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148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3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
麦清雄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陈梁梦莲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志仁先生

副行政署长
余志稳先生*

列席秘书:

事务委员会秘书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临立会CB(2)1169号文件)

议员察悉1998年2月6日会议的纪要拟稿英文本第 3 段
第3行有一个打印错误:"be"字应为"been"。该份会议
纪要拟稿经此修正后,获确认通过。

制定公务人员法例的需要

2.主席提到该份会议纪要第22段,以及政制事务局局
长于1998年3月6日就制定公务人员法例一事发出的信
件(已随临立会CB(2)1169(01)号文件发出),此事由公
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
研究。议员得悉,政府当局告知事务委员会,鉴于香
港海外公务员协会正在高等法院就《公务人员( 管理 )
命令》提出司法覆核,当局在现阶段不宜作出评论。
议员同意可在日后有需要时跟进此事。

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临立会CB(2)1141(01)及CB(2)1157号文件)

3.议员察悉下列两份资料文件已于较早前发出 --

  1. 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组合
    ;及

  2. 在北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办事处。

III. 政制事务委员会向临时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临立会CB(2)1171(01)号文件)

4.应主席所请,议员通过政制事务委员会向临时立法
会 (临立会) 提交的报告拟稿。议员得悉报告拟稿将予
修订,加入是次会议的商议结果;经修订的报告拟稿
一经备妥,即会送交议员审阅通过。主席告知议员,
他会在1998年4月1日就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向临立会发
言。

IV. 香港特别行政区排名名单 (临立会CB(2)1171(02)及CB(2)1171(03)号文件)

5.主席表示,简福饴议员在上次会议曾建议"香港特别
行政区排名名单"应易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排名
名单"。主席请副行政署长向议员简介当局就此事拟
备的文件(临立会CB(2)1171(03)号文件)。议员得悉,
政府当局认为简议员的建议并不恰当,因为该份名单
主要作为决定大型官方活动和典礼礼宾排名的依据,
当中还包括非政府人士,而该份名单亦被社会各界广
为使用,作为举办其他典礼或仪式的参考资料。

6.副行政署长补充,政府当局曾就中央人民政府官员
和在港的国家团体和委员会委员的礼遇事宜,征询国
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当局所得的意见是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活动中,上述人士应视作嘉宾看
待,而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举办的官方活动中,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官员应视作嘉宾看待。他强调,
使用排名名单的人士亦普遍知道名单只包括本地官员
和人士。

7.主席询问,中央人民政府官员、香港地区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以及香港地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委员现时应否获纳入排名名单內,尽管该
等人士在1997年7月1日前并无名列名单內。他表示,
鉴于香港已回归祖国,政府当局或可考虑检讨目前的
安排。议员经商议后同意,在未作进一步检讨前应维
持现况。

V. 区域组织架构的检讨

(临立会CB(2)1171(04)、CB(2)1171(05)及CB(2)1171(06)
号文件)

8.议员察悉,临立会议员曾分别与东区临时区议会议
员及元朗临时区议会议员举行会议,在两次会议上曾
论及检讨区域组织一事及区议会的角色。有关的会议
纪要摘录已随临立会CB(2)1171(04)及CB(2)1171(05)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并已送交政府当局考虑。

9.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向议员简介当局一
份题为"关于区域组织架构的检讨"的文件,该份文件
已随临立会CB(2)1171(06)号文件发出。议员得悉,当
局已成立一个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出任主席的跨部门督
导小组,监督检讨工作。政府当局接获两个临时市政
局、各个临时区议会、政党及其他关注团体对此事的
不同意见,有关意见的摘要载于文件的附件內。政府
当局现正研究区域组织的架构和职能,并已有若干初
步的意见,有关的意见载于文件第 7 至12段。此外,
当局正在考虑如何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10.主席随后请议员提问,并请政府当局加以回答。商
议的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进行检讨的原因

11.主席问及行政长官为何在1997年发表的《施政报告
》中公布会检讨本港代议政制的现行架构,署理政制
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社会人士以往已察觉到本港
代议政制的现行架构存在问题,并曾要求当局作出检
讨。临立会亦于1997年 9 月10日通过议案,吁请政府
当局检讨本港代议政制现时的两层架构。

公众咨询文件的形式

12.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
会在公众咨询文件中列出几个概括的改革方案,但不
会建议采用某个方案。当局已发现若干问题,并正在
研究各个概括方案如何能处理该等问题。政府当局会
在公众咨询文件中详细分析各个方案的优劣利弊,以
协助市民考虑及决定此方面的未来路向。透过该项检
讨,当局希望拟出的区域组织架构,既能提高行政效
率,又能确保设有一个有效的公众问责制度,并可使
公帑获得适当分配和运用。

