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95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月9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程介南议员
詹培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
张淑婷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民政事务总署副署长#
郑陆山先生

总选举事务主任
李 荣先生
列席秘书:
事务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762及CB(2)813号文件)

1997年11月7日及25日两次会议的纪要(分别随临立会
CB(2)762及CB(2)813号文件发出) 获确认通过,无须
修改。

II.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2)759及CB(2)824号文件)

2.议员获悉当局就选举开支限额拟备了一份简短的资
料摘要,以及政制事务局局长在1997年12月24日发出
信件,就1997 年 11月7日会议的续议事项附上有关资
料。上述的资料摘要及信件已分别随临立会CB(2)759
及CB(2)824号文件发出。

III. 选民登记工作的进展
(临立会CB(2)812(01)及CB(2)838(01)号文件)

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政制事务局局长因另
有公务而未能出席会议,他对此表示歉意。

4.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提供资料文件,讲述1998年立
法会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进展,以及功能界别选民和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的登记情况。有关的文件
已分别随临立会CB(2)812(01)及CB(2)838(01)号文件送
交议员参阅。

地方选区选民登记

5. 鉴于市民对选民登记工作反应冷淡,但这项工作却
耗用了巨额公帑,部分议员询问政府会否考虑为日后
的地方选区选举,实行强制性或自动选民登记制度。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当局会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
后进行全面检讨,届时会研究日后选举的选民登记方
法。然而,他强调这次的选民登记工作已取得以下成
果--

  1. 让合资格选民有机会登记为选民,而且只须安坐
    家中,便有工作人员上门为他们登记;

  2. 更新了现有选民名册上的资料,例如住址的更改;

  3. 喚起市民对即将举行的立法会选举的关注;及

  4. 在公民教育方面为3万名选民登记大使提供宝贵的
    一课。
功能界别选民及选举委员会投票人的登记情况

6.田北俊议员提到功能界别选民及选举委员会投票人的
登记情况未如理想,他认为政府宣传选民登记的工作并
不足够。杨孝华议员认为,整体选民登记率偏低,是由
于选民对登记制度缺乏认识所致。他指出,因重新采用
团体投票制,一些团体选民并不知道须申请登记为选民
,部分亦不知道须委任获授权代表,以便在选举中投票。

7.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市民可透过电话热线服务向
选举事务处作出查询。此外,为了呼吁合资格的功能界
别选民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进行登记,并提醒
团体选民或投票人委任其获授权代表,以及解释选民登
记程序,当局正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1. 选举事务处将继续致电收到通告及邀请信的人士;

  2. 政制事务局及选举事务处已作出安排,为主要团
    体举办一连串的简介会;及

  3. 在电视及电台安排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及文告,以
    及在报章上刊登广告。
8. 杨孝华议员询问可否在功能界别正式选民登记册发表
前委任获授权代表。总选举事务主任回应时解释,团体
选民或团体投票人只可透过获授权代表投票,而获授权
代表的首次委任必须最迟在1998年1月16日作出。获委任
为获授权代表的人必须为地方选区的登记选民。根据《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例》,团体选民或团体投票
人可于有关投票日的14天前委任新的获授权代表,以替
代原来的代表,或更換获授权代表。

9. 总选举事务主任回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功能界别临
时选民登记册及正式选民登记册分别会在不迟于 1998年
2月15 日及3月15日发表,供公众查阅。已交回的选民登
记申请表內的详情,可于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更改。
个人或团体可最迟在1998年1月25日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
要求,更正其选民登记表上的详情,使经更正的详情得
以记录在临时选民登记册內。如要在临时选民登记册发
表后更改登记册上的记项,有关人士或团体须最迟在1998
年2月21日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要求,使经更正的详情可
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內获得反映。

10.总选举事务主任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解释,当局已在通
告或邀请信中指明个人或团体只会有资格在其所属的一
个功能界别及一个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中登记为选民或
投票人。倘某人或团体递交多于一份申请表,当局会以
选举登记主任接获的最后一份申请表为准。如有疑问,
选举登记主任会要求有关人士或团体作出澄清。政制事
务局副局长补充,代表某团体选民或团体投票人投票的
获授权代表不应被视为以个人身份投票。因此,某地方
选区选民如同时为功能界别个人选民及另一功能界别团
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可在选举中投3票。

1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覆廖成利议员的问题时证实,香
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代表及临时立法会
议员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他们可选择在其所属的
功能界别中投票,但必须向选举登记主任发出通知,拒
绝登记为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12.田北俊议员质疑选举事务处能否鉴别下述情况,然后
把有关个案剔除:某团体选民就功能界别选举或选举委
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委任不同的获授权代表,又或某人获
委任为多于一个团体选民的获授权代表。总选举事务主
任向议员保证,选举事务处会把有关的资料互相对照,
如发现任何不符规定的情况,便会把有关个案剔除。

13.田北俊议员对当局以通告形式进行登记的制度表示关
注。他提到某人因合资格在多个功能界别中登记而接获
多于一份通告的情况。他指出,倘若该人并无在指明限
期內就其所接获的任何通告作出回应,该人便会获登记
为多于一个功能界别的选民。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4)回应时表示,选举事务处在发表临时选民登记册前会
从多方面交相核对已登记个人选民的身份证号码,以及
已登记团体选民的商业登记号码,以防出现重复登记的
情况。

14.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选民登记程序繁复,可能是导
致选民登记工作成绩未如理想的原因。他促请政府当局
在1998年1月16日前加强宣传工作。

IV.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使用机场及火车总站贵宾
室的权利


15. 议员察悉,全国人大代表是否有权使用机场及火车
总站贵宾室的问题,是在1997年10月13日会议上提出的
。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2) 表示,礼
宾司已于1997年12月22日致函现任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
表,告知他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有权使用机场及火车总
站贵宾室。

