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70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BCS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1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财喜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莫应帆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文康广播局首席助理局长(娛乐及电影事务)
蔡钏娴小姐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陈育德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助理处长(娛乐事务)
杨耀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由于主席另有要务,未能出席会议,是次会
议由副主席马逢国议员主持。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544号文件)

2.1997年10月3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事宜

政府
当局
3.有关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事宜
的检讨工作,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向议
员简述政府当局就这项检讨所拟备的
进展报告[临立会CB(2)513(01)号文件]
。议员察悉,由文康广播局局长亲自
担任主席的跨部门工作小组已于1997
年10月17日举行首次会议,并已展开
检讨工作。有关制订短期措施以便电
影业得以奉公守法地制作电影一事,
工作小组认为,现行的监管制度未能
切合电影业在运作上的实际情况,有
需要制订长远的措施,以解决这个问
题。此外,工作小组亦会参照外国的
经验,就规管制度制订全面的建议。
当局现正安排工作小组成员前赴美国
加洲的消防处电影业分组(California State
Fire Marshal Film Industry Unit)作实地
考察,以了解其运作概况。由于当局
需要一段时间,方可制订新的全面建
议,因此政府将于1998年6月向事务委
员会提交工作进展报告。文康广播局副
局长应一位议员的要求,同意在现行会
期完结前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检讨工作的
进度。另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在检讨时
应考虑多项因素,例如公众安全的问题
,以及在拍摄电影的过程中,有否为参
与使用危险品的所有人士投购足够的保
险。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察悉这位议员的
建议。

II.拟议引进家庭娛乐中心及有关游戏机
中心发牌事宜

(临立会CB(2)513(02)及CB(2)526(01)号文件)

4.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应副主席所请,
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所提供的文件[临立会
CB(2)513(02)号文件]的內容。该份文件旨在向
委员会汇报政府制订家庭娛乐中心发牌制度的
进展情况。会上的讨论要点如下:

保护儿童免受滋扰

5.若干议员关注,容许年届16岁以上的人士与
未成年人一起享用家庭娛乐中心的设施,可能
令黑社会份子有机可乘,渗入这些家庭娛乐中
心。他们询问,政府会否采取措施,保护儿童
免受黑社会份子滋扰。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处长在回应时表示,家庭娛乐中心旨在为阖家
及不同年龄人士提供优质而健康的娛乐活动。
虽然滋扰的问题无法杜绝,但据当局的构思,
家庭娛乐中心是大型的娛乐场所,其內所提供
的服务种类繁多。因此,当局认为,相对于现
时部分规模较小的游戏机中心而言,家庭娛乐
中心应可管理得更为完善。

家庭娛乐中心的营业时间

6.一位议员提及持牌游戏机中心商会(该商会)于
1997年9月致临时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函件[临立
会CB(2)526(01)号文件]。该议员关注,当局建议
家庭娛乐中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10
时30分,但游戏机中心现时则须在晚上8时停止
营业;家庭娛乐中心的营业时间较长,会令游戏
机中心的营办商难以与家庭娛乐中心的营办商竞
爭。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
大部分家庭娛乐中心均会设于商场之內,而拟议
的家庭娛乐中心营业时间是因应商场的营业时间
而订定的。鉴于该商会提出反对并作出若干建议
,政府会重新考虑家庭娛乐中心的发牌制度。有
关这项问题,另一位议员则认为,政府为家庭娛
乐中心制订法律架构时,不应理会商业利益的因
素,亦不应意图藉此规管巿场运作。她认为,家
庭娛乐中心的发牌制度应该旨在制订所需的安全
和发牌标准,让该行业有所遵循。文康广播局副
局长回应谓,政府当局的一贯宗旨,是减少不必
要的行政程序,以方便营商。虽然有意经营家庭
娛乐中心的营办商及其他娛乐中心的营办商普遍
支持在香港开设家庭娛乐中心,但代表约六成半
游戏机中心商戶的持牌游戏机中心商会,却改变
当初支持此项新措施的立场,提出反对设立家庭
娛乐中心的计划。因此,政府认为应采取审慎的
做法,先行检讨有关建议及征询该行业和各有关
团体和人士的意见,然后再制订具体的建议。

《游戏机中心条例》适用于家庭娛乐中心的
程度

7.一位议员察悉,该商会建议游戏机中心发牌条
件內有关入场年龄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家庭娛
乐中心。该位议员建议,可修订《游戏机中心条
例》,把游戏机中心分为两类,一类只容许16岁
或以上人士进入,另一类则适合所有年龄组别的
人士。这样便无须单独为家庭娛乐中心而另行制
订一套新的发牌制度。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在回应
时简略解释《游戏机中心条例》的背景资料:该
条例于1993年制定,旨在规管游戏机中心的运作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免受滋扰及免受不良影
响,并避免他们接触那些儿童不宜的游戏类别。
因此,有关游戏机中心的若干规管措施可能不适
用于家庭娛乐中心,因为两者的运作方式和所针
对的顾客对象均有所不同。

8.一位议员询问,家庭娛乐中心与欢乐天地的运
作模式是否类似;若然,可否把家庭娛乐中心列
入适用于欢乐天地的现行发牌制度之下。文康广
播局副局长指出,现时发给欢乐天地的是另一类
牌照,而且欢乐天地不能设置由《游戏机中心条
例》所规管的游戏机。不过,根据政府当局现时
的构思,家庭娛乐中心所提供的游戏设施种类繁
多,将兼备欢乐天地和游戏机中心所提供的游戏
设施。因此,家庭娛乐中心似乎需要申领多于一
张牌照,包括《游戏机中心条例》所规定的牌照
,以及其他条例如《公众娛乐场所条例》所规定
申领的牌照。为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文康广
播局将会征询各有关发牌当局的意见,研究精简
发牌规定的最佳方法。政府当局希望能为家庭娛
乐中心制订一套既可行而用者亦易于遵循的发牌
制度。

9.对于该商会建议为家庭娛乐中心的发牌和运作
事宜另行订立新的法例,一位议员认为,此举无
疑是架床叠屋,令现行有关娛乐场所的发牌制度
更加繁复,因为若干公众娛乐场所可能需要根据
不同的条例申领多张不同的牌照,方可营业。因
此,她促请政府考虑根据政府的*方便营商计划*
,简化现行的发牌规定。长远而言,她建议当局
只应透过一个发牌当局,统一处理各类娛乐场所
牌照。文康广播局副局长同意这位议员的意见,
认为应该简化发牌规定,以及令这些规定更为合
情合理。她表示在落实有关建议的细则之前,文
康广播局需要先行征询各有关发牌当局的意见,
包括两个巿政局、消防处、屋宇署和警方的意见
。一俟落实了具体的建议,政府便会向事务委员
会汇报。

III.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临立会CB(2)513(03)号文件)

10.议员同意在1997年12月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
上讨论以下项目:

  1.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工作;及

  2. 自选影像节目服务。

IV. 其他事项

11.副主席告知与会者,梁刘柔芬议员已由1997
年11月6日起退出本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现
有委员12名,会议的法定人数仍维持不变,即4
名委员,包括主席在內。

12.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4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