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814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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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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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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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简福饴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詹培忠议员
其他列席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叶国谦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 叶文辉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何宗基先生
-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 欧礼义先生
列席秘书:
- 事务委员会秘书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1998年立法会选举:选举开支限额
(临立会CB(2)658(01)号文件)
政制事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就1998年
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提出的初步建议。
地方选区
2. 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建议1998年立法会
地方选区选举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开支限额时,已考虑到
多项因素,包括各个地方选区的人口和地区面积大幅增
加、选举制度的改变、通胀率,以及需要让候选人在选
举支出方面有更大弹性。由于选民登记工作快将展开,
预计选民的人数亦会大幅增加。假设所有合资格人士 (
约400万人)均登记为选民,20个地方选区的选民人数将
各有20万。倘若每个议席的选举开支上限为50万元,用
于每名选民的数额只是 2.5 元左右,当局认为此数额合
理。
3.政制事务局局长随后请议员注意资料文件的附件C,其
內容关乎适用于名单上个别候选人的选举开支限额。议
员察悉,在名单投票制下,名单上每名候选人的开支限
额,实质上亦是整份候选人名单的限额。在候选人名单
组成后,名单上的候选人或其代理人在招致任何选举开
支前,必须事先获得该名单內所有其他候选人的书面授
权。候选人须在选举后呈交一份详细的选举开支申报表
,当中须包括在名单组成前所招致的选举开支。政制事
务局局长回应曾钰成议员随后的提问时表示,政府的初
步构想是只要不超逾整份名单的选举开支总限额,候选
人将可自行调整获授权支出的数额。
选举开支限额
4. 对于政府当局建议以候选人名单而不是个别候选人作
为订立选举开支限额的基础,议员普遍并无异议。然而
,对于大幅调高选举开支限额,即由1995年立法局选举
单议席地方选区的20万元增加至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
选举每个议席的50万元,大部分出席的议员则有强烈反
应,原因是这未能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竞爭环境。
议员关注增加开支限额的建议会对独立候选人和基层背
景的政党不利,因为财政情况较佳的候选人和政党有能
力印制较吸引的宣传资料及举办更多元化的竞选活动。
廖成利议员表示,政府当局的建议会助长金钱政治。
5. 政制事务局局长指出,在1995年立法局地方选区选举
中,大部分候选人的支出达到开支限额的90%以上,1995
年选举所订的限额是否足够实在成疑。另一方面,叶国
谦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对建议的增幅有所保留,特别是在
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名单上的候选人可互相摊分选举
开支。
6. 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50万元是最高限额,该数额不
会对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的方式造成限制,只要选举开
支维持在指定限额內,候选人便可随本身意愿自由决定
开支数额。部分议员指出,候选人会倾向用尽限额內的
开支数额,务求自己能与同一选区或选举界别的其他候
选人竞爭。
7. 政制事务局局长进一步回应议员时表示,与以往选举
的选举开支限额相比,现时建议用于每名选民的选举开
支为2.5元,数额不算过高。部分议员认为,经济条件较
佳的候选人在爭取选票上会占了优势,因为他们可在竞
选活动中花费更多的金钱。政制事务局局长不同意议员
的看法,他认为选民作投票选择时,候选人的政纲和能
力才是首要考虑因素。政制事务局局长提醒议员,立法
会选举的进行方式将会有很高的透明度,因为现时已订
有严格的规例规管竞选活动,其中包括 ─
- 禁止在电台及电视播放竞选广告;
- 在街上张挂橫额及广告牌须先获当局批准,在某
些指定地点张挂这些物品更须进行抽签;
-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88章),为拉票
目的而向某人提供任何利益,例如宴请某人等,
属违法行为;及
- 候选人须向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捐赠申报书,提
供详细的资料,当中必须列明不少于500元的捐
赠的来源和实际数额。
8. 部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预期达致100%的选民登记率
