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用笺)
传真文件(2524 3802)
来函档号:CB2/PL/AJLS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
刘汉铨议员

刘议员:

临时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1997年9月8日的会议

事务委员会稍后会就搬迁家事法庭一事进行讨论
,承蒙阁下邀请香港家庭法律协会(下称*本会*)提
出意见,谨致谢忱。

阁下容或得悉,本会曾于1994年初向家事法庭及
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并
于1994年1月31日发表联署报告书,就改善家事
法庭的一般事宜提出建议。据本人所知,该份12
页的报告书会于事务委员会1997年9月8日的会议
上提交予议员参阅。

在3年前,家事法庭由湾仔迁至高等法院大楼。此
项临时措施旨在让当局可以为家事法庭兴建和设
计专用的法院,但令人遗憾和沮丧的是在过去3年
以来,此事似乎并无多大进展。从至今举行过的
会议所知,家事法庭似乎会迁回湾仔,但却沒有
任何专用设施加以配合,而现时更有传闻谓迁至
湾仔区域法院大楼亦属暂时之举。

香港特别行政区若希望成为一个备受尊重的现代
化司法管辖区,便必须投入时间、人力和物力,
贯彻始终,设立家事法庭。

在委任资深的常任法官处理家事案件方面,一直
有不少问题存在。本会依然认为,家事法庭应有
不少于4名常任法官,而随著工作量不断增加,甚
至连安排简短会晤以处理非正审事宜亦有困难,
当局可能亦须考虑增加常任法官之数。

婚姻诉讼的过程尤为艰辛,故此家事法庭的设施
必须切合诉讼当事人及其代表律师的需要。本会
、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在1994年提交的12页初步
报告书中所提的各项建议在今天仍然适用。政府
当局现时要将家事法庭迁往湾仔法院大楼,但却
未能把握机会改善大楼的设施,并就有关的陈设
咨询本会、律师会、法律援助署、社会福利署、
大律师公会及司法机构,以至取得各方面的同意
,确保所有定期使用家事法庭的人士可对设立该
法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不禁令人惋惜。

本会认为与其仓猝行事,倒不如支持律师会的建
议,设立一个由司法机构、本会、律师会、法律
援助署、社会福利署及大律师公会的代表组成的
正式工作小组,以确保各方面可提出建议,设立
一所真正切合诉讼当事人及法律执业者需要的法
院。在此事上,我们的立场是一致的。就让我们
把握目前的良机,携手协力,在尽可能范围內设
计一个理想的法庭制度。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主席 施瑞玲
19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