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就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所提出关乎选举事务的
事项进行商议,并就《施政报告》未有充分顾及与该
等政策范围有关的其他事项,提供意见。
2. 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
交临时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听取对该等建议
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3. 就由临时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
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广受公众关注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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