,即有400万人登记为选民,是不切实际的想法。廖成利
议员询问,如登记的选民人数低于预期的400万人,政府
当局会否考虑调低选举开支限额。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
时表示,即使登记的选民人数较预期少,例如360万人,
按照建议中每个议席的开支上限为50万元计算,用于每
名选民的选举开支亦只是2.7元左右,当局认为此数额仍
可接受。
9. 廖成利议员坚持其看法,认为当局厘定1998年立法会
选举每个议席的选举开支限额时,应顾及1995年立法局
地方选区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1995年立法局选举至今
的通胀率,以及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登记选民实际人数
等因素。政制事务局局长应廖成利议员的要求,答允提
供资料,讲述1995年立法局地方选区选举用于每名选民
的平均选举开支,以及按不同的选民登记率估计每个议
席的选举开支限额。
10.虽然大部分出席会议的议员认为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
过高,但刘汉铨议员及蔡素玉议员则认为有关建议合乎
情理。他们认为应订立合理的限额,以便候选人能有效
地进行竞选活动。蔡议员进一步询问,建议的50万元限
额对新近参政或并非任何政党成员的候选人是否足够,
因为他们可能需要动用较多资源,使选民认识自己。政
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建议的限额合
理,而且会划一适用于地方选区选举的所有候选人。新
近参政者自然要付出更大努力,在选民中建立声望。
海外的做法
11.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刘汉铨议员的询问时告知议员,
政府当局在厘定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时,曾参考过海外
的做法。在西班牙、新加坡及加拿大,用于每名选民的
选举开支限额约为2.5至12.3港元不等;一些其他国家并
无订立选举开支限额,但有就捐款或候选人的竞选方式
施加限制。然而,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海外的做法只
供参考而已,香港在厘定有关限额时,应斟酌本身情况
,务求达致适当的平衡。刘议员继而问及先进民主国家
的做法,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就美国的总统选举而言
,当地并无设立选举开支限额,但对政治捐献则有严格
限制。
超逾限额的法律责任
12.由于选举开支限额是为整份候选人名单而设,简福饴
议员询问,如名单上的其中一名候选人超支而令其他候
选人得益,那些得益的候选人会否要负上严格法律责任
。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候选人或其代理人极不可能在
名单上其他候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超支,因为候选人必
须先取得该名单上所有其他候选人的书面授权,然后才
可招致选举开支;况且可招致选举开支的人通常为数很
少。首席政府律师补充,候选人如故意向名单上的其他
候选人隐瞒超支的情况,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其他有关候选人如可证明超支的款项是在非因他们疏
忽,又或未经他们授权的情况下招致的,即可为控罪进
行免责辩护。作为一项保障措施,法院如根据证据信纳
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计算错误所
致,便有权发出命令,将该无不法意图的作为或不作为
列为不属非法行为。然而,首席政府律师指出,候选人
在获悉超支情况后,如继续招致选举开支,以致超出整
体的限额,即属犯罪。
13.简福饴议员询问,如某名当选的候选人声称对名单上
另一候选人所犯的超支罪行并不知情,则该人的地位如
何,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须
由法院判决。
14.曾钰成议员表示,在以往的选举中,选举开支的涵盖
范围存在灰色地带,他关注名单投票制或会令问题更为
严重。政制事务局局长认为,把每个议席的选举开支限
额调高至50万元,会削弱候选人少报选举开支的动机,
如此可有助改善有关情况。
15. 陈鉴林议员询问,既然当局会为候选人名单订定选举
开支总限额,为何又要设立适用于名单上个别候选人的
限额。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舞弊及非法行
为条例》所订的法定机制下,当局必须为个别候选人订
立选举开支限额。此外,由于同一份名单上的候选人各
自进行竞选活动时或有不同的开支方式,故亦有实际需
要订立个别候选人的开支限额。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的代理人如未经
候选人书面授权而作出任何选举开支,又或招致超逾授
权书所指明的数额,即属犯罪。当局认为设立限额可有
效防止候选人或其代理人作出任何非法行为。
16.陈议员表示,鉴于1998年的选举制度有所改变,该条
例中有关选举开支的法定规定或已不再适用,故应予检
讨。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该条例的条文仍可适用于19
98年立法会选举。
政府对候选人的协助
17.叶国谦议员询问政府会否考虑协助候选人进行竞选活
动,例如让候选人透过电台及电视广播宣传自己或大量
印制宣传资料等,以代替增加选举开支限额的做法。他
认为这会鼓励基层人士在较公平的基础上参与选举,并
使候选人能进行较多元化的竞选活动。
18.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指出,政府会透过下列方式向
候选人提供协助 ─
- 在电台及电视的政府广播时段举行论坛,让候选
人宣传自己;
- 免费印制及派发介绍候选人个人资料及竞选政纲
的小册子;及
- 地方选区每份竞选名单上的候选人及其他选举界
别的每名候选人可获两次免费邮寄服务,向选民
寄发候选人宣传单张。
