (下称"特区") 的司法制度有信心。她相信,在案件
聆讯期间,市民便可得知案中的证据。她希望在案件
审结后,可以就该案发表公开声明。她又强调,她在
履行宪法赋予律政司司长的检控职能时,不会受制于
外来压力,她并会继续依据法治精神独立自主地行事。

8.刘健仪议员记得,以往亦出现过一些情况,就是在
有关的律政司所作的检控决定受到质疑时,他们会寻
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她询问律政司司长有否考虑就《
英文虎报》一案寻求法律意见。她又要求律政司司长
更具体地解释其决定不起诉胡仙女士所依据的 " 公众
利益 " 为何。她认为,现时因决定不起诉胡仙女士而
引致特区的司法制度受到质疑,此事本身已是一宗与
公众利益攸关的事。

9.刑事检控专员回应时表示,过往遇上案情复杂,而
司內不能提供所需的专门知识,又或是案件涉及司內
职员,律政司则会向私人执业律师寻求另一意见。他
表示,由于《英文虎报》一案正在审讯中,他不能讨
论案中有关详情。他又指出,律政司辖下刑事检控科
的人员经常会行使酌情权,决定是否提出起诉。举例
而言,在1997年的3 000多宗案件中,警方决定不起诉
涉及较轻微罪行案件的年青罪犯,因为警方认为开导
罪犯比提出检控更为恰当。至于公众利益的准则,刑
事检控专员表示,律政司司长在声明中已列述在决定
基于公众利益是否需要提出起诉时会考虑到的若干因
素。他表示,律政司司长不能披露决定不起诉胡仙女
士是基于证据不足或公众利益,正正就是因为要符合
法治精神,以期避免令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到公众审判
。他解释,此原则至为重要,因为该等人士不会有机
会应其被指控的罪行提出证据。他表示,该理念是法
治精神的其中一环,多年以来,它不但在香港的刑事
检控政策內获得彰显,在其他英联邦国家亦然。他认
为不应改变该原则。

10.律政司司长澄清,律政司从沒有表示在《英文虎报
》一案中是基于公众利益而决定不起诉胡仙女士。她
表示,律政司只是表示,有关决定完全基于既定的检
控政策,而根据该政策,证据是否充分及公众利益都
是须予考虑的因素。不过,基于先前所解释的理由,
她不能披露在该两个因素中,哪个才是促成有关检控
决定的原因。律政司司长认为,在《英文虎报》案中
的证据是清晰的,故此无需寻求另一个法律意见。她
强调,律政司须负起决定是否提出起诉的责任,假如
律政司碍于公众舆论压力而寻求另一个法律意见,它
便不是独立运作。

11.刘健仪议员认为,刑事检控专员在回答她的问题时
只引述了年青罪犯及轻微罪行案件为例。她表示,并
非每宗案件均如当前的案件引起公众极度关注,因此
律政司司长值得考虑应否效法以往的律政司而就此案
寻求法律意见。律政司司长回应时指出,当前的案件
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律政司已对《英文虎报》案中的
3 名有关人士提出起诉,但在刘议员所引述的案件之
中,却沒有任何人被起诉。

12.黃英豪议员询问,现时在控罪书中指称胡仙女士为
串谋人的做法会否对胡女士本人不公平。据他所知,
除本案之外,尚有其他对被指称为串谋人的人不提出
起诉的案件,故此他询问律政司司长会否采取措施,
保障该等人士免受公众审判,以及检讨不披露检控决
定理由的政策。

13.律政司司长回应时表示,在本案中,由于控罪书內
已披露了胡仙女士的姓名,因此,公众难免会对胡女
士作出评论。不过,由于案中的 3 名被告人即将上庭
受审,她不能就不起诉胡仙女士的决定作出解释,因
为在解释时难免要披露案情及有关的证据。律政司司
长呼吁市民要对本港公开及公正的审判制度有信心。
当该案进行审讯而证据得以公开之时,市民可就案件
作进一步评论。

14.律政司司长回应黃英豪议员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
虽然她极希望承诺在案件审结后会就该案发表详尽的
声明,但她现时却实在不能作出确实的承诺。她解释
,该案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被告人可能认罪及被定
罪或被释放;此外,问题亦须视乎在审讯中披露了多
少证据。她强调,在决定是否就该案作详尽的解释时
,她会严格遵守一项原则,就是尽可能不披露未被起
诉的人士的资料。然而,视乎有否新的证据出现,她
不排除仍有机会检讨该案的检控决定。

15.叶国谦议员询问,关于由警方及廉政公署(下称"廉
署")转介的案件,倘若律政司司长及刑事检控专员对
某宗案件持不同意见,情况将会如何处理。刑事检控
专员回答时表示,由警方及廉署等执法机关转介的案
件繁多,律政司司长或他本人根本不可能一一对之作
出研究及提出意见。因此,当局定出检控政策的考虑
要点,作为处理案件的指引。例如,律政司在1993年
曾发出一份检控手册,载述有关检控政策、程序及法
律的一切事宜。他表示,律政司现正更新该手册,而
新手册会在1998年4月发出。

