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家庭法律委员会
就家事法庭迁往
湾仔法院一事
提交的意见书

1. 背景简介

事务委员会上次讨论家事法庭的问题,是在3年多
前(即1994年5月至6月期间),当时议员不但关注家
事法庭的行政问题,且亦关注其时位于湾仔法院大
楼的家事法庭环境恶劣的问题。律师会、大律师公
会及家庭法律协会就此提交了一份联署意见书,指
出家事法庭的各种问题。司法机构因应事务委员会
的建议,成立了一个联合工作小组,检讨与婚姻法
律程序有关的常规及程序,该工作小组由夏正民法
官担任主席。工作小组在1996年年中向首席大法官
呈交报告。为了改善家事法庭的实际环境,司法机
构政务长作出安排,将家事法庭暂时迁往最高法院
大楼14楼。

附录1: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及家庭法律协会于
1994年5月4日提交的联署报告书
附录2:《英文虎报》于1994年2月4日刊载的报道

2. 家事法庭迁回湾仔法院大楼

司法机构政务长在1997年6月2日告知律师会属下的家
庭法律委员会,家事法庭将于1998年7月迁回湾仔法
院。委员会成员应司法机构政务长的邀请,在1997年
6月14日前往参观拟用作家事法庭新址的地点,即湾仔
法院大楼阁1楼、阁2楼及1楼。委员会检讨过现有的各
项设施后,在1997年6月16日向司法机构政务长提交详
细意见,阐述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改善之处。

1997年7月18日,各个使用法庭的组织及机构(包括律师
会、司法机构、大律师公会、法律援助署、家庭法律协
会及社会福利署)与司法机构政务长的代表Keith Batstone
先生举行联席会议。Batstone先生在会上表示,家事法庭
迁回湾仔法院未必是永久的安排。他一再表示现时设于1
楼的4个法庭,面积及陈设均不能改动,因为区域法院日
后可能要使用该等法庭,司法机构政务长办公室希望在
此方面能够尽量保留弹性。他表示,各有关组织及机构
只有1星期时间提出其他意见。

司法机构政务长现时提出的建议,在法律执业者眼中不
过是权宜措施,设立家事法庭的整体问题显然须予检讨
。根据现时的安排,家事法庭会占用湾仔法院大楼阁1
楼半层、阁2楼半层及1楼全层 总面积仅占整座大楼的两
层。

家庭法律委员会于1997年7月22日致函司法机构政务长
,全体委员一致表示不满,因为当局不但至今仍未就此
重要事宜进行咨询,而且定出如此短促的期限,更令各
有关方面难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附录3:家庭法律委员会于1997年6月16日致司法机构政务
长的函件。

3. 日后工作路向

  1. 家庭法律委员会研究此事后认为,尽管当局已
    就有关家事法庭常规及程序的投诉作出检讨,但设
    立一个真正的家事法庭此问题仍未解决。家庭法律
    委员会认为应进行全面检讨,而日后工作的路向最
    好是成立另一个肩负重任的工作小组(类似由夏正民
    法官领导的一个小组),专责研究真正的家事法庭的
    长远需要,包括提供完善设施(即设有适当配套设备
    的专用法院大楼)。工作小组主席须由具备此方面实
    际经验的法官出任,而其他成员应包括专业团体代
    表,以及其他经常使用家事法庭的人士。工作小组
    在深入检讨所有事宜后,便可向首席法官提出建议。
  2. 此外,当局必须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家
    事法庭迁回湾仔法院的事宜,以确保各方面均充分知
    悉有关的时间安排。

香港律师会
家庭法律委员会
1997年9月1日

附录1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撮译本,只供参考用)

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及家庭法律协会谨向立法局司
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联署初步报告,论述有关
设立一个公认的专用家事法庭的长远目标,以及改
善现时家事法庭的恶劣环境所需的迫切措施。本报
告分为以下各部分:

在香港设立一个家事法庭

  1. *家事法庭*至今的演变

  2. 家事法庭所面对的迫切问题及解决办法

    1. 法官的数目
    2. 家事法庭的选址

  3. 其他长远的考虑因素

    1. 调停
    2. 照顾保护令
    3. 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

  4. 结论

大律师公会
律师会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

1994年5月4日



A. *家事法庭*至今的演变 1.家事法庭的构思始于1975年,当时由香港女律师协
会及香港妇女协会等团体首先发起,目的是寻找在家
庭法方面富有经验的法官处理家事案件,并以曾受专
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处理社会调查报告。

