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0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时间:上午8时30分
地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会议主席)
田北俊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廖成利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麦清雄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伍锡汉先生
列席秘书:
事务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由于主席身体不适未能出席会议,副主席代为主持是次
会议。

2.议员察悉蔡素玉议员已向事务委员会请辞。

(会后补注: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蔡素玉议员其后撤
回其请辞要求。)

I. 政制事务局的工作范围简介

3.政制事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制事务局
下列各个主要工作范畴

  1. 选举安排;

  2. 《基本法》的实施及推广;及

  3.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
    其他內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
选举安排

4.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的目标是确保1998
年5月举行的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1998年立法会
选举)的安排是公开、公平、诚实和为市民接受的。关
于选举安排的工作进展,他表示政制事务局参与的工
作包括

  1. 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制定法例;及

  2. 设立独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为有关选举
    订定具体安排,例如就选举候选人的提名程序、
    选民登记、投票、点票等事宜拟订指引,以及为
    选举进行宣传活动。
5.关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政制事务局局长
告知议员,政府会在1997年年底前派出约20000至30000
人,在全港各区以逐戶上门的形式进行地方选区选民
登记工作。当局会藉此机会核实已登记为选民的人士
的个人资料,例如住址等,并会为这项工作提供足够
的财政及人力资源。至于建议的人手是否足以应付为
逾400万名合资格人士进行登记的工作,政制事务局局
长表示,由于有关工作只涉及探访住戶而非个人,建
议的人手应已足够。当局将会进行宣传,以配合逐戶
上门的选民登记工作。如在初次探访时有关住戶刚巧
外出,当局会派员再次探访,这与人口普查所采用的
安排相若。一位议员指出,在过往各次人口普查中,
政府从来沒有派员到其居所探访。政制事务局局长答
应向政府当局反映此事。

6. 关于选民重新登记的问题,政制事务局局长澄清,根
据最近制定的《立法会条例》,已登记的地方选区选民
无须再次登记,因为名列 1997年 6月的临时选民登记册
內的选民会自动转移至 1998 年首份临时选民登记册中。
然而,这项*滾存*安排并不适用于已登记的团体选民获
授权代表。团体选民须提出申请方可获纳入选民登记册
內。此外,在1998 年立法会选举中,被委任为获授权代
表的人士必须是地方选区的选民。

7. 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由于第一届立法会选举会
在1998年5月底举行,当局预期在1998年2月或3月进行选
举委员会的选民登记工作,然后在1998年4月初组成选举
委员会。

8. 关于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有何机会向市民简介其政纲一
事,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香港电台及各电视广播公司
过往均有举办候选人论坛。此外,候选人亦可使用社区
会堂,进行竞选活动。

9. 一位议员询问政制事务局与民政事务局在选民登记方
面如何分工,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答时解释,政制事务
局主要参与政策及统筹工作,而民政事务局则负责各项
具体的实施安排。

议员的建议

10.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实行自动选民登记措施,
凡年满18岁申领香港身分证的人士,均自动登记为选民
。如此一来,所有合资格的人士便会逐渐登记为选民。

11.一位议员关注是次选举的选民登记时间较1995年立法
局选举为紧迫。为使各个功能界别,特别是 9 个新增功
能界别的选举有较高的选民登记率,他建议当局派员到
每间公司,进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工作。另一位议员
表示,根据过往经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表格非常复
杂,应予简化。

12.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告知市民,选民登记的期限并
非只限于进行逐戶登记的期间,这点相当重要。合资格
的人士可在全年任何时间登记为选民。另一位议员补充
,有关的宣传活动不应只限于地方选区选举,针对其他
选举界别的宣传工作,亦应同样获得重视。

13.一位议员指出,在以往的选举中,曾有关乎候选人以
反面宣传、擅用他人名义及散布假消息等方法进行竞选
的投诉,他促请当局对竞选活动作出规管。政制事务局
局长回应时表示,选管会会制订进行选举的指引。另一
位议员认为,选管会的指引亦应包括如何处理曾转介廉
政公署,但因与舞弊及非法行为无关而不受理的投诉个
案。

