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BCSB(CR)9/11/2 (97)Pt7

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会议席上,行政会
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 -

  1. 原则上批准香港电讯VOD有限公司(下文
    简称「电讯VOD」)的申请,并根据电视条例
    将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批予电讯VOD;
    Elmsdale Limited(下文简称「Elmsdale」)及两
    线(香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两线」)所提出
    的申请则不获接纳;

  2. 当局应尽快就牌照的条款及条件与电讯
    VOD商谈,以便拟定牌照提交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正式批准,及达至有关法例及监管
    的要求;

  3. 豁免电讯VOD因属电视条例所指发送声音
    或电视材料的公司而被列为「丧失资格的人」
    的限制;及

  4. 押后决定是否批准星光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下文简称「星光互动电视」)的申请,以待当
    局评估「两线」对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的影响。

2.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知悉,若电讯VOD的
牌照申请一旦获得批准,广播事务管理局(下
文简称「广管局」)会行使电视条例第17E及
17F条所赋予的权力,批准电讯VOD的申请,
准许英国大东电报局(下文简称「大东」)及其
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持有、获取、行使、或导
致或准许他人行使电讯VOD超逾2%的有表决权
股份。

背景和论据

背景

3.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前总督会同行政局
议决,当局采纳本资料摘要附件A所撮述有
关规管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政策建议,以及
在修订电视条例后,发出两个节目服务牌照。

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前总督会同行政
局议决,当局向前立法局提交1996年电视(修
订)条例草案,以落实规管自选影像节目服
务的政策决定,而1997年电视(修订)条例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获通过,成为法例。

5.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发出申请指南
,邀请有意在香港提供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
机构提交建议书,直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
日截止申请日期为止,共接获下列四间机构
的申请书:

  1. 电讯VOD;
  2. 星光互动电视;
  3. 两线;及
  4. Elmsdale。

申请书的审核

6.广管局获邀负责审核所有申请,然后向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广管局根据
申请指南所载的评核准则,已仔细考虑及评
核该四份申请。为利便各议员参阅,现将该
等评核准则转载于附件B。广管局亦有详细
审阅申请机构所提交的一切有关文件、录影
带及补充资料,期间亦安排会见所有申请者
,让申请者讲解其建议,及回答广管局就其
申请的提问。

有关的考虑因素

7.自选影像服务是利用崭新的科技,透过宽
频电讯网络提供数码化互动多媒体服务。世
界多个地方虽有类似的科技测试,但如果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能在今年成功批出节目服
务牌照,则香港将成为全球首个推出商营自
选影像节目服务的地方,而香港作为地区广
播及电讯中心的地位亦会因此而大大提高。

决定

8.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审慎考虑电讯VOD
、两线及Elmsdale所提出申请的优劣及广管
局的建议后,决定将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批予电讯VOD,两线及Elmsdale的申请则不
获接纳。

9.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知悉,电讯VOD除
拟播放电影和电视节目外,亦拟提供家居购
物、家居银行及视像游戏等非节目服务。由
于这些非节目服务并不受电视条例规管,故
有意提供这类服务的公司必须向电讯管理局
局长申领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

10.至于星光互动电视,由于其被指控利用
「两线」机密资料提出申请,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认为应审慎处理,并决定押后考虑
星光互动电视的申请,以便政府评估上述指
控对星光互动电视的申请有何影响。

丧失资格的人

1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决定豁免电讯VOD
因属电视条例所指发送声音或电视材料的公
司(包括其相联者及表决控权人)而被列为「
丧失资格的人」的限制。

12.根据电视条例第2条﹐某些类别的人士及
公司因落入「丧失资格的人」的定义而不能
对持牌人「作出控制」。「作出控制」一词
的法律定义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或其他职位
,或拥有该公司超过15%有表决权股份的实
益拥有人或表决控权人。上述限制可在申请
者已披露所有丧失资格的人的情况下,由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电视条例第8(4)条
予以豁免,又或在引入一名丧失资格的人及
基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而根据该条例第10(1)(f)
条及第11A条加以豁免。在附件A所载的政策
文件和节目服务申请指南內,我们已说明前
总督会同行政局已同意豁免这项限制。

13.电讯VOD已在其申请书中披露所有基于与
电讯VOD的关系而属于电视条例所界定的「
丧失资格的人」的公司和联营公司。根据上
文所载的政策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已批准电讯VOD在申请书所披露的「丧失资
格的人」对该公司作出控制。

不合资格的人

14.根据电视条例,「不合资格的表决控权人
」(泛指并非通常居于香港及居港年期少于7
年的人士)须获广管局批准,始可持有或获取
持牌人2%或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此外,不
合资格的表决控权人不得在一间根据电视条
例获发牌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超逾49%的
表决权,而委派代表或代理人行事的人士,
亦同样受到这些限制。

15.电视条例第17E及17F条规定,不合资格的
表决控权人除非事先获广管局书面批准,否
则其对持牌人所持有、获取,或行使、导致
、或准许他人行使的合计表决权不得达至2%
或以上。限制海外拥有权这项政策的背后目
的,是基于电视是一种具感染力的媒体,足
以影响社会大众,所以规定广播机构须由通
常居于香港的人士控制,理由是预计这些人
士会因应本地人口味及文化而制作及安排节
目。

16.电讯VOD是由香港电讯有限公司 (下文简称
「香港电讯」)间接拥有,而香港电讯的54.23%
股权则由一间英国公司 - 大东拥有。根据电
视条例的定义,大东属于「不合资格」的表
决控权人。因此,电讯VOD已在其申请中要求
广管局根据电视条例,批准大东及其直接和间
接附属公司持有、获取,或行使、导致或准许
他人行使电讯VOD的表决权。

17.广管局在考虑电讯VOD所提出的理由后,相
信电讯VOD将会以一间「本地」公司形式运作
,并会将其日常运作的控制权及管理植根于香
港。关于电视条例规定不合资格的表决控权人
在股东大会中所行使的表决权不得超逾49%,
电讯VOD向广管局保証会严格遵守。因此,若
得到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批出牌照,广
管局便会根据电视条例行使其权力,批准有关
申请。

下一步工作

18.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草拟本已在申请指
南內公布。政府将与电讯VOD展开谈判,就牌
照的条款及条件达成协议,然后提请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予以通过。当局将制订电视(牌照
有效期)令,订明上述牌照的年期,然后提交临
时立法会审议,如无议员提出反对,便可通过。

19.我们将会以书面通知各申请者有关申请的结
果。

公众咨询

20.当局就规管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所作的政策决
定,是经过广泛咨询公众意见后作出的。前立
法局经审议和辩论电视(修订)条例草案后,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予以通过,以执行上述政策。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21.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持牌人须每年缴交按悉数
收回成本方式计算的牌照费。我们已征得当局
批准分五年逐步递增该牌照费至悉数收回成本
。持牌人在首年须缴交牌照费394,590元。

22.持牌人亦须就来自订戶和广告宣传的收
入缴付专营权费。专营权费将按收入比例
增减,而收费率与当局向收费电视广播持
牌人所征收者相同。

宣传安排

23.当局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举
行记者招待会,公布把自选影像节目服
务牌照批给电讯VOD的决定,并会于同
日发放新闻稿。

文康广播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