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1998年立法会选举:
选举开支限额


目的

本文件载述政府对在1998年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
届立法会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有关选举开
支限额的初步建议。我们欢迎各委员就载于附件A的政
府初步建议,发表意见。

背景

2.在香港,规定选举经费的方法,是就候选人的竞选活
动开支,订立限额。《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香港法
例第288章)第 13(1) 条,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权
力,就每一名参加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或参选角逐
立法会议席的候选人可作出或可由他人代其作出的选举
开支,订立限额。

3. 订立选举开支限额,是为了使各名候选人可以在同一
基础上竞爭。这个限额并沒有规限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
的方式,而只要候选人的开支维持在指定限额內,便可
自由决定实际开支数额。1995年立法局选举所订的选举
开支限额载于附件B

初步建议

I.地方选区选举

4.我们需要考虑,在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采用名单投票
制的情况下,应怎样施行选举开支限额的规定。过去,
所订限额是适用于个别候选人。不过,在名单投票制下
,会由不同的候选人名单(而不是个人候选人)在选举
中角逐。同样,竞选活动亦会以名单(而不是个人候选
人)的基础进行。因此,应为每一组候选人名单的总选
举开支,设定限额。

5. 在1995年的立法局选举,单议席地方选区的选举开支
限额为200,000元。为参加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的
候选人名单订立选举开支限额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在
1998年时,每个地方选区所涵盖的人口数目和地区面积
均远较以往为大。地方选区所涵盖的人口数目和地区面
积大大增加,表示候选人须调配更多资源,以有效地进
行竞选活动。同样,由于选举制度有所改变,应容许候
选人增加开支,以便进行更多元化的竞选活动。此外,
去届立法局选举至今的通胀亦应考虑在內。有一点亦应
注意,就是政府已展开大规模的选民登记活动,协助所
有合资格人士登记为选民。我们会进行全面的家访计划
,逐戶探访全港各个家庭。我们的目标,是使更多合资
格人士登记,令选民人数得以大幅增加。換言之,候选
人须接触的选民数目,将远较以往为大。经考虑各个因
素后,我们认为每组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开支限额应订于
下述水平 -

  1. 3议席选区 - 1,500,000元;

  2. 4议席选区 - 2,000,000元;及

  3. 5议席选区 - 2,500,000元。
6. 我们亦研究过,有不同数目候选人的候选人名单应否
有不同的总选举开支限额。就这方面来说,有一点应注
意,就是同一选区的每组候选人名单,不论名单有多少
候选人,所面对的选民数目和选民的地区分布情况,亦
是一样。为使各组候选人名单可在同一基础上竞爭,应
容许他们使用同样数额的选举开支,进行竞选活动。因
此,我们建议,同一选区內各候选人名单的选举开支限
额应该相同。

7.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规定,我们亦须为个
别候选人订立选举开支限额。在名单投票制下,候选人
名单上的每名候选人,其选举开支限额将与适用于该名
单的限额相同,但同一名单上所有候选人的总选举开支
不得超过适用于该名单的限额。附件C扼述有关个别候
选人选举开支限额的安排。

II. 功能界别选举

8.1995年采用了一种4级的选举开支限额制度,而有关的
选举开支限额是根据各个功能界别的登记选民数目来厘
定。我们建议,1998年的选举亦采用类似制度,但各级
别的选民人数则会作出一些调整。在厘订每个级别的限
额时,我们须反映选民人数的差异,和考虑到应让候选
人可以进行更多元化的竞选活动,亦顾及到通胀的情况
。我们建议,1998 年立法会功能界别选举的4个级别的
选举开支限额分别为:第一级 - 100,000元;第二级 -
160,000元;第三级 - 320,000元,以及第四级 - 480,000
元(有关功能界别选举开支限额的4个级别,请参阅附
件A)。

9.在1998年新增的各个功能界别当中,其中3个(渔农
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的合资格选民人数少于300
人。我们建议,把这3个新功能界别归入包括「指定」
功能界别(即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乡议局功能界别)
的第一级。至于其余5个新功能界别,则按界别內的登
记选民数目,纳入其他各级。

III. 选举委员会选举

10.1995年的选举委员会由283名区议员组成,而选举开
支限额则与纳入第一级的「指定」功能界别相同。但
考虑到1998年的选举委员会的选民数目会有所增加 -
会由800名来自不同界别的人士组成,我们建议1998年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应订于功能界别第二
级的水平,即160,000元。