14.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保证,他们的建议会适当地转
交政府当局及选管会考虑。

《基本法》的实施及推广

15.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制事务局负责实施及推
广《基本法》的工作。《基本法》所订明的事宜,包括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政治结构和制度,以
及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政制事务局负责

  1. 就全面落实《基本法》的事宜向其他决策局和部门
    提供意见;

  2. 就香港特区政府依照《基本法》有关条文履行作出
    报告的责任的安排,向其他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
    。举例而言,下述事宜须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1. 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委任
      ;及

    2. 香港特区制定的法例。

  3. 统筹《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在香港特区实施的事宜;及

  4. 协调推广《基本法》的工作。
16.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考虑成立一
个由政府官员及非官方成员组成的督导委员会,负责推
广《基本法》。他补充,公民教育委员会过去一直致力
提高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而该督导委员会亦会统
筹各政府部门及志愿团体在推广《基本法》方面的资源
运用事宜。

17.一位议员认为,当局应为高级公务员举办有关《基本
法》的训练课程及研讨会,并邀请法律专家或基本法咨
询委员会的委员出席。政制事务局局长澄清,政府一向
均有为公务员举办有关《基本法》的训练课程,日后亦
会继续举办这类课程。

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门
间的关系


18.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制事务局现时充当香港
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各个內地省市政府部门之间
的主要联络点。在安排內地与香港特区政府官员互访方
面,该局亦担当积极的统筹角色。此外,该局会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协调处理关乎
香港特区外交事务的各项事宜;至于涉及中央人民政府
及省市政府部门的事宜,该局则会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
公室(港澳办)协调处理。政制事务局在执行上述职责时
会致力

  1. 在香港特区政府与內地(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
    內地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

  2. 确保香港特区与內地的关系符合《基本法》规定
    和“一国两制”的原则。
19.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澄清,虽然香港特
区政府现正考虑设立北京办事处,但并无计划在任何其
他省市设立办事处。

20.部分议员关注香港特区居民在內地遇到问题时可获得
的援助,尤其在楼盘并无依约建成或财务纠纷方面的援
助。他们指出不少市民曾投诉在內地求助无门,并促请
政府当局采取积极措施,协助这些人士。政制事务局局
长回应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须研究每一个案,才可决
定应采取的步骤。如有需要,政制事务局会向港澳办提
出此事,以便港澳办与內地有关的政府部门联系。至于
只涉及商业纠纷的个案,除非有关情况危及个人自由,
否则香港特区政府难以作出干涉。他向议员保证,政府
当局会监察及检讨此项安排的成效。

21.一位议员询问有权使用机场及火车总站的贵宾室的內
地官员的职级为何,以及全国人大的委员是否有权使用
这些贵宾室。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答时解释,政府当局
现正检讨有关事宜,预期在3至5星期內会有决定。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22.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定于1997年11月7日上午8时30
分举行下次定期会议。议员获邀以书面向秘书提出议题
,在下次会议上讨论。

23.议员察悉,有关选民登记的附属法例会在1997年10月
至11月提交临时立法会。由于內务委员会或会在事务委
员会举行下次会议前,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有关的附属
法例,与会各人认为无须把这项议题加入下次会议的议
程內。

III. 其他事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一九九七年施政报告》
举行的简报会


24.议员获提醒,事务委员会定于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下午2时30分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会议,听取政制事务局
局长就行政长官《一九九七年施政报告》作出的简报。

1998年1月至3月各次定期会议时间表

25.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定于每月的首个星期五举行定
期会议,并商定 1998年 1月至3月各次会议的举行日期及
时间如下

1998年1月9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
1998年2月6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
1998年3月6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


(会后补注:3月份的会议已改于1998年3月13日举行。)

2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