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会议
供参考之用
临立会CB(2)513(01)号文件
临时立法会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
卡拉OK发牌事宜
引言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介绍拟订的卡拉OK发牌计划。
背景
2.一九九七年年初,一间位于尖沙咀的卡拉OK发生
火警,其后政府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
保安局、文康广播局、市政总署、区域市政总署、
屋宇署、消防处、民政事务总署和警务处。小组的
工作,是从这次火灾汲取教训,并统筹改善卡拉OK
场所消防安全的计划。
卡拉OK场所的现行管制措施
3.现时,除了所在大厦的基本楼宇安全及防火规定
外,当局对卡拉OK场所并无特别的管制规定。然而
,由于本港大部分卡拉OK都在场內提供食物和酒精
饮料,因此,如属下述情况的卡拉OK,它们在卫生
、楼宇和消防方面须受若干形式的发牌管制:
- 经营卡拉OK业务的地方是根据《公众卫
生及市政条例》领有普通菜馆或小食菜
馆牌照;以及
- 经营卡拉OK业务的地方是根据《会社(房
产安全)条例》注册的会所。
4.卡拉OK场所假如不是以上述任何一种形式运作,
可以只凭商业登记证经营业务。
5.工作小组认为,管制卡拉OK场所的最佳方法是订
立法定的发牌制度,对这些场所实施额外的安全规
定。
拟订的发牌计划
规管范围
6.根据建议,所有装设卡拉OK设备让一般市民进入
的场所,不论收费与否,一律须受发牌计划规管。
凡经营卡拉OK而并无同时领有菜馆牌照或民政事务
总署根据《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发出的合格证明书
,则须领取指定牌照。持有菜馆牌照的卡拉OK场所
,须在菜馆牌照上加批书面许可。至于提供卡拉OK
服务的会所,亦须符合拟订的安全标准。
发牌规定
7.建议的发牌计划会涵盖卫生、楼宇安全、消防安
全和公众安全方面的规定。当局会要求所有在发牌
计划实施以后开设的卡拉OK,必须符合新规定。至
于现有的卡拉OK场所,为减少对它们造成的影响,
当局会要求这些场所分期改善安全标准。
(A) 消防安全规定
8.卡拉OK场所须视乎楼宇间格,符合以下适当的安
全规定:
- 每个小房间內装设警钟;
- 设置视听警报系统,在发生火警时中止
音乐,发出警报;
- 在近地面处设置可在漆黑中指示出口方
向的指示牌;
- 每个房间附设出口通道指示图;以及
- 为机械通风系统装设自动停止运作设施
。
(B) 楼宇安全规定
9.屋宇署初步建议的安全规定如下--
- 评估逃生通道是否足够;
- 规定內部走廊的最少阔度;
- 限制往楼梯的直接和行走距离;
- 每个小房间都必须有紧急门作为另一逃
生出口;
- 小房间与內部走廊之间必须设有抗火分
隔装置;以及
- 楼宇的结构必须适当。
10.由于卡拉OK业內人士关注到,在遵行建议的规
定方面会有实际困难,屋宇署现正根据收集的意见
,进一步考虑有关楼宇安全的规定。该署亦正研究
日本的卡拉OK及同类场所的消防安全守则,以便为
这些场所制定一套实际可行的楼宇安全规定。
(C)卫生规定
11.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会规定卡拉OK场所须符
合下列卫生规定:
- 设置洗手间和冲洗设施;
- 为顾客供应足够的新鲜空气;以及
- 在场內装设通风系统。
(D) 公众安全规定
12.现建议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宜获发牌照和有关场
地是否适合用作卡拉OK时,应征询警方的意见,除
非申请人和场地已领有酒牌,因为发牌机关在发出
或续发酒牌前应已征询警方的意见。
执法和制裁
13. 当局会草拟一条新法例,授权发牌机关发牌和
执行有关法例的规定。该法例将授权市政总署署长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消防处处长、屋宇署署长、
警务处处长和民政事务总署署长进入卡拉OK场所巡
查并执行法例。
14.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曾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就
发牌建议咨询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两个
市政局都赞成该项建议,并同意成为日后的发牌机
关。
15.无牌或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将受处分。现
建议发牌机关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任何违
反发牌条件的场所用作卡拉OK,同时亦可申请封闭
令,封闭那些卡拉OK场所。
16.现有卡拉OK的经营者会有12个月的豁免期,以
便配合改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的工程,并申请牌照
或书面许可。
咨询工作
17.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不久便会发出咨询文件
,主要对象是菜馆和卡拉OK业內人士、消防安全和
楼宇安全的专业人士,以及会所经营者,以便收集
他们对发牌建议的意见。咨询期为三个月。
保安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