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7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BCS
临 时 立 法 会
文 康 广 播 事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 1997年9月5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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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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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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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莫应帆议员(主席)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刘汉铨议员
霍震霆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项
-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
-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文化及康体)
- 华陈真妮女士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议程第IV项
-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
- 刘吴惠兰女士
-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 陈育德先生
- 首席电讯工程师(咨询及策划)
- 苏达宽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99号文件)
1997年7月22日的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2.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临立会CB(2)233 号
文件)。该份文件旨在汇报,当局在第八届香港书展举行
期间,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工作情况。
II. 由文康广播局人员简述该局的政策目标
(临立会CB(2)219(01)号文件)
3.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应主席所请,扼要陈述政府当局
所提供文件的要点,并因应议员表示关注的下列事项,
一一作出回应。
文康广播局与两个市政局的关系
4. 一位议员认为,文康广播局与两个市政局之间的协调
工作,过去一直未如理想,尤以文化及康体方面的工作
为然;同时亦一直沒有充分利用各项资源。他询问文康
广播局有否任何计划,加强该局与两个市政局之间的协
调。另一位议员认为,文康广播局与两个市政局在政制
架构上的现行关系,对促进本港的文康发展并无助益。
虽然香港投入文康工作的资源在世界位居第二,但康体
界及文化界一直抱怨当局沒有充分善用资源。她认为现
在是适当时候认真研究此事,以期寻求长远办法,解决
这些存在已久的问题。副主席同意该位议员的意见,并
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有关文化康体事务的整体政策目标,
尤应检讨资源分配、设施管理,以及市民和本地艺术团
体的参与程度。
5.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察悉各议员的意见并解释谓,文
化康体事务的政策事宜由文康广播局负责,而文康广播
局局长亦会在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回答关于两个市政
局工作的质询;尽管如此,文康广播局的权限,却并不
包括两个市政局及其执行部门(即市政总署及区域市政
总署)的工作。她表示,两个市政局为独立自主的机构,
由法例赋权两个巿政局管理辖下文康设施及自行筹办活
动。两个市政局的经费,以及推行工作的款项,均并非
透过文康广播局获得拨款。两个巿政局运用资源的情况
,亦由另一个监管机制进行规管。她阐释谓,若文康广
播局与两个市政局在政制架构上的关系有任何改变,则
整个政制架构及有关法律条文亦须作出相应修订。如拟
作出改变,有关事宜应交由政制事务局而非文康广播局
考虑。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察悉,临时立法会将于1997
年 9 月10日的会议席上就“检讨地区行政”进行议案辩
论,她建议议员届时把握机会,表达意见。一位议员认
为,检讨地区行政的工作需时,政府当局现时应认真考
虑,就规管两个市政局及政府在提供艺术及文化服务方
面运作情况的现行法定架构及政制架构,进行检讨。有
见及此,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可于日后的会议席上讨
论此事。
淫亵物品审裁处
6. 一位议员认为有需要提高淫亵物品审裁处 (审裁处)进
行法律程序的透明度,以便公众得悉审裁处评定类别的
准则。她建议应考虑公开进行审裁处的聆讯。署理文康
广播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呈交审裁处评定的物品
最后可能会被评定为淫亵,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物品
便不得公开展示或发布,故此审裁处公开进行聆讯会有
实际困难。此外,鉴于有大量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
或作出裁决,而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审
裁处须于物品呈交后 5 天內将其暂定类别,因此审裁处
经常须于极短时间內完成工作。公开进行聆讯反会令审
裁处的工作事倍功半。
7. 有关令公众人士更清楚知悉审裁处所采用的评定类别
标准,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告知与会者,经审裁处评定
类别的物品会存放于储存库,市民可以查阅该等物品。
凡物品经评定为淫亵或不雅,审裁处均会清楚指出该物
品属淫亵或不雅的部分。为确保审裁处能反映社会人士
对淫亵或不雅物品所持的标准,审裁委员小组的委员人
数业已增加。
8.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亦澄清,审裁处的角色只是裁定
呈交该处的物品的类别;至于裁定某人是否触犯了《淫
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订的罪行,则属法院的权力
范围。
9. 另一位议员把他以往出任审裁委员小组委员的经验告
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他表示由于时间紧迫,加上有大
量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因此,审裁处公开进行聆