2.在1975年时,当事人不提出抗辩的家庭案件通常由
地方法院法官在每个星期六早上轮流审理,而附带事
宜则留待宣读判令的法官处理。所有提出抗辩的案件
则自动移交高等法院,一般由少数大法官审理。

3.至1970年代后期,家事案件愈趋繁复冗长,尤其是
涉及管养及经济给养的附带事宜。所有经济给养的申
请均由当时的副经历司(即聆案官)处理,由于此类申请
处理需时,聆案官难以处理日常案件。公众对家庭法
的需求愈来愈大,司法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庭。社
会工作者要应付庞大的工作量,而社会调查报告的质
素往往是其工作表现的指标。

4.1970年代末期,法律界曾要求当时的正按察司贝理
士设立专责处理家事案件的法庭,惟不获接纳。

5.司法部在1983年首次采取实质行动,增设一个专责
审理涉及家庭法案件的法庭。然而,该等法庭的司法
管辖权实际上被削减。地方法院名义上设立了家事法
庭,由两名法官取代聆案官审理家庭案件,其一设于
维多利亚地方法院,另一设于九龙地方法院。所有案
件,不论当事人提出抗辩与否,一律拨归地方法院的
司法管辖权范围,只有涉及监护的案件仍由高等法院
审理。

6.由于此所家事法庭工作过于繁重,负责的法官其后
共增至4名,整所法庭集中设于最高法院大楼。

7.约在1987年,与讼人把法律程序自动移交高等法院
的权利被免除,但仍可提出移交诉讼的申请。在过去
两年,最少曾有两宗案件经家事法庭的法官同意移交
高等法院,但最终由最高法院的前任经历司发还家事
法庭处理。

8.约在1991年3月,家事法庭由最高法院迁往湾仔地方
法院1楼。尽管律师会、家庭法律协会及大律师公会多
次提出反对,家事法庭最终仍是迁往该处。当时的司
法常务官贝士只解释,搬迁是基于行政理由。搬迁后
,由于设施骤减,遂引起家庭法律执业者极度不满。

9.以上综述了家事法庭至今的演变。

B. 家事法庭所面对的迫切问题及解决办法
I. 法官的数目

10.目前,申请由家事法庭处理的个案若需时超过1天,
须轮候约6个月才获审理,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他
法庭的情况更为恶劣。

我们相信这是由于法官不足,而他们又需要处理大
量离婚案件及其他家事案件。该等案件在过去数年
数量激增,由1990年的6 275宗增至1993年的8 626宗。

11.

  1. 家事法庭的法官人数有时由3名缩减至2名;
  2. 现时,家事法庭的法官共有3名,但当其中1人
    休假时,往往无法另找法官接替其全部职务,间中
    导致家事法庭仅余两名甚至1名法官审理案件;
  3. 由于无法另找法官完全接替休假的法官,情况
    遂愈趋恶化。

12.再者,家事法庭的法官每早须处理大量申请,
省阅文件及审理案件的时间十分有限,因此可能
令与讼人感到法官并未仔细考虑其案件。

13.由于家事法庭法官不足,凡不能在原定时间內
完成审讯的案件将会押后,并重头轮候审讯日期,
排期可能达半年之久,对于涉及儿童的案件尤其不
当,更遑论法官在续审时需花上额外时间重新阅读
案件资料。导致此情况,部分是因为案件排期方面
出现问题及审讯时间预算不准确,另外是由于家事
法庭缺乏人手所致。

14.由于家事法庭经常需要处理紧急的单方面申请
,工作更是百上加斤。

15.一般而言,家事法庭的工作量远超地方法院的
正常工作量。

16.鉴于上文所述,现时最迫切的事情是:

  1. 增加家事法庭法官的数目,以便加快处理诉讼
    ,特别是涉及儿童的案件;及
  2. 确保家事法庭法官休假时有法官接替其全部职务。

II. 在湾仔法院大楼的设施及法庭

17.现时拟拨供家事法庭使用的地方与死因裁判法庭
是共用湾仔法院大楼的1楼,该处环境阴沉幽暗,而
洗手间的卫生程度又极之差劣,绝不适宜用作聆讯家
事案件。

18.家事法庭需要在气氛和谐的环境之下运作,故其
选址极为重要,最好能拥有本身的法院大楼,专用
的法庭、內庭及各项相关设施,以便诉讼双方能心
平气和地进行商议及达成和解。但基于实际情况,
我们明白未必能在短期內达到该目标。