16.刑事检控专员进一步表示,由于案件为数众多,他
不能把所有案件提交律政司司长考虑及就此进行讨论
,但他会提交某些较敏感、重要及复杂的案件。他亦
有定期与律政司司长会面及讨论案件。两人倘对某宗
案件有不同意见,他会向律政司司长提供个人意见,
但作出决定的责任最终在律政司司长。刑事检控专员
向议员保证,就此案作出检控决定时,律政司已严格
遵守既定的检控政策。律政司司长已确保在检控政策
內所提的验证方法已予遵行,才对案件作出决定。刑
事检控专员表示,他尊重及支持律政司司长的决定。

17.詹培忠议员表示,根据新闻界有关《英文虎报》一
案案情的报道,该案理应由商业罪案组进行调查。詹
议员询问该案为何却交由廉署调查。刑事检控专员回
应时表示,由于该案正在审讯之中,他不宜披露案情
细节。他只可以说,一般而言,若有人向廉署作出投
诉,廉署有权就该投诉引起的事宜进行调查。

18.廖成利议员认为,律政司司长低估了市民对该案的
关注。然而,由于该案正在审讯之中,他同意律政司
司长不应披露案中详情,但在案件审结时,律政司司
长应详细解释律政司为何只起诉 3 名有关人士而非在
案中被指称为串谋人的所有人士。廖议员又要求律政
司司长检讨在控罪书中披露被指称为串谋人但却未被
起诉的人士的姓名是否公平,因为此举亦会令有关人
士受到公众审判。他又询问,在该案中,律政司司长
及刑事检控专员的意见是否大相迳庭;若然,律政司
司长有否考虑寻求另一个法律意见。他进一步询问,
若最终发觉律政司司长对该案所作的决定有错,律政
司司长会否道歉。

19.律政司司长回答时重申,律政司不披露在审讯中的
案件的详情是一项既定原则。她认为市民对该案表示
深切关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在"港人治港"的制度下
,香港人对政府有较大的期望。但她希望市民在批评
政府时,先要更清楚了解有关的政策。

20.律政司司长解释,对案件中所指称的串谋人不提出
起诉的理由很多,例如:该人不在司法管辖区內、该
人已死亡、该人会成为控方证人,以及基于证据不足
或公众利益的原因,起诉该人会与刑事检控政策相牴
触等。她又解释,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被控
人有权知道其所涉罪行的要点。因此,如果指控 A 君
与B君串谋,即使基于种种原因B君本人未被起诉,在
控罪书中亦要公开B君的身份。

21.律政司司长又澄清,她与刑事检控专员对《英文虎
报》一案并无爭议。她表示,在作出决定前,两人曾
就该案进行讨论。律政司司长表示,她已就该案作出
最后决定,且会负起全部责任。

22.律政司司长表示,她现时不能确实承诺在案件审结
后会就该案发表详尽的声明,因为须视乎在审讯期间
披露了多少证据。她要求市民耐心等候,因为待案件
进行审讯而证据得以公开时,他们可进一步作出判断。

23.杨耀忠议员提述《检讨律政署刑事检控科决策程序
工作小组报告书》( 下称"报告书" )的第5.6段,并质疑
律政司就此案拟写廉署的声明时有否疏忽,因为当中
的措词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事。他质疑律政司拟写廉署
声明的方式是否符合其所引述报告书段落所订的原则。

24.刑事检控专员回应时表示,正如律政司司长所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提及未被起诉的串谋人姓名实为无
可避免,而律政司司长已列举出现该等情况的例子。
他表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明确指出,被指控干
犯某罪行的人有权知道其所涉罪行的要点,这是一项
基本的法律原则。在审讯中,尤其是串谋案件的审讯
中,经常会出现控方受到压力而要披露对被控人提出
各项指控的范围,以便被控人可准备作出抗辩。因此
,提及未被起诉的串谋人姓名实为无可避免,正如在
律政司司长所提述过去13宗串谋诈骗案的情况一样。
但刑事检控专员强调,公开讨论为何不检控未被起诉
的串谋人对维护司法精神的大前提并无好处,若要维
护司法精神,刑事检控政策便必须获得遵行。他又指
出,倘有较多时间,律政司当可找出更多其他种类的
串谋案件,以证明无论在香港,以至整个英联邦,均
不时有必要提述未被起诉的串谋人,以便确实被控的
人可知道其需予答辩的案件所涉及的范围。

25.律政司司长提述律政司在1998年3月18日及19日发
表的声明,当中已解释不披露检控决定的理由是一项
既定的原则。但她认为有必要改善律政司与市民之间
的沟通,例如律政司应预早解释该项不作披露的原则
,以及为何在某案件中被指称为串谋人的人未必会被
起诉。但她认为,碍于案件在审讯期间不得披露案情
及证据的原则,她不能提及案情细节及所涉及的证据
,因此,不论她作何解释,传媒及市民都不会满意。

26.王绍尔议员表示,较准确的说法是《英文虎报》一
案经传媒广泛报道后,引起了市民更大的关注。他询
问可否要求廉署提交有关该案的调查报告予事务委员
会讨论。主席回应时提出意见,指召开是次会议的目
的只是讨论律政司的检控政策,因此,他不支持王议
员的要求。法律顾问应主席邀请置评时表示,该调查
报告并非是次会议的议项。

27. 会议于下午5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