IV.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11.大部分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是以功能界别为基础。
由于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的候选人所面对的选民
,与相应的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相同,所以,他们
进行竞选活动所需的资源,应沒有不同。因此,我们
建议,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应采用与功能界别选
举相同的4级选举开支限额制度。

12.在沒有相应功能界别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当中,
有部分的合资格选民少于300名。这些界别分组分别是
:酒店界、全国政协、市区临时区议会和新界临时区
议会。我们建议,应把这些界别分组纳入第一级(即
100,000元)。其他界别分组则按其登记选民数目,纳
入其他各级。

时间表

13.由于选举时间表紧凑,并且需要尽早公布明年选举
的详细规则,我们拟于1997年年底前就有关事宜,作
出决定。

政制事务局
1997年11月22日

附件A

1998年立法会选举和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选举开支限额的初步建议


选举界别建议(元)
地方选区
(i) 3议席选区1,500,000
(ii) 4议席选区2,000,000
(iii) 5议席选区2,500,000
功能界别
(i)「指定」功能界别 *100,000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记选民(不包括 (i))160,000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记选民320,000
(iv) 超过10 000名登记选民480,000
选举委员会160,000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
(i)「指定」界别分组 #100,000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记投票人(不包括 (i))160,000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记投票人320,000
(iv) 超过10 000名登记投票人480,000


*包括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乡议局(即乡事界)、渔
农界、保险界和航运交通界等功能界别。

# 包括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酒店界、全国政
协、乡议局、市区临时区议会和新界临时区议会等界别
分组。


附件B

1995年立法局选举选举开支限额



选举组别1995年
地方选区200,000元
(单议席)
功能界别 *
(i)「指定」功能界别 #50,000元
(ii) 不超过5 000名登记选民(不包括 (i)) 80,000元
(iii) 5 001至15 000名登记选民90,000元
(iv) 超过15 000名登记选民100,000元
选举委员会 50,000元


*指在1995年立法局选举已设立而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
中获保留的功能界别。

#包括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乡事界等功能界别。



附件C

名单投票制:个别候选人的选举开支限额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开支包括候选人或
其代表为了该选举或为帮助或促成候选人当选的目的,
而支付的任何费用。在名单投票制下,候选人名单上任
何一名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均为名单上所有候选人的选
举开支。因此,名单上每名候选人的限额,亦相等于整
份候选人名单的限额。

2. 根据《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不可使用超过
法定限额的选举开支。同时,其他人若未经候选人书面
授权,不得作出任何选举开支,而获授权人士亦不可使
用超过他获授权支出的数额。倘若支出超逾法定的选举
开支限额或获授权作出的开支数额(视乎属何者而定)
,会被视作《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內的一项非法行为。

3. 基于上文第1和第2段所述的有关法例规定,当候选人
名单组成后,名单上的任何候选人或其代理人在作出任
何选举开支前,必须事先获得该名单內所有其他候选人
所作出的书面授权。这方面的授权须根据选举管理委员
会(下称选管会)所制定的规例而作出。此外,候选人
代理人的委任和行为亦受选管会所制定的规例和指引规
管(见附注)。

4.我们的初步构想,是由选管会制订一份适用于候选人
名单的书面授权表格,该表格须包括一些基本资料,并
由名单上所有候选人签署。举例来说,一组参加 4议席
地方选区选举的4人名单,便应在授权书列出下述资料 -

E代理人(属A候选人)
候选人资料
(第1栏)
组成名单前所作出
的选举开支数额
(第3栏)
A候选人$AA
B候选人$BB
C候选人$CC
D候选人$DD
获授权作出选举开支
人士的资料
(这些人士可以是候选
人本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2栏)
获授权作出的开
支数额(第4栏)

候选人
A候选人$AA
B候选人$BB
C候选人$CC
D候选人$DD
候选人的代理人
$EE
F代理人(属A候选人)$FF
G代理人(属B候选人)$GG
H代理人(属B候选人)$HH
I代理人(属C候选人)$II
J代理人(属D候选人)$JJ


第3和第4栏的款额总和,不得超过有关的选举开支限
额。建议中的4议席地方选区选举开支限额为2百万元。

5. 候选人须在选举后呈交一份详细的选举开支申报表
。个别候选人有责任保存一份妥当的帐目。根据《舞
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罔顾后果或蓄意作出或
授权他人作出超逾有关限额的选举开支,即属违法。

(附注:候选人在组成名单前所作出的选举开支,会
计入其本人的选举开支內。)

1997年11月22日