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提交参考的文件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
淫亵物品审裁处的工作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介绍淫亵物品审裁处(下
文简称「审裁处」)的工作。
设立审裁处的背景资料
2.审裁处是根据于一九八七年制定的淫亵及
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成立,以取代原有的制
度。过往,裁定物品是否不良,全由一名裁
判官根据社会大众的标准而作出决定,该制
度因缺乏代表性而备受严厉批评。政府经广
泛咨询公众的意见后,认为有需要订立一个
较濶层面并可反映社会人士意见的制度,以
评定物品的类别,于是成立一个有民间参与
的淫亵物品审裁处,并委任一名司法人员担
任主审裁判官及不少于两名由市民出任的审
裁委员。审裁处由非具备专业资格的市民出
任审裁委员,目的是使社会人士能参与评定
物品是否有违公众道德礼教标准的工作。审
裁委员必须反映为一般合理社会人士普遍接
受的标准。在决定物品的类别时,主审裁判
官必须考虑审裁委员对社会道德标准的认知
是否合理。
审裁委员
3.审裁处的审裁委员全部都是政府以公开邀
请方式招募,并由首席法官委任。他们来自
不同社会背景及有不同的兴趣,甚能反映社
会民意。审裁委员在性别、年龄和职业方面
的组合,均是按照本港人口结构而审慎订定
的。审裁处现时共有157名审裁委员,有关审
裁委员小组成员组合的资料载于附件。
审裁处的职责
4.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审裁处的
职责主要是就出版人自愿呈交该处的物品,
又或执法机关(警方、香港海关和影视及娛乐
事务管理处)或律政司司长转交该处的物品评
定类别及作出裁决。根据法例,审裁处是唯
一有权裁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的司法机关
,而该处对物品的裁决,只可从法律观点提
出质疑。
评定物品类别的准则
5.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审裁处在
裁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或在评定物品的
类别时,必须考虑以下各项准则:
- 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
教标准;
- 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 如属物品,其发布对象、拟发布对象或
相当可能发布的对象是那些人,或是那一类
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 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该事物正在或将
会在何处公开展示,以及可能观看该事物的
是那些人,或是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及
- 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
內容是否只是掩饰,以使其任何部分成为可
予接受者。
6.此外,审裁处亦设有物品储存库,存放已
获评定类别的物品。如出版人希望更清楚了
解现时评定物品类别的标准,可查看储存库
所存备已获评定类别的物品。
评定物品类别的过程和上诉程序
7.审裁处会首先将呈交该处的物品暂定类别
。为暂定物品类别而召开的聆讯是由一名主
审裁判官主持,并由两名或以上的审裁委员
协助进行。有关的出版人有五天时间考虑是
否对经暂定的类别提出反对。如无异议,该
暂定类别将成为最终获评定的类别。当局会
在两份本地报章刊登评定物品类别的结果。
如有关物品违反所评定的类别或有关发布该
类物品的法定条件,执法机构便会采取适当
行动。
8.如出版人拟反对审裁处所决定的暂定类别
,可以在审裁处公布其物品的暂定类别后五
天之內,要求举行全面聆讯。审裁处会安排
公开举行全面聆讯的日期。出版人可于全面
聆讯,亲自或透过法律代表申述意见。全面
聆讯由一名主审裁判官主持,并有四名先前
沒有参与暂定类别评定工作的审裁委员从旁
协助。在举行全面聆讯之后,审裁处会就有
关物品的适当类别作出最终决定。除非提出
质疑一方以法律观点向更高层次的法院提出
上诉,否则审裁处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决定。
9.在暂定类别聆讯或全面聆讯中作出裁决时
,审裁处必须指出有关物品那部份包含淫亵
或不雅成份。[鉴于上诉庭就最近一宗上诉个
案的裁决,审裁处须就评定类别裁决解释理
由。]
审裁处所担当的角色
10.审裁处提供简便快捷的机制,处理有违社
会风化道德的物品。该处每年评定数以万计
物品的类别,但引起爭论或受到非议的个案
只占少数(平均只有1%)。同时,我们必须明
白,判断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始终是判断性
的问题,因此难免有主观的成份。再者,「
淫亵」及「不雅」是抽象和相对的道德观念
,不能用实际科学方法对待。这些观念会随
着时代、地方及文化而转变。不过,最重要
的是审裁处所作的裁决能够反映社会上一般
合理人士所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在过
去多年,审裁处一直采取贯彻的标准来评定
物品的类别,以下数据足以证明这点:
| 呈交审裁处 评定类别的 个案* | 就审裁处 所决定的 暂定类别 全面聆讯
|
---|
一九九三年 | 1,311宗 | 13宗
|
一九九四年 | 2,301宗 | 27宗
|
一九九五年 | 2,225宗 | 32宗
|
一九九六年 | 1,212宗 | 9宗
|
注:*一宗个案可能包括超过一项物品
未来路向
11.政府曾于一九九五年检讨规管淫亵及不雅
物品的制度,并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审裁处
运作的透明度及该处所作裁决的独立性和代
表性。为搜集社会人士对现行规管淫亵物品
制度的意见,政府将于一九九八年进行一项
大规模的民意调查,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
条例、评定物品类别的制度及现行分类准则
是否恰当,广泛咨询市民的意见。政府会就
该项调查所得的数据,考虑是否有需要在政
策及/或法例上作出修改,以配合社会的期望
和需要。
文康广播局
附件
淫亵物品审裁处
审裁委员小组成员组合的资料
| 数目 | 百分率
|
---|
总数 |
| 157
|
性别 | 女性 | 66 | 42.0
|
| 男性 | 91 | 58.0
|
年龄 | 21-30 | 24 | 15.3
|
| 31-40 | 52 | 33.1
|
| 41-50 | 55 | 35.1
|
| 51-60 | 24 | 15.3
|
| 61-70 | 1 | 0.6
|
| 不详 | 1 | 0.6
|
教育程度 | 小学 | 0 | 0
|
| 中学 | 47 | 29.9
|
| 大专/大学 | 108 | 68.8
|
| 不详 | 2 | 1.3
|
专业/职业 | 学术界人士 | 6 | 3.8
|
| 行政人员/经理 | 37 | 23.6
|
| 从事与艺术有关工作 | 5 | 3.2
|
| 公务员 | 9 | 5.7
|
| 家庭主妇 | 5 | 3.2
|
| 传媒界人士 | 5 | 3.2
|
| 专业人员 | 20 | 12.7
|
| 社会工作人员 | 9 | 5.7
|
| 教育工作人员 | 24 | 15.3
|
| 技术人员 | 11 | 7.0
|
| 白领 | 16 | 10.2
|
| 其他 | 10 | 6.4
|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