16. 简福饴议员表示,他曾致函礼宾司,向其建议在机
场及火车总站提供一条礼宾通道,供合资格人士使用,
从而减轻礼宾处人员的工作量。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
长(2)回应时表示,礼宾司已获悉简议员的建议,并已向
简议员作覆。礼宾司会考虑简议员的建议,当中会顾及
人力资源及有关地点可供使用的空间。

17.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田北俊议员的问题时
表示,编制有资格使用贵宾室设施人士的名单,是行政
署长的工作,但据她了解,政府当局从未在这方面公布
详尽的名单。然而,礼宾司已经书面告知所有合资格人
士有权使用有关设施。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回应
主席时答应,待礼宾司确定名誉领事是否有权使用机场
及火车总站贵宾室后,当局会向议员再作汇报。

V.1998年立法会換届选举活动指引的建议(指引建议)
(临立会CB(2)833(01)及CB(2)837号文件)

18.应主席所请,总选举事务主任向议员简述资料文件所
载就指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的结果,该份文件已随临立
会CB(2)833(01)号文件发出。资料文件的中文本于会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837号文件发出。

选票的设计

19.主席问及选票的设计,总选举事务主任回应时告知议
员,就 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程序作出规定的附属法
例将于1998年1月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有关的附属
法例将载有选票的样本。

20.对于当局表示把候选人的照片印在选票上会令选票面
积变得无法处理此说法,曾钰成议员并不信服。他以设
有5个议席的最大地方选区为例,指出即使选举中有10份
候选人名单角逐,需要印在选票上的候选人照片,极其
量也只是50张。曾议员又表示可采取行政措施,确保选
票上候选人的照片与姓名的配对准确无误。他关注到如
选票并无印上候选人的照片,文盲的选民在投票时或会
难于识别候选人。

21.总选举事务主任解释,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将
采用名单投票制,每名选民会投其属意的名单而非个别
候选人一票。每名选民必须选择其属意名单的号码,而
在地方选区选举的选票上,各份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次序
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就此,主席表示,如此安排可能会
令选民感到混淆,原因是候选人名单及每份名单上各候
选人的排列次序均以号码编序。总选举事务主任强调,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曾审慎研究过把候选人的照片
印在选票上的建议,结果认为建议并不可行,因为要达
到识别目的,印在选票上的照片必须颇大,因而令选票
的面积变得无法处理。然而,选管会正考虑可否在投票
站外的非拉票区范围內,展示放大了的候选人简介单张。

22.曾钰成议员表示,选管会现正考虑的措施毫无作用,
因为这样做不能令选民在投票站內投票时识别其属意的
候选人,而且候选人的照片亦已经会清楚地由候选人在
投票站外自行展示。

选举按金

23.简福饴议员询问当局根据甚么准则来订定沒收选举按
金基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告知议员,与立法会选举有
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最近在会议上曾讨论此事。政
府当局已答应审慎考虑议员的意见,并会尽快向小组委
员会作覆。

投票站

24.对于选管会决定采用混合投票站的安排,廖成利议员
表示欢迎。总选举事务主任回覆廖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当局会向适当的选民或获授权代表提供信封,以确保投
票保密。选举当日会有3类投票站,分别供地方选区和22
个功能界别、6个采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的特别功能
界别,以及选举委员会使用。每名选民会有最多3个信封。

25.总选举事务主任回应廖成利议员进一步的提问时告知
议员,一如以往的立法局选举,截止投票时间为晚上10
时30分。然而,选管会会就选举委员会选举的截止投票
时间征询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禁止拉票日

2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以往在本港举行的选举均容
许候选人在投票日进行拉票活动,但须受到某些限制,
这是沿用已久的做法。然而,主席认为,由于细小的政
党及独立候选人具备的人力资源未必能与较大政党的候
选人相比,故容许在投票日进行拉票活动会对独立候选
人不利。有关此事,廖成利议员提到一些海外国家在投
票当日禁止竞选活动(并非拉票活动 )的做法。他建议选
管会研究此事,让选民能有一段冷靜期。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表示,当局会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后进行全面检讨
,届时会研究日后的选举安排。

捐赠

27.关于提交捐赠申报书的指引建议,廖成利议员指出,
由于捐款可先捐给政党,然后政党再以有关款项资助其
成员成为候选人在选举中参选,故捐赠的真正来源可藉
此而得以隐瞒。政制事务局副局长重申,候选人须向选
管会提交捐赠申报书,提供详细的资料,当中必须列明
不少于 500 元的捐赠的来源和实际数额。如有需要,有
关的主管当局可用捐赠申报书,作为调查及提出检控的
依据。

V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8.主席邀请议员提出意见,就1998年2月6日(星期五)上
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建议讨论事项。

29.简福饴议员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排名表,
并表示把该排名表称作"香港特区政府排名表"或会较为
恰当,因为派驻特区的主要中央政府官员并未获纳入排
名表內。主席建议邀请礼宾司在下次会议就此事作覆。

(会后补注:礼宾司作覆如下 ─
  1. 特区政府曾就中央政府驻港官员的礼宾事宜,征
    询中央政府,所得意见是不必把中央政府官员与
    特区人士排在同一礼宾顺序中。以特区为主的官
    方活动,中央政府官员宜列为嘉宾;及

  2. 有关的排名表不宜称作"香港特区政府排名表",
    原因是表內包括其他人士,例如宗教领袖等。
经主席及简福饴议员同意,此事不会列为下次事务委员
会会议的讨论事项。)

30.廖成利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在日后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
简述地方行政的检讨情况。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应主席的
要求,答允会覆实政府当局可否备妥在1998年2月或3月
的定期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此事。

31.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4日


* 只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只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