19.我们建议即时采取下列措施:

  1. 从速考虑把家事法庭迁回最高法院,因为该
    处的环境较为理想,而地方亦较宽敞;或
  2. 把死因裁判法庭迁至另一楼层,让家事法庭
    占用整个楼层,并以隔板间出一或两个大型的法
    庭,用以审理在公开法庭进行聆讯的案件,同时
    为每名法官提供较大的专用內庭,以供审理內庭
    聆讯案件。该处亦应提供会议室、宽敞的等候地
    方及各项相应的设施。

20.除非能提供适当的处所及设施,否则,香港的家事
法庭只是徒具虛名。

C. 其他长远的考虑因素

I. 调停

21.*Hong Kong Government Mediation Rules*对调停一
词已作出界定,而首席大法官属下的一个委员会在
一份报告书中曾经表示,为*调停*与*和解*作区分
是沒有意义的。

22.在上述报告书中,该委员会建议:

  1. 法庭应积极提倡以调停作为一项程序,而
    该程序可与诉讼程序同时进行;
  2. 现阶段不宜强行使用调停的权力;
  3. 应在香港推行咨询人制度,以便有关的专
    家可就某项技术性事宜向律师或大律师提供协
    助。

不过,该报告书除作出一项相关提述外,并无研究关于
在家庭法律方面的调停问题。

23.当*Looking to the Future - Mediation and the Ground for Divorce* 绿皮书在1994年3月发表时,英国的大法官
以3个月时间征询意见,当中的主要建议包括:

  1. 离婚诉讼案中的夫妇必须亲身出席一次会
    晤,以了解有关的法例、法律程序、婚姻指导
    及调停安排。他们会由独立组织安排进行3次会
    晤;
  2. 离婚申请必须在诉讼双方经过12个月的深思
    熟虑后方会获得批准,其间诉讼双方可就子女及
    财务等事宜作出安排。

24.我们认为应研究在家事法庭采用*调停*程序的问题
,并应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研究下列事项:

  1. 应否硬性规定采用调停程序;
  2. 应在诉讼的哪个阶段开始采用调停程序;
  3. 调停人的资格;
  4. 调停人的训练;
  5. 需否为调停人及社会工作者进行登记;
  6. 调停程序所涉及的金钱;及
  7. 应否考虑委任一名法庭联络主任,协助拟接
    受调停的夫妇向政府及非政机构寻求该类服务。

II. 照顾保护令

25.在裁判法院的少年法庭內,有时会见到年幼的儿童
与触犯不同种类刑事罪行的较年长儿童杂处一室。该
等年幼儿童一般是受到父母虐待,因而获判照顾保护
令。我们质疑上述儿童杂处一室的情况是否妥当。

26.我们建议成立工作小组,研究是否可把该类涉及年
幼儿童的照顾保护令案件移交家事法庭处理。

III. 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

27.我们希望高等法院能设立一个家事法庭。目前,高
等法院只委派1名(有时2名)法官聆讯与监护及其他家事
有关的案件,故家事法庭实质上并不存在。由地方法
院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须与其他民事案件一同轮候排
期聆讯。在现有司法体制中,香港是唯一沒有在高等
法院设立家事法庭的地方。所有与监护有关的案件都
是在最高法院聆讯,但由于种种原因,该类案件已日
趋复杂,理应移交高等法院审理。因此,我们建议在
高等法院成立一个家事法庭,该组将有独立的排案安
排,并会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主理。该名高等法院法
官专责处理与监护及家事有关的案件,故可缩短排期
聆讯的轮候时间,而该名高等法院法官亦将逐渐成为
处理该类案件的专家。

D. 结论:**

28.我们希望以上所述不但能清楚述明现有安排及其不
足之处,并能显示可如何即时改善该制度,使有关各
方均感满意。若当局成立一个包括司法机构政务长及
家事法庭法官的工作小组,我们将愿意加入其中,跟
进有关问题,然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我们相信,立
法局若明确表示关注此事,对改善家庭法律方面将可
提供莫大帮助。我们期待立法局继续给予我们支持与
鼓励,并希望下列事项能立即获得实行:

  1. 在家事法庭起码多委任一名法官负责处理现
    有及持续增加的工作。
  2. 推行一套经改良及具效率的排案方法,以及
    在审讯前进行检讨,确保具爭议性的事项可确实
    获得排期。
  3. 即时承诺为家事法庭提供较理想的地点及改
    善各项相关设施。

