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4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BCS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11时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莫应帆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吴清辉议员
胡经昌议员
杨耀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娛乐及电影事务)
蔡钏娴小姐

高级行政主任(一般事务及行政)
范汉秋先生

土木工程署

土力工程处副处长/九龙及新界
贺伟思先生

土木工程署

署理总土力工程师/矿务及石矿
萧江林先生

助理警务处长(支援)
白礼荣先生

机电工程署

助理署长/气体及一般法例
黃肇元先生

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许竞平先生

副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朱文骏先生

海事处

署理总经理/港务
司徒洛基先生

议程第III项

文康广播局局长
周德熙先生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娛乐及电影事务)
蔡钏娴小姐

署理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杨耀声先生
应邀出席者:
电影业代表

猛龙特技
罗礼贤先生

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
丛运滋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主席告知与会者,何世柱议员由于有其他要务,业已退
出本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现有委员13名,会议的法
定人数仍维持不变,即主席加3名委员。

I.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377号文件)

2.1997年9月5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3.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应事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席上的
要求,已提交两份进度报告。一份是关于香港康体发展
局的五年整体发展规划书(临立会 CB(2)345 号文件),另
一份是关于香港艺术发展局的五年策略计划书(临立会
CB(2)385号文件)。

II.管制及规管电影业使用爆炸品事宜
(临立会CB(2)378(01)号文件)

4. 电影业代表丛运滋先生和罗礼贤先生应主席所请,向
与会者讲述电影界人士在拍摄电影时如要使用烟火,在
申请许可证方面所遇到的各项问题。电影业一般只需 6
个月左右的时间便可完成一出电影的拍摄工作,惟当局
处理上述申请需时甚久,而且申请人需向多达 6 个政府
部门申请批准,因此现行的申请程序根本不能切合电影
业在运作上的需要。制片商有见及此,很多时索性不申
请所需的许可证。然而,由于沒有许可证,在电影中使
用烟火的电影工作人员拟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往往遭保
险公司拒绝。因此,丛运滋先生和罗礼贤先生要求政府
简化处理申请的程序,并检讨现行的规管制度,以切合
电影业在运作上的需要。

5. 文康广播局局长表示,政府了解电影业所关注的问题
,现正研究各种可以改善现有规管制度的方法。为解决
非法使用烟火的问题,以及制订一个既能保障公众安全
又能顾及电影业运作所需的制度,政府已决定成立一个
跨部门工作小组,全面检讨现行规管使用烟火拍摄电影
的制度。工作小组将由文康广播局局长担任主席,成员
包括香港警务处、海事处、土木工程署辖下的矿务及石
矿部、机电工程署、消防处以及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影视处) 的代表,而各部门的代表均为首长级人员。该
工作小组在进行检讨时,会征询电影业的意见。

工作小组的工作时间表

6. 文康广播局局长在回应主席的意见时表示,工作小组
在举行首次会议时便会订定检讨工作时间表,并会向事
务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度。他补充说,这项问题涉及多个
决策局的政策范围,包括工务局、保安局和经济局。因
此,在制订建议时,他需要征询各决策局局长的意见。
他促请电影业在这段期间遵守现行规管制度的各项规定。

烟火技术员的注册事宜

7. 副主席在提及电影业代表所关注的事项时表示,由于
在拍摄电影及进行舞台表演时,负责发放烟火的技术员
须向矿务处处长注册,而电影业又沒有任何注册烟火技
术员,故此即使电影业向当局申请在拍摄电影时使用烟
火的许可证,亦必然不获批准。土力工程处副处长/九
龙及新界 (以下简称“土力工程处副处长”)在回应时表
示,政府在这方面其实并无法定注册规定,而土木工程
署辖下的矿务及石矿部在评核每宗申请时所考虑的因素
,包括申请书上所载负责制作特别效果的人士的资格和
经验,以及所选用的物料种类等。拍摄电影及进行舞台
表演所须符合的规定相同。只要有关申请符合各项规定
,当局便会批准申请。由于矿务及石矿部就获发给许可
证的申请个案备存纪录,故此该部存有一份纪录册,载
列负责这些申请个案的烟火技术员。至于当局应否备存
一份法定纪录册,土力工程处副处长表示,政府有需要
考虑各项相关的问题,例如为烟火技术员提供训练等。
这项问题大概会是工作小组所研究的事项之一。