19.由于候选人参与选举需要很多资源,主席询问政府当
局会否考虑拨出公帑,资助那些取得指定基准票数的候
选人所招致的全部或部分选举开支。政制事务局局长回
应时表示,时间已不容许当局考虑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
实施这项建议。然而,当局会在选举后进行检讨,届时
会一并考虑这建议。
功能界别的选举开支限额
20 .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当局建议在1998年功能界别选
举中,采用1995年功能组别选举实施的4级选举开支制度
,但会作出若干调整,以顾及各个级别选民人数的差异
、通胀率,以及让候选人在选举开支方面有更大弹性。
议员普遍认为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过高。
21.主席及叶国谦议员质疑当局有何理据把用于每名功能
界别选民的选举开支限额定为32元,而用于每名地方选
区选民的开支限额则为2.5元。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
示,地方选区选举与功能界别选举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以至候选人的竞选活动均有不同。此外,在1995年,每
名功能组别选民的选举开支限额,按币值计亦远高于每
名地方选区选民的开支限额。
22.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廖成利议员的询问时告知议员,
1995立法局功能组别选举的候选人招致的开支,平均仅
及选举开支限额的65%至70%。廖议员认为,当局如要
建议增加1998年功能界别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则只应
按通胀率作出调整,原因是采用 4 级选举开支制度将顾
及选民人数的差异。
23.陈鉴林议员表示,由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选
民人数远少于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候选人接触选民所
需的资源会较少。他质疑建议的选举开支限额应否订于
如此高的水平。
24.主席表示,由于选举开支限额较高,功能界别选举候
选人可在街上张挂比地方选区选举候选人还要多的广告
牌,如此会令选民感到混淆。鉴于功能界别的选民人数
不多,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限制功能界别选举候选人张
挂广告牌。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
人在以往选举中均获准张挂广告牌,而且部分功能界别
的选民人数亦相当多。当局现正研究1998年立法会选举
在这方面的安排。
25.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主席时答允考虑议员对此事的
意见。
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选举开支限额
26.陈鉴林议员表示,由于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开支
限额仅为5万元,加上竞选活动的模式相若,1998年选举
委员会选举的开支限额不应高达16万元。考虑到选民人
数有所增加(即800名选民),他认为把选举开支限额定为
10万元才合理。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应考虑陈议员的建议。
总结
27. 主席在总结时指出,根据政府当局建议的选举开支限
额,1998年选举(不包括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整体
选举开支总额最高可达7,700万元之多。有鉴于此,主席
促请政府当局及行政会议重新考虑社会是否值得在竞选
活动上作如此庞大的投资,特别是该次选举所选出的立
法会议员任期只有两年。
1998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所需的签署人和选举按金
(临立会CB(2)658(02)号文件)
28.政制事务局局长简介政府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所
需的签署人和选举按金提出的初步建议,详情载于资料
文件內。
沒收选举按金
29.关于政府建议地方选区选举的沒收按金基准定为5%,
廖成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基准调低至2.5%,
他指出由于地方选区的面积较以往大,加上预计选民登
记率会相当高,候选人可能很难取得总选票的5%。他认
为把基准定为2.5%已足以对那些不认真的候选人起阻吓
作用。
30.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认为把地方选
区选举的沒收按金基准定为5%是恰当的。他补充,要求
以独立人士身份参选的候选人取得选票的5%,并非不合
情理。就此,主席告知议员,沒收选举按金的基准曾一
度定为12.5%。
31.廖成利议员提及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3段,该
段指出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委员会选举中,当局把沒收
按金基准订于2.5%的较低水平,原因是候选人只要获得
约为总选票10%的票数,便肯定可获一个立法局议席。
他指出,在最大余额法下,取得总选票约10%票数的地
方选区选举候选人,亦可能获得一个立法会议席,他并
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可否调低建议的 5% 基准。政制事务
局局长答应考虑廖议员的意见。
II. 其他事项
32.由于原先建议在12月份会议上讨论的两个议项已提前
在是次会议上讨论,加上现时再无其他议项待议,议员
赞同主席的建议,取消原定于 1997 年 12月5日举行的下
次事务委员会定期会议。
33.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