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8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BCS, CB2/PL/SE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10时45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 马逢国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 胡经昌议员
*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 刘汉铨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 周梁淑怡议员(会议主席)
程介南议员(副主席)
黃宏发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莫应帆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
* 陈财喜议员

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郭谭佩仪女士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蒲沛亮先生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
郑德荣先生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刘耀华先生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许竞平先生

消防处副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朱文骏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推选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当选为联席会议的主席。

II.卡拉OK场所的发牌事宜
(临立会CB(2)521(01)号文件)

2.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
局就卡拉OK场所发牌事宜而提交的文件的內容。讨论
重点载于下文各段。

拟议发牌计划的规管范围

3.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回应胡经昌议员时表示
,凡经营卡拉OK而并无同时领有菜馆牌照的场所,均
须领取指定的牌照。至于提供卡拉OK服务的已领牌菜
馆的经营者,则只须申请在其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

消防安全规定

4. 消防总长(防火总区)回应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提交
的文件第8段所载的各项消防安全规定,是用以解决灯
光昏暗及设有多个小房间的卡拉OK场所的消防安全问
题,而并非针对已领牌的菜馆。

楼宇安全规定

5.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回应议员时表示,小房间
与內部走廊之间的抗火分隔装置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第9(e)段),是指根据《建筑物条例》的规定,任何可抗
火最少半小时的构筑物。

6. 议员关注到在达到当局提交的文件第9段所载的拟议
楼宇安全规定方面会有实际困难,特别是每个小房间均
须装设紧急逃生门的规定。虽然酒店与卡拉 OK 场所一
样,每层均设有不少房间,但当局并未对前者作出此项
规定。因此,较适当的做法是就內部走廊的阔度订定最
低标准,而非规定装置紧急逃生门。屋宇署助理署长/
专业事务回应时表示,屋宇署正进一步研究该等楼宇安
全规定。该署亦正在研究日本为卡拉 OK 及同类场所订
定的消防安全守则,以便为卡拉OK制订一套切实可行
的楼宇安全规定。屋宇署助理署长 / 专业事务应议员
所请,答允在制订楼宇安全规定时,考虑台湾在此方面
的经验。

公众安全规定

7.关于卡拉OK的公众安全规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指
出,倘领有牌照的菜馆已获发酒牌,便无需就公众安全
规定征询警方的意见。

8.主席指出,卡拉OK场所存在滥用软性毒品的问题。她
询问可否在发牌过程中采取可行措施,以解决此问题。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与警方商讨此事。

执法行动

9.关于现有卡拉OK场所享有的豁免期,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长表示,此举的目的是使卡拉OK的经营者可在为期12
个月的建议豁免期內,完成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工
程,以及申领所需牌照或书面许可。政府当局仍在研究
如何在规定现有卡拉OK场所达到有关安全标准方面作出
弹性的处理,例如应否采取分期实施的方法。

10.由于消防处处长、屋宇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及民政事
务总署署长均非有关卡拉 OK 场所的新法例下的发牌当
局,议员询问是否需要给予他们法定权力,以便进入该
等处所巡查及执行有关法例的规定。保安局首席助理局
长回应时表示,发牌当局 (即两个临时市政局) 将须就卡
拉 OK 场所是否符合新法例所订的消防安全、楼宇安全
及公众安全等规定,征询消防处处长、屋宇署署长及警
务处处长的专家意见。民政事务总署署长作为《会社(房
产安全)条例》下的会所牌照发牌当局,将须负责在根据
该条例注册的会所的经营者所获发给的合格证明书上加
批书面许可。因此,该等部门的人员在提供意见或给予
书面许可前,或须进入有关处所巡查。政府当局会考虑
采纳准许发牌当局转授其进入处所的权力的建议,而不
会在新法例中直接赋予部门主管此方面的权力。

发牌当局处理卡拉OK发牌工作的机制

11. 黃宏发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两个临时市政局成立类似
酒牌局的发牌委员会,专责处理卡拉OK牌照的申请。市
政总署助理署长 (环境卫生)表示处理发牌工作的机制将
由两个临时市政局订定,他相信两个临时市政局必会考
虑现时的发牌架构。

12. 主席询问当局将会如何处理就发牌当局所作决定提出
的上诉。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表示,根据初步建
议,有关卡拉OK牌照申请的上诉机制将与菜馆牌照申请
的上诉机制相似。在有关菜馆牌照的现行上诉机制下,
任何人对发牌当局所作的任何决定如有不满,均可向临
时市政局覆检委员会申请覆核。倘覆核后仍须就发牌当
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有关个案便会转交由一名高等法院
法官担任主席的文康市政上诉委员会处理。

自动豁免遵守卡拉OK发牌规定

13.对于政府当局建议规定现时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
例》领有牌照并设有卡拉OK设施的菜馆,就提供卡拉
OK服务申请在其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以获得当
局进一步的批准一事,议员表示关注。此项建议会对该
类菜馆的经营者造成不必要的滋扰。市政总署助理署长
(环境卫生)表示,规定加批书面许可的目的,是让该等
已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楼宇安全、公众安全及卫生标准
等严格规定的已领牌菜馆,无须就提供卡拉OK服务重
新办理在发牌规定下取得批准的手续。保安局首席助理
局长表示,为加快处理卡拉 OK 牌照或书面许可的申请
,各有关部门将会同时处理该两类申请。市政总署助理
署长(环境卫生)补充,当局预计在正常情况下,已领牌
菜馆的经营者无需经过一段长时间,便可获得当局在其
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

14.议员指出,许多菜馆仅以附带服务的方式提供卡拉
OK设施,而并非以经营卡拉OK为主要业务。由于经
营者已遵守有关菜馆的严格发牌规定,他们实无必要
按照经营卡拉 OK 业务的发牌规定取得上述批准。他
们一致促请当局让该等菜馆自动豁免遵守卡拉 OK 的
发牌规定,以简化有关程序。为免自动豁免领牌的规
定遭到滥用,议员建议以卡拉 OK 设施对菜馆实用楼
面面积的比例,作为获得豁免的准则。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同意在落实有关建议前考虑议员的意见。

制定有关拟议发牌制度的新法例的时间表

15. 关于就拟议发牌制度制定新法例的时间表,保安局
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为期3个月的咨询工作将于短期內
展开。政府当局在制定有关拟议发牌制度的法案时,
会把收集所得的意见纳入考虑范围。政府当局打算在
下一届会期向立法会提交该法案。

16.会议于上午11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8日

(* 亦为临时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委员)

(# 亦为临时立法会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