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件
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
前言
政府计划设立一个委员会,以督导香港法律制度双语
化政策的推行,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议员该计划的详情。
背景
2.《基本法》第九条规定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3.为配合此项《基本法》条文,律政司已为所有仅以
英文制定的法例制备中文真确本,而现时所有新的法
例则同时以中英两种正式语文草拟。此外,司法机构
已设立法庭双语制度。在这制度下,在法庭上可使用
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双语并用。
4.另一方面,部分法律界人士及前立法局对推行香港
法制双语化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则甚表关注。他们建
议政府考虑设立一个高层委员会,以监督双语法制在
香港的推行。在前立法局最后一次会期完结前,前立
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致函当时的布政司,
建议就双语法制事宜设立一个 " 具高度权力 " (原文为
"high-power")的委员会。
政府的观点
需要一个能顾及全局及各方问题的机制
5.政府与司法机构在详细考虑上述建议后,认为在香
港推行双语法制,会牵涉以下两大类问题—
- 政策性的问题,如:
-双语化的最终目标,以及中、英两种语
文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中的功用和地位;
-推行双语化的适当时间表;
-汲取其他国家推行法律双语化的经验;
以及
-如何在取录和培训法律学生方面,配合
双语化的推行。
在法律及法庭使用中文方面的实务问题,特别
是法律界及大专院校所关注的问题
-法庭常用语句的中译词汇;
-双语法律文件;
-裁决的翻译;
-如何与普通法案例结合;
-为执业律师及大律师在法律和司法方面
运用中文而提供培训课程;
-非双语律师的权益;
-关于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选择所用语言
的指引;以及
-关于法庭传译的问题。
6.司法机构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大
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两间提供法律课程的专上院
校:即香港大学及香港城巿大学,以及律政司的代表
组成,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 ) 正在处理上
文第5(b)段所述的关于法庭使用中文的多项实务事宜。
7.此外,还有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4A
条设立的法律教育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终审法院
首席法官 (或其代表) 出任主席,成员来自法律专业及
两间提供法律课程的专上院校的代表;其职权范围是
就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香港将来对曾受法律教育
或培训的人才的需求,以及满足该需求的方法等问题
向政府提供意见。
8.诚然,很多关于双语法律制度的实务问题现已由上
文第 6 段及第 7 段所述的两个委员会处理,日后也仍
将由它们处理;但政府也认为有需要设立一个专注政
策性事宜的组织,以确保任何政策性方案均能切合当
时的现实情况,使到双语法律制度能够顺利推行。为
此,政府已决定设立一个新的委员会,为 " 双语法律
制度委员会",其职权范围见
附件A。
委员会的组成
9.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律政司、司法机构
、法律援助署、教育统筹局、法定语文事务署及法律
专业的代表,并有不超过三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业外
成员。如有需要,还会邀请学术界 ( 香港大学及城巿
大学法律院系 ) 的代表出席会议。委员会的成员见
附
件 B。
10.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由律政司司长出任主席。委
任律政司司长为主席,显示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
视,以及建立全面的双语法制的决心。
律政司
1998年1月
附件A
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
职权范围
在考虑到《基本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即除某些
例外情况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以及使用中文和英文
作为正式语文 ),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主要国际
贸易及金融中心的地位后,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须就
以下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 明确的法律双语化政策及长远目标;
- 如何达致上述长远目标;
- 如何统筹司法机构、各部门、专业团体及
学术机构的工作,以便在法律双语化事宜上提
高效率、加强效益,并避免任何工作的重叠;
- 在考虑到(a)、(b)及(c)各项之后,如何最能
顾及和保障需要法律服务的人的权益;及
- 推行法律双语化目标所需的资源。
附件B
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的成员
- 主席
- 律政司司长
- 成员
- 大律师公会的代表一名
- 香港律师会的代表一名
- 司法机构的代表一名
- 法律援助署署长或其代表
- 教育统筹局局长或其代表
- 法定语文专员或其代表
- 律政司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代表
- 不超过三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业外成员
秘书
由律政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