大律师公会
律师会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



附录3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律师会用笺)
本函档号:FL0204/97
香港金钟道38号
最高法院
司法机构政务长
戴婉莹女士

戴女士:

关于家事法庭迁往湾仔法院一事

本会属下家庭法律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委员于
星期六早上曾到湾仔法院大楼的1楼、阁1楼及阁
2楼视察。

以下是委员会提出的意见:

1. 法庭的地点

委员会未有机会审阅家事法庭的装修工程图则,
但认为有一点必须注意:拨供家事法庭使用的3个
楼层不宜设置其他法庭或登记处。(阁下想必记得
,死因裁判法庭与家事法庭位于同一楼层。)

2. 升降机

委员会大力推荐把家事法庭设于相连的楼层,即
阁1楼与阁2楼或阁2楼与1楼。上落地下至3楼的升
降机须重新调校,因为现时1楼、阁2楼及阁1楼之
间并无便捷的上落方法,而休息室则位于12楼。

3. 公众地方

  1. 阁1楼的柱身现时以不锈钢覆盖,而阁2楼
    及1楼的柱身则髹上油漆,但白色的油漆现已
    变色。委员会建议用不锈钢覆盖柱身,因为这
    样既可保持清洁,而且有助反射天然光线。
  2. 现时楼顶的高度应维持不变,但照明系统
    应全面更新,因为现有照明极度不足,而且设
    计欠佳。
  3. 现有的桶形塑胶座椅应拆除,该3个楼层的
    公众地方均须设置舒适的座位。

4. 色调

  1. 现时采用的色调应全面改变,暗红色的墙
    身饰板及黑色的地台应拆除。可否考虑多采用
    一些木材,例如木条地台及木面板?
  2. 法庭应采用较为鲜明的色调,不宜采用阴
    暗沉闷的顏色。

5. 儿童地方

由于该处是家事法庭,市民在出席管养权的聆
讯,或在未能找到合适方法照顾儿童时,难免
会带同儿童出庭应讯。因此,当局应认真考虑
在公众等候地方划设一个供此用途的指定范围
,并且提供适当的幼儿设施。

6. 商议地方

  1. 最低限度须设有2个大型会议室及4个
    小型会议室。鉴于该等会议室不大可能设
    有窗戶,委员会建议采用玻璃门 类似在
    最高法院大楼装置的一种。
  2. 除提供会议室外,当局亦应考虑使用
    隔板,提供可作私下商议的地方。此项安
    排有助进行短暂的会议/商议,而且具有
    灵活性,使现时等候地方的宽敞空间得以
    保留。

7. 阁1楼

该处设有一个作装饰用途的露台,现时摆放了一些
盆栽,并有一道由不锈钢枝组成的半身围栏。各委
员认为,若该处日后会用作公众的等候地方,则必
须加设安全装置,防止儿童发生意外。为保留现有
的露天建筑特色,当局应考虑于盆栽前装设一些厚
身的玻璃。如此一来,该处亦可保留天然光线。

8. 阁2楼**窗戶

该处一些可以触及的窗戶,并未设有防止儿童发生
意外的安全装置,此点须予注意。

9. 公众电话

拨供家事法庭使用的3个楼层均应设有公众电话,而
该等电话应设于公众等候地方的尽头,而非设于中央
的柱位,因为对使用电话的市民来说,该处全无私隐
可言。

10. 法庭

若申请暂准判令的双方须出席法庭的现行做法将予废
除,新法庭便无需如现有的法庭一样大。据我们了解
,该处建成的法庭会有6个 司法机构有否考虑增加所
建法庭的数目,因为日后可能有扩充需要? 11. 內庭

法官除有本身的办公室外,亦应有若干专用*內庭*,
可供使用。

家庭法律委员会在未获提供工程图则的情况下,提出
上述各点初步意见。未知司法机构能否在回覆时提供
有关的图则?

委员会认为,鉴于家事法庭迁往湾仔法院事关重大,
当局应尽快安排有关的建筑师出席一次联席会议,并
邀请下列机构派代表出席:

    ‧香港律师会
    ‧法律援助署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
    ‧香港大律师公会
    ‧社会福利署
阁下如认为此事需详加讨论,请随时与本人联络。

执业事务总监 黃淑玲

电子邮箱:dpa@hklawsoc.org.hk
19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