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4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7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杜叶锡恩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詹培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
李立新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翁佩雯小姐

民政事务总署助理署长
陆绮华小姐

选举事务处

总选举事务主任
李荣先生
列席秘书:
事务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502及503号文件)

1997年10月3及13日两次会议的纪要(已于1997年11月5
日随临立会CB(2)546号文件发出)无须修订,获得确认
通过。

2. 简福饴议员曾在1997年10月3日的会议上问及內地官
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员是否有权使用机场及火
车总站的贵宾室。就此,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政府对此事已有决定,稍后会正式作出公布。

II. 1998年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工作
(临立会CB(2)537(01)号文件)

3.政制事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有关1998年
立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资料文件,并补充以下各点--

  1. 尚未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可最迟在1998年1月16日申
    请登记,以便列入1998年临时选民登记册內;

  2. 临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会分别在 1998
    年2月15日及3月15日之前发表,供市民查阅;

  3. 就1998年的选举而言,市民可在1998年2月21日前
    针对选举登记主任就编制临时选民登记册所作的
    决定提出上诉;

  4. 为符合《基本法》的规定,登记为选民的人士必
    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的永久性居民。
    有关的宣传活动已经展开,以提醒有意登记为选
    民但仍未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尽早向入
    境事务处提出申请,因为处理这类申请通常需时
    6星期;及

  5. 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工作会在下周展开。市民可
    在各民政事务处及透过互联网取得选民登记须知
    和申请表格。
以非中国籍人士为对象的宣传工作

4. 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非中国籍人
士在确立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前,不能登记为选民。这
些人士应及早(最好在 1997 年11月底之前)向入境事务处
提出申请,以便能赶及登记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选民
。政府当局已透过电子媒介、报章、海报及单张进行宣
传,提醒市民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才有权在1998年
立法会选举中投票。杜叶锡恩议员关注到,不少符合永
久性居民资格的人士或会觉得前往入境事务处索取有关
申请表相当不便。她表示,当局如能在接获有关人士来
电索取申请表后,把表格寄给他们,会有助推行这方面
的工作。

5. 议员问及以非中国籍人士为对象的选民登记工作,政
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采取的做法是集中
向特定对象进行工作。他本人曾与各国驻港总领事联络
,请求他们协助派发选民登记申请表,并鼓励有资格成
为永久性居民的该国公民确立其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以
便他们能登记为选民。为此,当局亦会与各个外国商会
联系。此外,政府当局又会在若干选定地点,例如愉景
湾及有外籍人士出入的宗教场所派发关于选民资格的单
张。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补充,有关选民资格的资料可透
过图文传真或互联网取得。

地方选区选民登记

6.政制事务局局长重申,当局在1997年12月6至12日期间
进行的家访,目标是达致一个较高的选民登记率。当局
会派出约3万名穿著制服的临时职员,探访全港约200万
个家庭,并会设立电话热线,让市民在有疑问时作出查
询。他又向议员保证,当局已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临
时职员的安全。临时职员在进行家访期间会鼓励合资格
的人士登记为选民,并会藉此机会更新现有的选民名册
。如未能与有关家庭联络,当局会留下通知咭,以便日
后再次探访。如有需要,当局随后会再派员作若干次探
访,以作跟进。

7. 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市民可同时
申请登记为地方选区及功能界别选举的选民。总选举事
务主任回应主席进一步的提问时申明,1998年立法会选
举的地方选区选民必须在1998年1月16日前登记,其姓名
才可获纳入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选民名册內。以邮递方
式提交的申请亦须于上述日期前寄达选举事务处。政制
事务局局长因应程介南议员的建议,同意向市民清楚传
达大意如下的信息:选民登记是个持续进行的程序,市
民在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过后仍可申请登记为选民,但
在限期过后才登记的人士只可在1998年后的立法会选举
中投票。

8.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主席时告知议员,有关
选民登记上诉程序的附属法例会在短期內提交临时立法
会。程介南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研究如何处理某人声称已
作登记,但其姓名并无列入临时选民登记册內的情况。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选举登记主任会发表临
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供市民查阅。任何人如
对选举登记主任就选民登记所作的决定感到不满,可向
审裁官提出上诉。总选举事务主任补充,选举登记主任
在备妥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后,会在报章刊
登公告,告知市民可到各民政事务处及选举事务处查阅
有关名单。

9.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简福饴议员的查询时解释,当
局不接受以图文传真方式递交选民登记申请表,原因是
法例规定申请表格上须有申请人原来的签署。关于进行
逐戶家访一事,他指出当局会在 1997年12月6及7日的日
间,以及1997年12月8至12日办公时间后进行家访。就此
,简议员表示在周末傍晚进行家访会较有效。政制事务
局局长应简议员的要求,答允考虑设立传真热线,供市
民提出书面查询。

10.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程介南议员时表示,在选民登记
工作完成后,当局会展开各项宣传活动,藉以提高市民
的选举意识及对选举的参与程度。

11.主席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容许互助委员会及街坊福利会
的成员协助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
当局欢迎这些团体协助派发选民登记申请表给各个住戶
,但登记工作应由政府雇用的临时职员负责。民政事务
局副局长补充,这些团体的成员或会有助推行这方面的
工作,因为他们熟悉区內居民,而且在家访进行期间如
有他们在场,临时职员的安全亦可有较大保障。就此,
杜叶锡恩议员关注政治团体或会利用这机会为某名选举
候选人进行拉票活动。她表示应禁止以准候选人的名义
,派发选民登记申请表格。民政事务局副局长指出,政
府当局不会容许任何准候选人利用选民登记工作派发竞
选资料。他强调,选民登记工作性质中立,而当局会特
别留神,慎防有人把这项工作变为某候选人的拉票活动。

功能界别选民登记

12.政府当局表示选举事务处会联络各方面,包括各个代
表机构,以取得功能界别合资格选民的资料,然后会把
呼吁信和申请表寄予有关的合资格选民。就此,黃英豪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核实这些机构提供的资料,例如
有关选民是否符合12个月规定等。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
时表示,政府当局不能逐一查核所接获的申请表,但会
进行抽样检查。他指出在申请表上作出虛假的陈述,属
刑事罪行。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如有疑问,
选举事务处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资料,然后才决定
该人是否合符资格登记为选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功能界别的合资格选民可透过在业內刊物、杂志及报
章刊登的广告,获悉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须知和申
请表格会在各民政事务处派发,而选举事务处亦会设立
电话热线,解答巿民的查询。

13.詹培忠议员表示,鉴于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的选举
会合共选出40名议员晋身立法会,当局为功能界别及选
举委员会选举进行的选民登记宣传工作,应与地方选区
选举的有关工作看齐。他建议政府当局采取主动的做法
,以提高选民登记率,例如向合资格选民寄出呼吁信和
申请表格后再作跟进。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应,政府当局
会竭尽所能,全力以赴。

供候选人参阅的选民登记册

14.总选举事务主任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当局会尽快
向所有候选人提供选民的姓名和住址,这些资料会同时
备有印刷和电子复本。储存于唯读光碟的资料可印在邮
寄标签上。就此,主席要求当局进一步研究有关资料可
否直接印在信封上,以节省把竞选资料寄给选民所需的
时间及人力。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15.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会在1997年12月5日(星期五)上午
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介与选举有
关的事宜。主席建议当局向事务委员会一并讲述各项将
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的选举事宜附属法例的详情。

IV. 其他事项

16.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