13.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曾在1980年及1984年发表绿皮
书,分别就本港地区行政和代议政制的进一步发展征
询公众意见,而政府当时只提出了一个建议方案。他
质疑是次检讨的咨询文件为何不能采用先前的做法。
廖成利议员则持不同看法,他表示现时未必适宜参照
该等绿皮书的做法,原因是涉及的两个议题在当时是
新的构思。鉴于区域组织已成立多年,公众应较以往
更有条件评论区域组织的未来发展。然而,他建议在
咨询文件內所载的各个方案当中,政府当局应表明哪
个方案较其他方案更为可取。

1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至今接获的主
要是集中对区域组织架构的意见,但政府当局较为著
重研究区域组织的职能,以及代议政制机构最宜采用
何种架构,才可确保能够向不断演变的社会,提供有
效率和有成效的服务。她指出,政府当局在进行详尽
的研究和分析后,会就此方面提出建议。

15.关于政府当局对区议会选区面积的意见,叶国谦议
员询问公众咨询文件会否涵盖重组区议会选区一事。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作为检讨的一部分,
当局会对区议会的角色和职能进行研究。政府当局亦
欢迎各个区议会及个别议员就其他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16.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杜叶锡恩议员建议公众咨询
文件应载有一些背景资料,例如成立区议会及让两个
市政局享有财政自主权的理由,以及说明在现今情况
下,该等理由是否仍然适用。她亦促请政府当局就此
事作最后决定时,应适当地考虑公众的意见。

检讨的时间表

1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回应议员时表示,当局会在1998
年 6 月初就该项检讨发表公众咨询文件,咨询期为期
两个月。由1998年 8 月起,政府当局会研究接获的意
见,以期在1998年10月左右作出最后建议。由于根据
法例规定,两个临时市政局和各个临时区议会的委任
议员的任期不得超越1999年12月31日,当局必须及早
就区域组织的未来架构和组成方式作出决定。倘若检
讨结果建议进行重大的架构重组工作,当局会在顾及
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考虑应否分期实施重组的建议。

未来区域组织的体制

18.部分议员关注到检讨可能对未来区域组织的体制造
成影响,例如检讨会否导致本港区域组织的议席数目
减少。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会适当考虑此
问题,但政府当局就检讨作决定时,公众利益是首要
的考虑因素。然而,主席表示,在政治上是否可行亦
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19.议员得悉,当局对1999年后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
首届选举制度仍未有决定。曾钰成议员表示,1999年
后区域组织的选举制度与区域组织的架构互有关连。
他询问在现正拟备的公众咨询文件中,会否包括检讨
区域组织将采用的选举制度。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
,当局会考虑曾议员的建议。

20.考虑到当局就市政局及区议会的选举草拟法例、进
行立法程序,以及作出具体安排的时间有限,叶国谦
议员询问,如区域组织的两层架构将予保留,政府当
局会否考虑举行一次換届选举,同时选出两个市政局
及各个区议会的议员。政制事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会考虑叶议员的建议,当中会参考1998年立法会
換届选举的运作方式,因为在该次选举中,不同选区
或选举界别的议员将于同一日经选举产生。就此,廖
成利议员指出,如采用此安排,政府当局必须作出一
项政策决定,就是参选者会否有资格同时成为市政局
和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除叶议员的建议外,另一方
案是为区议会举行換届选举,而两个市政局则不会举
行有关选举;两个市政局经选举产生的议员,可在各
区议员当中以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主席表示,不论
选举的模式为何,区域组织两层架构的成员兼任两层
议会席位此一问题,可在检讨中加以处理。整体而言
,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公众咨询文件中阐明选举的
安排。

结论

21.鉴于时间紧迫及为了确保检讨收到成效,廖成利议
员重申,政府当局应在公众咨询文件中表明是否支持
某一方案。叶国谦议员同意他的看法。署理政制事务
局局长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在现阶段仍未有结论。
然而,他认为当局在进行详尽分析后,或可拟出若干
方案,当中或有一个方案可解决所察觉的大部分问题
。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竭尽所能,力求达致此
目的。

22.署理政制事务局局长感谢议员提出建议,并承诺在
拟备公众咨询文件时考虑议员的意见。

VI. 其他事项

23.主席告知议员,除非有紧急事务须由事务委员会处
理,否则事务委员会在本会期內不会再举行会议。主
席感谢政制事务局的代表及各委员出席事务委员会的
各次会议,以及对会议所作的贡献。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9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9日


*...只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