申请在拍摄电影时使用烟火

8. 土力工程处副处长表示,政府自1993年实施规管制度
以来,只收到两份使用烟火拍摄电影的申请。第一份申
请因资料不足不获批准,而第二份申请经由各个有关部
门审核,本已接近批准阶段,但该电影公司最后撤回申
请。副主席表示,据他所知,提交第二份申请的电影公
司本来聘请了一位持有海外认可资格的烟火技术员,来
港负责制作特别效果。以该名烟火技术员所具备的资格
,矿务及石矿部很可能会批准该项申请。然而,由于处
理申请的过程需时太长,该名烟火技术员无法留港等候
\签发许可证,电影公司只好撤回申请,但该出电影最后
仍有使用烟火拍摄。副主席认为这种情况并不理想,并
促请政府解决这个问题,以确保公众安全及方便电影进
行拍摄工作。他认为,负责使用爆炸品或烟火的本港电
影工作者,在制作特别效果方面经验丰富,政府考虑这
类申请时,应当认可他们的经验。

政府其他部门在签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分别承担的职责

9. 警务处、机电工程署、消防处及海事处的代表应主席
所请,向议员简介各部门在签发许可证的过程中分别承
担的职责:

  1. 香港警务处现时并无针对使用烟火拍摄电影事宜
    订定管制措施。不过,任何人士如拟使用经改装
    的枪械及空弹,必须向牌照课申领豁免许可证,
    然后在进行拍摄前3个工作天知会警察公共关系科
    。警务处亦负责调查因使用烟火拍摄电影而导致
    的意外。

  2. 如要在拍摄电影时使用气体燃料,申请人便须遵
    守《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的相关规定。根据《
    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规
    例》,任何气体装置工程均须由受雇于注册气体工
    程承办商(目前约有450间)的注册气体装置技工 ( 目
    前约有 3 400 人)进行。如气体装置设有容水量超过
    130 升的气体储存器,即属应具报气体装置,有关
    的电影公司应向机电工程署申请批准。该署亦负责
    防止易燃气体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排放。鉴于电影
    业关注当局就批核装设及使用应具报气体装置所需
    的时间,机电工程署会考虑将批核的时间缩短。

  3. 消防处负责规管使用及储存危险品事宜。如拟储存
    及使用的危险品份量(爆炸品和石油气除外)超过《
    危险品规例 》所容许的获豁免份量,有关人士便
    须向消防处处长申请危险品牌照。如有关危险品为
    汽油,获豁免申请牌照的份量为20升。

  4. 海事处处长负责签发在水上发放烟火的许可证。海
    事处会在咨询相关部门后才批准有关申请。装载或
    运送烟火的船只须持有海事处所发出的认可声明书
    。海事处会视乎所批准爆破活动的规模,于当日派
    遣巡逻船前赴有关海面巡视,以监察爆破活动的进
    行情况;如有需要,亦会通知水警戒备。海事处曾
    于1996年年中进行检讨,并已简化申请程序,把处
    理申请的时间缩短至少于一个月。海事处辖下的牌
    照事务组备有申请资料及指南可供查阅。
10.议员支持政府当局检讨现行的规管制度。他们认为各
有关决策局和部门应该通力合作,务求将现行的规管制
度加以精简,以切合电影业在运作上的需要。在上述检
讨工作完成前,政府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协调,方便电
影业就拍摄电影时使用烟火事宜取得批准。就此,主席
将会致函各有关的决策局局长,即保安局局长、经济局
局长和工务局局长,促请他们向文康广播局局长提供所
需支援,分别制订长远及即时的措施,以改善现行的规
管制度。文康广播局局长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这项工
作的进展。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主席已于1997年10月8日就此事
致函3个决策局局长。)

