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临立会CB(2)148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PS
临时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及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3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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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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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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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政制事务委员会
黃宏发议员(会议主席/事务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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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叶锡恩议员
*
黃英豪议员
简福饴议员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叶国谦议员(事务委员会主席)
李启明议员(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陈荣灿议员
郑耀棠议员
缺席委员:政制事务委员会
曾钰成议员(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
程介南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
蔡素玉议员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宜弘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
- 麦清雄先生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
- 罗淑佩女士
- 总行政主任(特别职务)
- 区庆源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 梁何绮文女士
- 工商局
- 工商局副局长(1)
- 谭荣邦先生
- 入境事务处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特别职务)
- 黃达甫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主席
李启明议员提名黃宏发议员为会议的召集人及主席,
此项提名获杜叶锡恩议员附议。黃宏发议员接受提名
。由于并无其他提名,黃议员接手主持会议。
2.由于联席会议的会议法定人数不足,议员同意是次
会议以非正式简报会的形式进行。就此方面,召集人
表示,议员不会受到《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所
保障。
II. 会议目的
3.召集人表示,会议的目的是让政府当局向议员简介
在北京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以下简称"香港特区") 办
事处 (以下简称"驻京办事处") 的计划,有关的拨款建
议会在1998年3月27日交由财务委员会审议。
(由于会议在此际刚好达到会议法定人数,召集人宣
布会议以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形式举行。)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临立会CB(2)1301号文件)
4.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
拟在1998年年底或1999年首季设立驻京办事处的建议
,有关的建议载于政府当局就"设立驻京办事处"拟备
的文件內,文件已随临立会CB(2)1301号文件发出。主
席接著请议员就该建议提问,并请政府当局作出相应
的回覆。随后的讨论要点综述于下文各段。
驻京办事处的角色及职能
5. 议员察悉驻京办事处的职能将包括以下各项 --
- 向中央人民政府、各省市部门和內地民间团体
提供有关香港特区的资料,使他们更为了解香
港特区的发展情况,特别是落实"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情况;
- 向香港特区政府的有关决策局和部门汇报內地
的最新发展,例如政策的修订、新法例和其他
发展,以确保香港特区政府能及早知悉这些情
况,并评估其对香港特区的可能影响;
- 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下称"港澳办")的意见
后,按香港特区政府有关决策局和部门的指示
,就具体事项和內地相关部门商讨;
- 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省市驻北京的代表
办事处联系;
- 为香港特区政府往內地访问的代表团提供后勤
支援;
- 处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出入境事务;
- 与设于內地的香港特区非政府机构联系;及
- 为身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实务性协助,例如
当他们在北京失去财物和旅游证件或病重时,
向他们提供求助的资料。
6.提到上文第5(c)段所述的职能,李启明议员希望政府
当局就港澳办与驻京办事处的关系加以澄清。政制事
务局局长解释,港澳办一直充当,并会继续充当守门
员的角色,负责审查及批核內地各省市部门向香港特
区政府提出的各项要求。就此方面,港澳办日后在适
当的时候,可透过驻京办事处与香港特区政府联系。
政制事务局局长指出,驻京办事处将代表香港特区的
利益,并强调办事处不会隶属于港澳办或任何內地部
门。
7.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时表示,政制事务局曾作
为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桥梁。该局不
会审查香港特区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提出的要求,但
担当联络和协调的角色。政制事务局亦曾连同政府新
闻处,向中央人民政府、各省市部门及內地民间团体
提供有关香港特区的资料。随著驻京办事处的设立,
政府当局预期可更有效执行该等职能。
8.尽管政府当局所作的解释,议员仍担心第5(c)段所载
的"经征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意见后"等用语会令人
对驻京办事处及港澳办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和疑问。
为释除议员的疑虑,政制事务局局长同意政府当局会
考虑修改有关的措辞,以便更清楚反映两者之间的关
系。
9.提到上文第5(h)段,郑耀棠议员问驻京办事处会否向
那些在內地牵涉商业纠纷的受屈香港特区商人提供协
助。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商业纠纷一般非常
复杂,须透过法定方法解决。驻京办事处会向受屈人
士提供支援服务,例如提供有关在內地申诉渠道的资
料,以及其他与个案无直接关系的资料,以便他们与
內地部门采取跟进行动。
驻京办事处的组织构架和人手编制
10.叶国谦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比较前伦敦办事处及建议
设立的驻京办事处的职责和人手编制。工商局副局长
表示,自1990年初,前伦敦办事处已逐渐转变为经济
贸易办事处。在1990年之前,该办事处除负责处理经
济贸易事务外,亦履行其他职务,例如与在英国居住
和留学的香港市民联系、与英国政府和国会议员联系
、为香港政府处理海外招聘事宜,以及提供有关香港
