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立法会选举 - 选举呈请的处理方法


本文件解释如何处理选举呈请。

2.《立法会条例》订明,呈请人可基于指明理由,向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呈请书,质疑立法会选举的结
果。选举呈请书须在宪报刊登选举结果的日期后两个
月內提交。

3.选举呈请可在公开法庭进行审讯。除非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另有指示,否则审讯须在一名法官席前进行。
在选举呈请的审讯完结时,原讼法庭必须裁定其当选
受质疑的人是否妥为选出,如非妥为选出,则须裁定
是否有另一人妥为选出。

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在本年 1月15 日订立《立法会
(选举呈请)规则》,就规管选举呈请的提交、审理
及终止等实务和程序事宜作出规定。有关规则是根据
既定的过往安排订立,并已于本年 1月21 日提交临时
立法会。

5.有关规则载明,在符合《立法会条例》及规则规定
的情况下,高等法院的实务及程序一般适用于选举呈
请,犹如该呈请是在高等法院司法管辖权內的一般诉
讼一样。选举呈请的任何一方如提出申请并具有充分
理由,原讼法庭可命令尽早审理该项呈请。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政制事务局
CAB C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