III. 管制及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
(临立会CB(2)378(02)号文件)

11.马逢国议员应主席所请,在事务委员会讨论此议程项
目期间担任主席。

过滤不良资讯

12.有关该份讨论文件,一位议员问及使用过滤及标签工
具的情况,以便家长防止其子女接触透过互联网传送的
不良资讯。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政府的一
贯政策,是保持资讯自由流通、保障发表的自由及取用
资讯的自由;因此,政府不会审查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
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亦无须在提供服务时,事先检查
其內的资讯。不过,为保护青少年以免他们接触互联网
上的淫亵及不雅资讯,政府鼓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制订
一套业务守则作自我规管。一套由业界自行拟备的具体
指引将于1997年10月发表,阐明应如何处理传送淫亵及
不雅资讯的问题。文康广播局副局长补充,除有关执行
的措施外,教育青少年善用互联网及鼓励家长指导子女
善用互联网,都是极为重要的步骤。为此,政府已展开
宣传工作,鼓励家长教导子女善用互联网。此外,政府
亦鼓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向订戶免费提供过滤软件,而
这些供应商亦向青少年提供一些特别服务,利用伺服器
过滤不良的网址。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教育署
和影视处已将家庭电脑使用者常用的过滤工具的名单,
上载于其网页內。政府亦鼓励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
其网页內载列上述过滤工具的名单。

13.有关政府在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不良资讯方面所发挥
的作用,文康广播局副局长表示,透过互联网传送的资
讯来自世界各地,要分辨上载于互联网上的资讯源自本
地还是海外,已经越来越困难。鉴于透过互联网传送的
资讯数量庞大,而且网上资讯只会存留一段短时间,政
府根本不可能审查这类资讯。因此,若要主动监察这类
资讯的內容,实在既不可行,亦难有成效。然而,使用
互联网的人士可向有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举报互联网上
的不良资讯,亦可致电影视处的热线举报。按照惯例,
供应商在接获举报后便会展开调查。在这方面,由该行
业自行制订的业务守则即将公布,而该守则将会载列处
理订戶举报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资讯的各项措施。如有
需要,影视处会把有关投诉转介警方调查。

14.至于是否有需要制订行政措施,规管互联网上的本地
不良资讯,文康广播局副局长指出,目前互联网上的不
良资讯仅占少数。本港的互联网行业目前仍处于初步发
展阶段,过多的规管措施可能会妨碍该行业的发展。根
据政府获得的法律意见,《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该条例)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上的淫亵及不雅物品,当局
亦曾根据该条例成功检控涉嫌违例人士。在互联网行业
引进业务守则后一年,政府便会检讨现行规管制度的成
效,届时再决定是否需要修订法例,以便执行规管措施。

最近的案例

15.莫应帆议员提及法院最近就两宗关于互联网上不良资
讯案件所作的判决,并询问该条例是否有漏洞,以致未
能成功检控涉嫌违例人士。文康广播局副局长澄清,迄
今只有一宗个案未能成功检控涉嫌违例人士,该宗案件
涉及发布源自海外的淫亵资讯,而香港对此并无司法管
辖权。在另一宗成功检控的案件中,裁判官确认该条例
內“物品”及“发布”两词的定义十分广泛,足以涵盖
上载互联网的电脑档案或电子数据。政府当局认为,暂
时并无需要修改法例,但政府会根据法院的裁决,检讨
现行的法例是否足够。莫应帆议员认为政府应密切监察
在互联网上传送不雅物品的问题,并应研究各项措施,
以堵塞该条例无法规管境外物品的漏洞。

16. 有关文康广播局所提供文件的附件B,一位议员要求
取得有关海外国家如何规管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资讯的
最新资料。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美国的《
通讯的礼教标准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被裁
定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订案(First Amendment)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

IV.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378号(03)号文件)

17.议员同意关于1997年11月7日会议的下述安排:

  1. 于1997年11月7日上午10时45分与保安事务委员会
    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卡拉OK场所的新发牌制度;


  2. 在上午11时45分举行事务委员会例会,讨论拟议
    引进家庭娛乐中心,以及对游戏机中心发牌事宜
    的影响。
V. 其他事项

《施政报告》简报会

18.议员察悉,文康广播局局长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
举行的简报会,将于1997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立法会会
议厅举行。

1998年的会议安排

19.议员同意1998年的会议安排如下

日期时间地点
1998年1月2日)上午10时45分)
1998年2月6日)上午10时45分)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1998年3月13日)上午11时)


20.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