的资料。在该办事处工作的职员人数曾一度超过50名
。他强调,伦敦办事处有别于驻京办事处,它无须处
理与入境有关的事宜。他在进一步回应议员时补充,
前伦敦办事处主管的职级曾作多次变动,并曾一度定
于局长级(首长级薪级第8点)的职级。香港驻伦敦经济
贸易办事处主管的职级现时定于首长级甲级政务官(首
长级薪级第6点)的职级。
11.因应叶议员的要求,工商局副局长答允在1998年3
月27日财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提供有关前伦敦办
事处人手编制的资料,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伦敦办事处截至1996年10月1日的核准人
手编制及架构图,以及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办事处截
至1998年 3 月31日的核准人手编制及架构图的中英文
本已分别于1998年3月26及27日随临立会CB(2)1336及
1345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开设一个局长级职位(首长级薪级第8点)
12.驻京办事处处长的职责是作为香港特区政府在內地
的首席代表,而政制事务局局长则作为香港特区政府
在处理关乎中央人民政府事宜的协调者,提到此点,
叶国谦议员对于两个同属首长级薪级第 8 点的职位在
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划分表示关注。主席亦有同感。
13.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建议把驻京
办事处处长的职级定于首长级薪级第 8 点,是因为明
白到该职位在开初须在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
之间,建立高层次的工作关系。由于这项工作极为重
要,驻京办事处处长须由高层人员出任。据政府当局
的理解,各省市驻北京的代表办事处主管亦定于相类
的职级。此外,若与其他向工商局局长负责的香港驻
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主管的职级相比,当局认为驻京
办事处处长的建议职级实属恰当,因为驻京办事处所
负责的职务范围,远超于任何香港驻海外经济贸易办
事处,后者著重处理与经济贸易有关的事务。
14.黃英豪议员指出,部分省市驻北京的代表办事处主
管只属副局长级的职位。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当局主要的考虑因素是,驻京办事处处长的高层职
级是否足以令他有效履行职务。黃议员认为政府当局
在建议该职位的职级时,应参考各省市驻北京的代表
办事处主管的职级。关于此事,简福饴议员表示,即
使各代表办事处的主管是定于局长级的职级,各省市
仍可视乎本身的需要,酌情委派副局长级的人员出任
有关职位。
15.叶国谦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对当局的解释并不满意。
他们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把驻京办事处处长的职级定于
首长级薪级第 7 级,以便处长可向政制事务局局长负
责,藉此建立一个较有系统的职权制度。政制事务局
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根据过往经验,认为首长级薪级
第 8 点属适当的职级审订。就此方面,他指出,香港
驻华盛顿和香港驻伦敦的经济贸易办事处亦曾由首长
级薪级第 8 点的人员出任主管。他向议员保证,如有
需要,政府当局可在日后检讨该职位的职级审订事宜。
16.政制事务局局长进一步回应议员时重申,他在中央
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各决策局和部门之间只担当
协调的角色,而不会参与驻京办事处处长所须负责的
任何职务。提到上文第5(a)及(b)段所载有关驻京办事
处两项职能,政制事务局局长指出驻京办事处的职责
范围远超于政制事务局,故此应该不会出现驻京办事
处与政制事务局在职责及权力方面有所重复的问题。
此外,两者之间亦无任何从属关系。
非首长级人员
17.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驻京办事处将有32名非首长
级人员。除17名由香港特区政府派往驻京办事处工作
的香港公务员外,其余15名支援人员属当地人员,主
要负责提供秘书、文书、运输和杂项服务。当地人员
既非內地亦非香港的公务员。
18.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回应叶国谦议员的询问时解释
,为与海外办事处的安排一致,驻京办事处的当地人
员只获聘出任有关的职位而并非香港的公务员。设立
特别类别的公职人员只属会计上的安排,这些受聘的
公职人员并非公务员,但他们所出任的职位由香港特
区政府开设及支付其薪酬。然而,当地人员透过签订
雇佣合约,须遵守所有适用于香港公务员的有关规例
,例如公务员事务规例。
19.提到驻京办事处的建议组织图,简福饴议员要求政
府当局解释在驻京办事处开设总新闻主任职位的理据
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所有决策局及香港驻海
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均设有新闻主任的职位,负责在日
常运作中处理有关传媒的事务,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
及发表新闻稿。香港驻伦敦经济贸易办事处辖下新闻
组的人手编制与驻京办事处的建议人手编制相类似。
20.陈荣灿议员对于驻京办事处的建议规模有所保留。
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除入境事务组外,驻京
办事处的建议规模可与其他香港驻海外经济贸易办事
处相比。鉴于驻京办事处是一个全新机构,并会负责
各项有关职务,建议的人手编制实属恰当。
21.关于陈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在本立法会期內已提交多
个开设首长级职位的人员编制建议,政制事务局副局
长表示,政府当局在提交任何首长级职位的建议时已
作出审慎考虑。虽然议员可能会认为,政府当局已向
临时立法会提交多个开设首长级职位的建议,供议员
考虑,但事实上政府当局须在会期较短的临时立法会
会期內,处理正常数量的工作。他告知议员,有关的
数据实已显示在本立法会期內开设的职位总数并无超
出在正常会期开设的平均职位数目。此外,政府当局
经参考过同等职系及职级的正常工作范围后,才考虑
该等建议。陈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在作出任何首长级职
级的人员编制建议时采取谨慎的态度,以免造成头重
脚轻的组织架构。
财政影响
22.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驻京办事处的全年经常性开
支约为5,800万元,并假设办事处将于1998年年底成立
,1998-99年度的经常性开支约为 4,050 万元。政制事
务局局长回应简福饴议员时解释,设立办事处的最初
一次过开支约为4,100万元。驻京办事处初期会在商业
大厦租用办公地方,政府当局有意稍后在北京物色适
当地点,兴建永久办公大楼。有关设立永久驻京办事
处的拨款建议一经备妥,当局会另行提交议员审议。
在其他省市设立香港特区政府办事处
23.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时表示,《基本法》第二
十二条已具体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
事机构。政府当局并无任何计划在其他內地省市设立
办事处。至于香港特区政府是否有权在北京以外的其
他省市设立办事处,简福饴议员建议当局参阅《基本
法》第二十条,该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
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结论
24.虽然议员普遍支持政府当局设立驻京办事处的建议
,若干议员对于是否有需要把驻京办事处处长职位定
于首长级薪级第8点有所保留。
2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6月9日
*..亦为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