讯会有实际困难。他认为公开进行上诉聆讯的做法更为
切实可行。
10.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察悉议员关注的事项,并答允向
司法机构政务长转达议员的意见,以供考虑。
香港艺术发展局五年策略计划书及香港康体发展局
五年整体发展规划书
11.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应一位议员的要求,答允就香港
艺术发展局的五年策略计划书及香港康体发展局的五年
整体发展规划书,分别提交进度报告。
III. 将于1998年进行的广播政策检讨工作的进度
12.有关电视广播环境的检讨工作将于1998年进行,署理
文康广播局局长向委员会口头汇报这项检讨工作的进度
。她表示,鉴于广播业的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政府将于
1998年检讨广播政策,以期加强业內竞爭,并为巿民提
供更多选择。当局业已开始筹备检讨工作,并已于1997
年 4 月下旬邀请各有关人士及团体,就检讨范围发表意
见。当局预计,检讨范围可望于1997年年底前敲定,咨
询文件则会于1998年首季內发表,征询巿民意见。
13.一位议员关注,香港不同地区的住戶是否均能接驳有
线电视网络,并询问此问题会否纳入1998 年广播政策检
讨的范围之內。她认为,有线电视网络的持牌人应该确
保向其牌照所涵盖范围內的所有住戶提供服务;这点至
为重要。
14.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表示,有线电视网络现时的覆盖
范围,已较其牌照所订明的范围更广。影视及娛乐事务
管理处现正监察有关情况。假如有线电视未能遵照牌照
规定行事,其履约保证的保证金便会遭沒收。据她所知
,有线电视须与屋村的管理公司达成协议,方可为屋村
內的住戶提供有线电视服务,但有线电视在与若干屋村
的管理公司达成协议方面遇到困难。虽然有线电视有权
要求电讯管理局在过程中作出仲裁,但有线电视迄今只
曾要求电讯管理局作出两次仲裁。此外,在接驳有线电
视网络及大厦的公共天线方面,亦有技术上的问题。在
若干情况下,有线电视须在大厦加设公共天线,以接驳
有线电视网络。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认为,从商业角度
而言,有线电视定会尽量迎合其未来顾客的需要,并会
尽量通过磋商解决问题,而不会动辄要求仲裁。
15.议员察悉,当局将于1999年就有线电视的牌照进行中
期检讨。
IV.《版权条例》第82条对利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
统进行广播的影响
(临立会CB(2)219(02)号文件)
16.应主席所请, 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
当局的文件內容。议员察悉,直至目前为止, 只有两
间卫星广播机构(即CNBC及有线新闻网络)根据《版权
条例》第 82 条给予通知,撤销免费再传送其节目的隐
含特许。
17. 一位议员询问,该等通知对现时观看卫星电视节目
的观众有何影响。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表示,现时共
有15 个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持牌人再传送CNBC
的节目予7 000 个住戶,另有 175 个卫星电视共用天线
系统的持牌人再传送有线新闻网络的节目予大约4万个
住戶。至于经由卫星广播(香港)有限公司向本港约50万
戶观众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当局已在其所持的卫星电
视上行/下行牌照作出安排,使现时由卫星电视共用天
线系统营办商免费再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得以延续。这
50 万戶观众占全港观看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住戶的96%。
由于有线电视亦转播有线新闻网络的节目,因此,撤销
隐含特许对现时观看卫星电视节目的观众而言,影响相
当轻微。
18.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告知各议员,政府当局原本建议
押后《版权条例》第82 条的生效日期,直至当局完成有
关政策的检讨工作为止。然而,政府当局的建议最终不
获前立法局的支持,第82条亦由1997 年 6月27日起正式
生效。不过,该条规定,如要撤销隐含特许,须预先给
予 6 个月通知,因此,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的持牌人
仍有充裕时间,与有关的卫星广播机构磋商,另作安排
。一位议员建议,如有观众在 6 个月通知期届满后,认
为难以接受有关的另行安排,当局或可考虑加以协助。
19.议员察悉,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持牌人所担当的角
色,将会成为1998年广播政策检讨的其中一项研究议题。
V.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219(03)号文件)
20.议员同意,下次会议定于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上午
10时45分举行,讨论事项如下
- 管制及规管电影业使用爆炸品事宜;及
- 管制及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
21.议员亦讨论到拟于日后会议席上商议的其他议题的先
后次序。会上同意,日后将按以下先后次序讨论下列议
题:
- 卡拉OK场所的发牌事宜
事务委员会将于日后的会议席上,考虑应否与保
安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卡拉 OK场所
的新发牌制度;保安局及两个临时巿政局现正审
议这个新制度。
- 由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及香港艺术发展
局向事务委员会简述其工作情况
副主席建议,香港康体发展局应获列入该议程项目
之內。
- 检讨文康广播局与两个巿政局的关系
临时立法会于1997年9月10日会议席上就“检讨地
区行政”进行议案辩论后,事务委员会将考虑应
否与政制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检讨文康广
播局与两个巿政局在政制架构上的关系及三者的
职能。
22.一位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讨论报刊报道黑社会
活动的情况。有关这项建议,事务委员会察悉,这项
议题不属文康广播局的职权范围。此事应属于资讯政
策事务委员会的讨论范围。
VI. 其他事项
23.应一位议员所请,政府当局答允提交进度报告,阐
述 1993年发表的《艺术政策检讨报告》所提出事项的
进展情况。
24.主席表示关注,最近有报刊报道,可透过互联网取
得研制爆炸品的资料。他询问,政府当局是否有任何
措施,规管这类资料的发布。署理文康广播局局长表
示,文康广播局的职责,是规管透过互联网传送淫亵
及不雅资讯的事宜;规管互联网上与保安事务有关的
资料,并不属于文康广播局的政策范围。
25.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